正文 第51章 政治控製:權利與義務(2)(3 / 3)

但是,我們以此能否說權利就是利益?不能。權利隻是利益的轉化形式,而不是直接的利益。為什麼呢?因為在特定社會中,當某個主體的權利得不到承認時,其利益是照樣存在的。例如,在資產階級掌握政權的社會裏,當無產階級的權利不被承認或者得不到完全承認,並不等於無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就不存在了,其利益照樣是客觀存在的。同時,在一個集團或者群體內部,假如人們的社會地位是平等的,而在利益方麵有不同的要求,該集團或者群體采取民主的形式進行討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結果一種要求獲得多數人的同意,此時多數人的利益獲得了該集團或者該群體承認的權利。而對於少數人來說,他們雖然沒有獲得實現其利益的權利,但並不等於其利益就不存在了。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即當某人一時因客觀原因或主觀原因不能行使其權利時,其利益仍然存在。例如,對於一個沒有行為能力的人來說,他(她)暫時不能行使其在某一方麵的權利,並不等於說他喪失了在該方麵為了生存和發展的利益。所以,我們說權利隻是利益在一定條件下的轉化,而不直接就是利益。

第二,權利的本質是在特定社會中人的需要權力化。我們在上麵說到,權利是利益在特定社會的轉化形式。這裏的“特定社會”包含著兩層意思:一是任何人都是特定社會的人,其權利也隻能是特定社會的權利,而不可能有超越特定社會曆史形態之上的抽象的權利。二是利益在轉化為權利的過程中,都有一個權利得到特定社會確認和保障的過程。但是,如果對人類文明史作一反思,或者對現實生活稍加觀察,我們就會發現,人的發展始終處在一種悖論之中:一方麵,人總是希望獨立自由地發展,不受任何製約;另一方麵,人要發展,又不得不與他人發生聯係,需要不同程度地依賴他人,或者說依賴由每個人構成的社會。這就是矛盾,就是對立統一規律。馬克思對此作了恰如其分地描述:“人們絲毫沒有建立一個社會的意圖,但他們的所作所為正是使社會發展起來,因為他們總是想作為孤獨的人發展自身,因此他們也就隻有在社會中並通過社會來獲得他們自己的發展。”〔14〕人與社會的這種關係,即人的利益需要與社會現實的關係,表現在他們生存和發展的過程中,成為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麵:其一,就是我有權獲得什麼必要的利益,也就是主體對於自己客觀權利的主觀見解問題;其二就是誰有權保證我能夠獲得什麼利益,也就是社會對於主體權利的確認和保障的問題。讓我們用一個簡單的例子說明問題。假如,甲和乙同住一屋,甲需要吸煙,並且認為他有權隨時在此屋子吸煙,但是,乙不同意。此時,便產生了兩個問題:一是甲到底有沒有在此屋吸煙的權利,而乙有沒有幹涉甲吸煙的權利;甲若吸煙,乙保護健康的權利怎麼辦?二是甲乙二人對此爭執相持不下,由誰來控製和解決他們的爭執;控製和解決他們爭執的主體的依據是什麼?如此等等。當然,權利的問題遠非如此簡單,但是,它從客觀上說明了權利是一種存在於至少包括兩個人在內的社會關係的問題。既然是一個社會關係的問題,那就應該有一種控製和解決人們利益需要的矛盾的權力體係。這種權力體係依靠其支配力和影響力在係統內保證利益關係和利益秩序的規範化。如政黨、宗教組織、國家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是如此。那麼,這種權力體係是怎樣建立起來的呢?從一般意義上說,辦法有兩種:一種是在和平或者矛盾比較緩和的情況下,人們通過協議達成共識,建立共同的或者絕大多數人認可的權力體係;一種是在混亂或者矛盾激烈尖銳的情況下,經過各種實際力量的對比,一個最強大的主體或者幾個主體聯合形成強大的力量來建立一個權力體係。不論以哪種形式建立權力體係,隻要這種權力體係一旦建立起來,它就要對人們的利益需要的主張和行為進行一定形式的確認、規範和保障,說白了就是一種社會控製。隻有在這種權力體係的支配、許可和影響下,人們才能謀取和實現其利益,否則,就不能實現其利益。我們把這種期望依靠權力獲得利益的言行的條件稱為權利。或者說權利的基本性質根植於社會的權力基礎,權利存在、消失、實施直至轉讓的前提條件都在於某種公共權力的存在。這說明了權利持有者隻有憑借權力才能實現或者保護其要求,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們認為權利是人們在特定社會實現其利益的權力化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