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權利的表現是人們在社會裏的行為規範化的基準線。如果我們承認權利是人們在特定社會需要的權力化這一觀點符合現實發展規律的話,那麼,隨之而來的問題是,這種權力在人們實現利益需要的社會互動的過程中,如何調控人們之間的利益秩序,從而保證其有條不紊地實現利益,這就產生了對有效規範的需求。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就是這個道理。這也正是我們在前麵研究利益秩序和政治控製的基本理論時說的,利益秩序是特定社會中各個主體之間利益關係的規範化。
什麼是規範化呢?所謂規範化,就是人們在遵照特定社會某種權力體係製定或者認可的並得到其保障的行為準則時,而進行活動的秩序和狀態。它包括的範圍比較廣泛,例如在人類曆史上,有風俗習慣、道德規範、政治規範和法律規範等等。而就規範產生發展的曆史邏輯而言,一般的是由微觀到宏觀、再由宏觀到微觀的過程,即從個人行動到特定社會規範的產生,規範形成以後,再約束或者影響個人的行動。其具體的操作過程大致包括三個方麵的內容:一方麵,從社會的利益主體來說,每個主體實現利益的活動都應該而且必須合乎一定的行為規範;另一方麵,從社會控製來說,要使利益秩序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權力主體就必須依靠和運用其權力來製定謀取利益所需要的行為規範,並且保證使這些規範得到廣泛的遵守和實行,從而使利益關係達到和諧有序的狀態;再一方麵,從社會運行來說,如果人們的行動與規範保持一致,那就會得到權力體係的保護甚至獎勵;如果維護利益秩序的規範得不到遵守,甚至有人故意破壞這些規範,掌握規範的主體就要對超越規範的行為實施相應的懲罰。
上述三個方麵的內容說明,規範化的體現是在掌握規範的主體設定的條件下,以人們的行為模式和行為後果為標誌的。行為模式是人們在謀取利益的活動中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可以做什麼為標準的,它通常以指令性規範肯定人們的行為,以禁止性規範否定人們的行為;行為後果是人們違反了一定的規範所產生的某種責任。由此而來,當人們在規範所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活動時,他們就具有了意誌和行為的自由,就會得到特定社會權力體係的保護和尊重,而這對於個人來說,就是一種權利。但是,當人們在規範確定的應該幹什麼、不應該幹什麼、可以幹什麼範圍內采取行動時,到底把自己的權利行使到什麼廣度和深度,那則是規範所難以確定的。例如,駕車在路上靠右行使,到底靠右多少為好,那則要根據當時道路上車輛具體運行的情況而定的,法律規範隻規定一個基準線。根據上述論證,我們說權利是人們在社會中行為規範化的基準線。
第四,權利的價值是人們在特定社會中實施某種行為的資源。要理解這個問題,首先,我們應該知道什麼是“資源”。從本義上講,資源,一是指資財的來源,一般指天然的財源。二是指一國或一定地區擁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等物質要素的總稱。它分為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兩大類。前者如陽光、空氣、水土、森林、草原、動物和礦藏等。後者如人力、信息以及勞動創造的物質財富等等。
從生產用途的各種可能性而言,各種資源都有各自的功能或作用,但從高度概括來說,資源的最大價值是滿足人們某種利益需要的有用性,即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我們把“資源”這個概念引入到權利領域,就是因為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對人們實現其利益具有一定的有用性,即使用價值。那麼,權利是怎樣成為資源的呢?讓我們從社會現實生活分析起,從人類文明發展史來看,人們生活在社會上,他們不僅因對財富的控製而有某種利益,而且他們在社會中的職業、地位、支配力、名譽、資格和他們所掌握的知識、能力、手段、信息等等,同樣也能為他們帶來某種利益,有時甚至超過其所控製的物質財富給他們帶來的利益,對於這些能帶來利益的要素,任何權力體係都要經過權力化的過程使其成為規範化了的權利,而不能使其處於我行我素的狀態。正是在此意義上,權利變成了行為主體在社會交往以及其他活動中采取一定行為或者不采取一定行為的各種憑依要素的總稱。而當權利一旦變成人們社會生活的因素,它就具有了資源的使用價值的特性。據此,我們可以說權利在運行過程中是人們采取一定行為的資源。例如,某人發明了一項新技術,當國家確認並登記此項發明的專利,那麼,此人便擁有了該專利的所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當他以自己的發明權去轉讓該專利獲取利益時,他的發明權就成為他謀取或實現利益的資源。再如,某人獲得了一所大學教授的資格,這說明他獲得了在該大學擁有在自己所從事的領域進行正當活動的權利。而當這個教授以此權利進行活動或實現其利益時,他的權利的有用性就得到了體現,因而,他的權利也就變成了他實現利益的一種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