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政治控製:權利與義務(3)(2 / 3)

這裏應該說明的是,既然權利是人們在一定條件下實現利益的資源,那麼,權利在社會關係中本身也是一種利益。

綜上所述,可以確定,權利就是主體在謀取和實現利益的過程中所產生和擁有的並得到特定社會確認和保障的資源。

四、義務是利益反射需要付出的成本

研究了權利,我們再來看義務。為什麼非研究“義務”不可?這不僅是一個理論研究的邏輯關係問題,而且是一個現實生活的社會關係問題。當我們說權利是人們在謀取和實現利益的過程中產生和擁有的得到社會確認和保障的一種資源時,那麼,在理論上就提出了這種權利的實現以什麼為對象、以什麼來保障、以什麼為實效、以什麼來衡量權利實現的效益等問題。這些都要求我們在理論上進行研究和概括,而研究這些問題則屬於“義務”範疇的問題。

從現實生活上講,通常,當人們為了實現各自的利益,相互進行各種交換,甚至單方麵轉讓其對資源的控製時,其結果是形成了客觀的社會關係。在這種社會關係中,人們的利益以一定的權利出現。而當人們期望最充分地行使其權利時,這就產生了權利的保障問題。而權利的保障除了某種權力機構的保障外,大量的是其所對應的責任保障。對這種責任保障,我們把它劃入義務的範疇。這也說明,義務同權利一樣,是至少包括著兩個人之間關係的概念。澄清了這個問題,我們在下麵對義務進行探討。

從事物的普遍性來講,由於主體的多樣性、主體利益需要的豐富性和複雜性、主體生活領域的多重性等,義務成為一個極其寬泛的概念,例如宗教義務、道德義務、政治義務、法律義務等。同時,由於人們觀察事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的差異,由於義務涉及自身利益的差別等,這也導致了人們對義務在認識上的分歧。正是因此,我們隻能從利益領域中來認識義務。下麵讓我們從事實出發,來對“義務”進行抽象概括。

第一,義務的本質是主體利益反射需要支付的成本。在以往有關義務的理論中,人們對義務的認識,往往強調義務的外在性。

其中心觀點,大體上都強調義務是社會對於主體的約束,或者說義務是主體對他人或者社會承擔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責任。這些認識應該說不無道理,本身也沒有錯。但是,如果從事物的本質來看,它則存在著片麵性。試問,為什麼某人要無緣無故地為他人或者社會承擔某種責任呢?為什麼某人平白無故地非得受到他人或社會的約束呢?強調義務外在性的觀點顯然回答不了這些問題。因此,這就需要我們首先從主體的內在性或者本質上來認識義務。

那麼,從內在性上說,義務是什麼呢?首先,義務是主體利益在社會中的反射。如何理解這一觀點呢?為了說明問題,我們先從反射說起。反射,在不同領域內,其含義是不同的。在物理學中,反射是波在傳播過程中由一種媒質達到另一種媒質的界麵時返回原媒質的現象。例如,光在鏡麵上的反射。在生物學中,反射指動物通過中樞神經係統對刺激所做的有規律的反應。對於這些反射的基本觀點,我們如果把它們引入到義務的範疇,那就比較容易理解“義務是主體利益在社會中的反射”這一命題了。讓我們舉例說明,例如在市場上,某甲是商品的持有者,某乙是貨幣的持有者,甲乙二者進行交換。如果某甲將獲取貨幣利益的期望投射給某乙,那麼,某甲從某乙處得到的利益反射就是他必須向某乙提供與其所付貨幣價值相等的貨真價實的商品。如果他不履行此種責任的話,他的利益就不會實現。同理,某乙也是如此。我們把此種關係推而廣之就知道,人們為了在錯綜複雜的社會關係中最終實現生存和發展的利益,他必然要與他人或者社會發生各種交往。在這種交往過程中,而當他的利益以各種不同的形式投射出去,並且需要依賴社會或者他人來實現時,他通過社會或者他人這種特殊的媒質反射到他自身的即是相應的責任,我們就稱之為義務。這也就是說,任何義務的本質,都是建立在義務主體利益需要的基礎上的,沒有利益的義務是不存在的。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愛,那更沒有無緣無故的義務,誰也不會平白無故地受他人的約束或者指使。義務隻不過是主體追求利益所得到的回應。這也就是說,一個人對他人提出利益要求時,他人的要求同時返回來成為此人的義務。至於義務的大小、多少,那則由當時的條件所決定。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說義務是主體利益在社會中的反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