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問題到此還沒有完結。我們在上麵說義務的本質是利益的反射。既然如此,主體實現其利益在社會交換中根據反射所需要做的是什麼呢?這就是成本付出。為了便於理解,我們就從成本說起。從經濟學的意義上說,產品成本是一個價值範疇,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但從一般意義上說,成本是生產一種產品所需要付出的全部費用。把這種成本概念引入權利和義務的範疇,義務就是人們追求利益(在利益轉化為權利後就是追求權利)所需要付出的成本。這種成本在不同的條件下可以表現為不同的形式。例如,在經濟利益關係中,義務就可能以某種經濟付出方式出現,如貨幣、物資、勞動力的付出等,通常投資是付出成本的另一種說法;在精神利益關係中,義務可能以經濟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為成本付出的表現;再如在政治利益關係中,獲取某種權利,其義務就以履行某種行為為成本付出。所以,這些付出用價值來認識,就是成本。再如,某人不履行義務,觸犯法律,而法律追究其責任,這不是為法律付出成本,而是為其在法律上應負義務所付出的成本,或者說是代價。
理解了上述所論,就可以說義務的本質是利益反射所付出的成本。當然,義務作為成本付出的確認、範圍、種類、大小、時間、方式、過程等問題,那是根據具體情況而言的。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
第二,義務是主體在實現或者謀取利益的過程中所產生的自我職責和社會職責的統一。上述所言,義務是主體利益反射需要付出的成本。如果承認這種觀點可以站得住腳的話,那麼,緊接著的問題是,當主體追求的利益反射到自身而異化為義務時,主體是如何認識此種義務的呢?這要從人們的社會交往說起。從一定意義上說,人類社會的發展就是一部人類交往的文明史。這種交往包括著商品的交換、信息的交流、分工的合作、感情的交流等等。人們在社會交往的過程中,逐漸地發現正常地、長久地交往的規律是我為人人,人人為我。例如,在市場上,某甲將某種物品交給某乙,某乙也必須將此物品的等價物交給某甲,而不論此等價物是物品還是貨幣等等。當然,社會交往遠遠不是如此簡單,有些是可以用等價物衡量的,有些卻不能,但其性質卻是共同的。這即是當某甲向某乙提供了有償性或者無償性的服務,為了償還或者報答這一服務,某乙必須或者必然反過來給某甲以利益。久而久之,隨著交往的發展,為了實現或者謀取自身的利益,人們在利益上往往就把償還或者回報他人作為一種自我職責,來進行或者維持彼此長久友好的交往活動。這種自我職責就是我們所說的義務。在這裏,我們說義務是主體的自我職責,是強調社會交往中的主體自我意識,而沒有涉及到客觀外界的問題。例如,某甲與某乙在火車上相遇,彼此並不認識,某乙得知某甲身無分文,於是,他向某甲贈送五十元,以幫他解決路途困難。這樣,對於某甲來說,從客觀外界講,雖然某乙絲毫沒有要求他還賬的願望,但是,某甲還是感到自己有向某乙還賬的自我職責。這就是義務的主體自我意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