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政治控製:權利與義務(4)(2 / 3)

第四,義務是以規範化了的職責行為為表現形式的。當我們把義務看成人們期望和信任關係的行為化時,那麼,這是否意味著人們想讓誰履行義務就讓誰履行義務,想讓別人履行什麼樣的義務就履行什麼樣的義務?誰想為別人履行義務就可以履行義務,誰想履行什麼樣的義務就履行什麼樣的義務?問題並非如此簡單。從主體來講,盡管有人說讓世界都充滿愛,但是,事實上是誰都不願意履行自己不該盡的義務,也不願意為別人履行無限度的義務。從社會來講,不論是讓人們之間相互履行義務,還是讓人們為社會履行義務,每一個社會都不會處於無序的狀態,而是要保證整個社會的義務秩序處於和諧與穩定的狀態。要達到這一目的,其有效可行的辦法就是結合當時的社會條件,把履行義務的行為規範化。所謂規範化,用通俗的話說,就是誰該履行義務、履行什麼樣的義務、怎樣履行義務等問題都要通過一定的規範使其明確化。這三個方麵的內容具體如下:

其一,履行義務的主體規範化。這就是社會要根據各個主體、各種主體所處的職位來明確規範其職責行為,誰在什麼職位上,誰就要因此付出代價,而不能讓他人為自己承擔責任。即使要求他人承擔責任,也要依據一定的說法或者規範。例如,某甲是某乙的丈夫,某甲隻能為某乙履行丈夫的責任。再如,買賣雙方之間,彼此隻能互盡責任,而不能要其他人無緣無故地承擔責任。這也就是說承擔責任必須與其職位相符,相互之間不能隨便串位。這好像一盤象棋,車馬炮象士卒,各站各的位,各盡各的職。

其二,履行義務的內容規範化。由於主體的地位不同、身份不同,因此,主體承擔責任的內容也就不會相同。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買者和賣者的義務是不會相同的。在一個企業中,一個管理者和一個工人承擔的責任內容是不相同的。即使對於一個人來說,在不同的條件下,職責不同,他所應承擔的責任也不相同。例如,某人既是父親,又是黨員,那麼,他在家庭中就要承擔為人之父的責任,在黨內就要盡黨員應盡的職責。在如此複雜的社會關係中,為了保證人們履行職責,各種社會組織直至國家就不得不根據各個主體在社會中的不同職位,將其義務的內容規範化、明確化。這就是把履行義務的性質、種類、數量、程度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地點和條件都給予明確的規範。依靠這種規範化了的義務,來保障社會利益秩序的平衡和穩定。

其三是履行義務的方式規範化。在社會交往中,主體之間相互履行義務,最終必須落實到行為上。如果在行為上沒有一定的期望和信任關係,那是誰也不會相信的期望和信任關係,或者說結果隻能是失望和猜忌的關係,這也就是說,沒有行為的職責是空洞的職責。例如,兩個人相識,互相沒有共事,彼此感覺不錯,存在著某種信任關係。但是,當兩人共事,需要雙方互相履行一定的職責時,如果其中一方或者雙方都隻說不做,那麼,這種交往和合作關係就不能維持下去,彼此之間即使不是翻臉不認人,也是不歡而散。因此,義務的履行是以行為為表現形式和衡量標準的。既然如此,人們履行義務有那些行為方式呢?由於人們生活和社會交往的豐富性和複雜性,人們履行職責的具體行為也呈現出複雜性和多樣性,我們在此無法窮盡。但從總體上看,行為方式無非是作為和不作為兩類。所謂作為,就是人們基於職責從事一定行為,例如借用別人財物,借物者有必須返還的行為。不作為就是依據職責不得從事一定行為,例如身為國家安全人員,不得有泄露國家機密的行為。對於這種作為與不作為即履行義務的方式問題,社會組織都要予以規範,即哪些屬於應該作為的,做到什麼程度;哪些屬於不該作為的,不該作為的條件是什麼,如此等等。在這些具有明確劃分和限度的履行職責的行為規範中,履行職責的行為方式實質上蘊涵著一定社會的約束性。由上可見,義務是規範化了的職責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