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政治控製:權利與義務(4)(3 / 3)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把義務概括為,所謂義務,就是人們在特定社會中通過利益的反射所付出的成本,是以期望和信任關係為依托,並以規範化了的行為為表現的自我職責和社會職責的統一體。

五、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前麵已作論證,權利是人們在謀取和實現利益的過程中產生和擁有的並得到特定社會確認和保障的資源。義務是人們在特定社會中通過利益的反射,以期望和信任關係為依托,並以規範了的行為為表現的自我職責和社會職責的統一體。這種認識,如果具有普遍意義的話,那麼,按照唯物辯證法的思想,普遍性寓於特殊性之中,特殊性反映著普遍性,我們可以推論,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隻不過是一般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領域裏的特殊化和具體化。明白了這種關係,我們在下麵分別研究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一)關於法律權利的問題

所謂法律權利,就是人們在謀取和實現利益的過程中得到國家法律確認和保障的一種資源。除了一般意義上的權利的屬性外,法律權利的特性表現如下:

第一,法律權利的實質是主體之間得到法律確認的利益關係。根據前麵的論述,我們已知,法律權利本身不是利益。但它是通過把主體之間謀取或者實現利益的關係轉化為主體之間地位、資格的合法性來確認利益的。一旦法律上確認了主體謀取或者實現某種利益的理由、地位和資格的合法地位,這也就表明主體對於某種利益擁有了一定的權利。因此,法律權利是得到法律確認的利益關係。

第二,法律權利是利益關係的國家權力化。權力有各種各樣的權力,權利也有各種範疇的權利,但法律權利是以國家權力的麵目出現的。這是什麼意思呢?其一,它表示主體謀取或者實現利益的行為,必須是國家法律規範化了的行為。這即是有權製定法律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把人們謀取和實現利益的行為統一規範在一定的尺度之中。其二,它表示法律權利是以國家權力作為保障的。這即是法律權利的運行一旦出現障礙,國家的權力機器就要設法排除這種障礙,甚至不惜動用暴力機器來達到此種目的,以保證法律權利的實現。這是法律權利區別於其他權利的一個顯著特征。

第三,法律權利是一種特殊的資源。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方麵是法律權利與人身的不可分離性。資源有多種多樣的資源,如土地、山林甚至貨幣等等,這些資源是可以與人身分離的,而法律權利作為一種資源,與人身是不可分離的,是隨著人身的變化而變化的。另一方麵,法律權利是一種抽象的無形的資源。即是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權利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但法律權利常常存在於人們的觀念之中,如物權觀念、政治權利觀念等等。這種權利觀念,在人們需要從法律上確認和調整利益關係時,它就通過國家有關權力機關轉化成實實在在的、活靈活現的權利,並且,權利的確認或實現,就是利益的確認和實現。

第四,法律權利的行使具有雙重性。它一方麵表現在行使權利的主動性和受動性上。從主動性來說,人們積極地參加選舉,就是行使權利的主動性的表現;從被動性來說,例如,人們因為財產受到侵害,不得不提起法律訴訟,就是受動性的行使權利。另一方麵,它表現在行使法律權利的可選擇性和不可選擇性上。可選擇性是說權利主體可以行使權利,也可以放棄權利。例如,某人在法律上具有繼承權,他可以行使該繼承權,也可以放棄或者轉讓繼承權利。同時,就行使權利的方式也可以選擇。不可選擇性是說法律權利的行使無法挑選的。例如,父母對於子女的監護權的行使,國家公務人員履行其職權,就有不可選擇性。但是,這裏應該說明的是,法律權利行使的雙重性,是依法進行的。同時,對於上述法律行使的雙重性,站在不同的角度,也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或者,它們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

如上所述,可見法律權利的本質和特性了。

(二)關於法律義務

所謂法律義務,就是人們在國家中通過利益的反射所付出的成本,是以期望和信任關係為依托,以國家法律規範了的行為為表現的自我職責和社會職責的統一體。法律義務與其他義務相比較,其特性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