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義務是主體在國家中利益反射需要付出的成本。從一般意義上說,義務是主體利益的反射。那麼,任何反射,總得有一定的反射媒介。沒有媒介的利益反射關係,是無保障的利益反射關係。但是,社會活動的領域和條件不同,反射的媒介也會不同。從法律上說,當主體在追求或者實現利益的過程中,他們之間的義務雖然都是從對方的利益互相反射而來的,但是,無論對於哪一方來說,如果這種反射需要法律確認和保障時,並且在以法律義務的形式來表現時,由於法律是以國家意誌的麵貌出現的,因此,法律義務的實質就成為除了個人利益反射之外,還包括著以國家政權為反射媒介的利益關係,雖然它往往以某種行為方式來體現,但其最後都是以一種有形或者無形的成本付出。而成本付出在研究一般義務時已有說明,故在此略談。
第二,法律義務的依托是雙重的期望和信任的關係。當我們說法律義務的本質是主體之間利益的反射,其反射媒介是國家政權時,那麼,人們會問,為什麼以國家政權為媒介呢?簡要的回答就是,這裏麵存在著雙重的期望和信任關係。這種雙重的期望和信任關係的表現是:其一,主體履行法律義務,是期望和相信在他們履行義務時,能通過國家政權保證他們的權利的實現;同時,他們也信任國家政權有能力依法保護他們的權利不受侵犯。其二,主體之間義務的產生和履行,是主體彼此之間期望對方在法律的範圍內能讓自己權利得到應有的實現,同時,他們也相信對方能依法履行對自己的義務。現實生活雖然是極其複雜多變的,但主體之間彼此法律義務的產生和履行卻常常是以這些期望和信任關係為前提的,所以,法律義務的依托就是主體之間的期望和信任關係。
第三,法律義務的客觀性是主體自我法律職責和社會法律職責的統一。為了說明問題,我們先看法律職責的含義。一般地講,職責是職位和責任的總稱。推而廣之,在這裏,法律職責就是人們在法律關係中所在職位和應承擔責任的總稱。從法律的普遍性和強製性來說,法律職責一旦確立,它就意味著處於一定職位的主體具有了一定的法律責任。對於這種法律職責,客觀上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主體為了自己的利益,在期望和信任的基礎上,自覺履行其法律職責,並且,在自我意識中把履行法律職責看做是天經地義的義務。另一種是國家在法律中明確指示人們應該遵守法律,履行其法律職責,以維護國家所需要和保護的利益關係和利益秩序。否則,將承擔與其違反法律職責相應的法律後果。這種客觀存在的外在的法律約束,使主體不得不把履行法律職責作為一種實現其利益的社會義務。對於上述兩種情況,在現實的法律生活中,人們履行法律職責,到底是自我職責起作用,還是社會職責起作用,則是很難判斷的。由於法律的裁判最終是以行為為依據的,所以,從客觀上說,法律義務是主體自我法律職責和社會法律職責的統一。
第四,法律義務的履行是以實施法律職責的行為為表現形式的。當主體依法根據其所處的職位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時,或者當主體依照法定權利要求他人為自己履行其法律職責時,其最終的落腳點都要表現為一定的法律職責行為。而法律職責行為的表現是:其一,它必須是法律所規範了的,必須與義務主體所應承擔的責任相符合;其二,它必須是現實的法律上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這種作為或者不作為是法律義務實現的實實在在的標誌。這兩點把主體追求利益的期望和信任關係,把主體的自我法律職責和社會法律職責都統一起來了,都變為具體的法律活動了。正是因為如此,法律義務的實現是以實施法律職責行為為其標誌和歸宿的。在研究一般義務時,我們對義務的表現形式作了比較詳細的說明。這裏研究法律義務的實現就隻從法律意義上簡要說明一下。
六、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係
弄清了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內容,我們再來研究二者之間的關係。在前麵,我們從一般意義上研究了權利和義務後,按照邏輯,本應研究二者之間的關係。但是,權利和義務在不同領域的關係是不同的,是極其複雜的。例如,宗教權利和義務的關係,道德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政黨成員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等等,都是不相同的。因此,試圖抽象地談論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是不現實的。如果研究各個領域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那又超出這裏研究的範圍,所以,我們在前麵沒有論證權利和義務的關係。現在我們從政治控製的角度來研究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