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4章 政治控製:權利與義務(5)(2 / 3)

關於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係,國內法學界做了一些積極的很有價值的研究。但是,許多論證本身或者各種論證之間,要麼是矛盾的,要麼是斷語式的,要麼是生搬硬套哲學或者其他學科的概念。究其根源,這可能是沒有認真研究過“關係”,或者即使對關係有所思考,但也沒能真解其義。關係,簡單地說,是人或事物之間的相互聯係和影響。但是,要研究關係,人們首先必須明確是在什麼意義上認識事物之間的關係的,他們研究此種關係目的何在?應該有的放矢。也就是說,研究關係,必須有一個準確的定位和目的。隻有如此,才能把握住關係研究的要害。那麼,我們應該怎樣理解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的關係呢?分述如下:

第一,法律權利、法律義務與國家政權的關係。法律權利、法律義務都與國家政權發生關係,但是,二者與國家政權的關係,既有同一性,又有差異性。並且,同一性與差異性是一對孿生體,是相互關聯的。其具體表現是:

1.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設立都是以法律規範為依據的,而法律規範來自於國家政權的利益和意誌,因而它們都是依國家政權而互相依存的。但是,它們的差異是,國家通過法律規範,設立法律權利的目的是為了確認和保障權利主體的利益,設立法律義務的目的是讓義務主體承擔責任,以保證權利主體的利益的真正實現。

2.法律權利的行使和法律義務的履行都是有限度的,都是以國家法律所許可的範圍和界限為尺度的。但是,法律權利的行使必須以不妨害國家現政權及其政治製度、以不傷害他人利益或者權利為限度,這樣,人們在享受和行使權利時,本身就意味著他同時要履行不作為的法律義務;而法律義務的履行必須以不超過人們本身應盡的義務、以不傷害人們自身利益或權利的義務為限度,這樣,人們在履行義務時就自然而然地享受著權利。

3.法律權利主體、法律義務主體都在國家政權的支配下發生關係,在服從政權方麵都有一定的自覺性。但是,他們各自活動自覺性的方向卻是相反的,權利主體力求依靠國家政權來促使義務主體履行對自己的義務,而義務主體力求在政權的支配下通過履行義務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4.法律權利、法律義務都是以行為為標誌的,最終都通過一定的行為體現出來。但是,兩者行為的結果卻是不同的,法律權利的行使具有選擇性和能動性,隻要不傷害社會公共利益,權利主體行使權利與否,國家政權一般不加幹涉。因為國家規定法律權利時,就給了權利主體在法定範圍內為實現其利益表達意誌進行選擇,從事一定活動的自由,甚至包括在一定條件下轉讓、交換和放棄權利的自由。而法律義務的履行具有必要性和不可變換性,即義務主體在一般情況下,都必須承擔和履行其義務,而不能放棄或拒不履行其義務;或者是合其意的就履行義務,不合其意的就不履行義務。主體如果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徹底履行義務,其結果是國家政權力量必然依法對其進行強製。

以上是以國家政權為中心,研究權利和義務在國家政權中相互運行的規律。其目的在於說明,從法律地位上講,任何人可以對權利與義務抱有自己的主張,但在政治控製的意義上,權利與義務,無論是它們的設立還是它們的運行,時時處處無一不是國家利益和意誌的需要和政權力量的體現。既然如此,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必須注意與國家政權的利益和意誌保持一致性。

第二,在法律本身的範疇中,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是根據法律規範為主體而設定的,而主體依據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進行一定的活動,彼此結成的社會關係則稱為法律關係。由於法律是以社會現實生活為基礎的,而社會生活又是極其複雜的,因此,法律關係也呈現出複雜性。同時,由於人們認識角度和劃分標準的不同,因此,對法律關係的分類也就不同。根據這兩方麵的原因,人們對法律關係常見的分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