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關係主體地位的不同,法律關係有平權性法律關係和隸屬性法律關係之分;按照法律關係主體數量的差異,法律關係分為雙邊法律關係和多邊法律關係;按照法律關係主體具體化程度的差別,法律關係有一般法律關係和具體法律關係;按照法律規範在法律體係中的地位不同,法律關係分為基本法律關係和普通法律關係;按照法律部門的不同,把法律關係分為憲法關係、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律關係、經濟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和訴訟法律關係等;按照法律內容的差異,法律關係分為實體法律關係、程序法律關係和執行性法律關係;按照法律作用的方式和結果的不同,法律關係分為調整性法律關係和保護性法律關係等等。在上述不同的法律關係中,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在表現上各有不同的特點。但從宏觀的抽象的角度把握,在法律關係中,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如下:
1.對於不同的主體而言,如果彼此發生法律關係,那麼,他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一般是相互對應的關係,一方的權利就是對方的義務,或一方的義務就是對方的權利;對於同一主體而言,如果他參與法律關係,那麼,權利與義務在他身上則是相伴而行的關係,這就是某個法律關係主體要想行使權利,就得承擔義務;既然履行義務,就必然享有權利。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就是對上述兩種情況的說明。
2.對於權利和義務的設立和本身內容而言,每一項權利與每一項義務的成立和內容都是互為前提的,二者是相互依存的關係。
如買賣合同,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是如此。因為在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都是有所針對的,權利與義務的成立及其內容都是以利益的多少和獲取為權衡的。舍棄道德關係等社會因素之外,單就法律關係而言,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最終都關乎著他們切身的切實利益,所以,權利與義務在本質上的關係就是“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15〕。
3.權利與義務如果可以量化的話,那麼,二者的關係將呈現出複雜性。有的是等量關係,如各種合同關係;有的未必是等量關係,如夫妻關係、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等等。為什麼呢?因為權利和義務,有的所指向的客體是可以量化的,有的所指向的客體是無法量化的。即使權利和義務可以量化,那也會由於主體的不同、社會條件的差異,導致二者的關係呈現出相對性、有時甚至具有模糊性,而不是什麼絕對值的關係。
4.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履行,在法律運行過程中的關係是同步與非同步關係的結合。有的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履行著義務,有的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享受著權利;有的是先獲得權利後履行義務,有的是先履行義務後獲得權利。之所以如此,一方麵是因為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關係所致,另一方麵是因為行為的條件和方式所致。
以上是從法律關係主體的獨立性的意義上研究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係的,其目的在於說明法律關係的主體,作為社會關係中獨立的利益主體,他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平等性、對應性、相對性和正義性。對此,從政治控製的要求看,重要的是注意到這一點,當人們理解了法律關係中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他們為了各自的利益,就會把獨立地積極地去調整他們之間以權利義務關係為表現的利益關係。這也就是以公平正義為基礎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