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基層選舉管理(1 / 3)

一、哪些村民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選舉權是指本村村民有權直接參加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在本村的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有可以被提名為本村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年滿18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公布。

確定村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資格,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年齡要件,必須年滿18周歲。村民是否年滿18周歲,應以戶籍證明上村民的出生日和本村村民委員會選舉日為準。為什麼把選民的年齡確定為18周歲呢?因為年滿18周歲的公民才被法律認定為具有獨立的完全行為能力的人。

(二)屬地要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本村村民。一般以是否在本村居住生活、是否具有本村的戶籍為準。改革開放以來,有的地方人戶分離的現象很突出,當地村民的“身份”很難認定,這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政治要件,即未因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確認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應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為準。被羈押,如逮捕、拘留等,正在接受偵察、起訴、審判的人,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的,準予行使選舉權。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登記為選民,取得選民資格。

二、如何進行基層黨組織選舉?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兼備和班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委員候選人的差額為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確定,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產生辦法是:召開黨員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交黨員大會進行選舉;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提請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由大會主席團提交各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黨的基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補選。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三、為什麼規定黨內選舉時選舉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中國共 產 黨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因故未出席會議的黨員或黨員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為投票”。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黨內選舉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選舉時,凡有選舉權的黨員或黨員代表都應參加。隻有直接參與醞釀提名候選人和投票選舉,才能充分表達選舉人的意願,正確行使黨章賦予的神聖權利。作這樣的規定,也可以防止在選舉中可能出現的搞親疏、團夥一類的不正常現象。

四、村民委員會的候選人應當如何提名和確定?

提名、確定候選人是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一個關鍵環節,也是保證選民充分行使自己民主權利的重要環節,它直接關係到選舉是否民主、是否反映民意。隻有保證村民真正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願,提出自己所信賴的、符合條件的候選人,才能保證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成功,選出為廣大村民擁護和信賴的新一屆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產生。也就是說,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名權在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的手裏,而不是其他人或組織手裏。這就在法律上排除了其他與此相悖的提名候選人方式,諸如“協商”、“上級指定”、“政黨組織提名”等。村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有兩種方式:

(一)有選舉權的村民單獨提名,即發給每個村民提名票,由每個村民個人單獨提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人選,根據被提名人得票的多少,按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

(二)由村民聯名提出候選人。多少人可以聯名提出候選人,法律沒有規定,可按各地的選舉辦法執行。如果聯名提出的候選人超過差額數,應當將所提候選人全部交由村民討論、考察,根據多數村民的意見按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多數村民的意見,可以采用投票或征求意見票的辦法確定。

正式候選人確定之後,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將候選人名單及時公布。對於通過投票方式確定的候選人,應按得票多少的順序排列候選人的名單,張榜公布。對於通過聯名提出的候選人,沒有經過預選直接列為正式候選人的,可以按姓氏筆畫的順序排列候選人名單。如果選民對候選人名單有質疑,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做出解釋和答複。

五、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投票方式有哪些?如何認定選票?未按規定符號畫票的情況如何處理?

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投票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次性投票。即把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正式候選人名單,印在同一張選票上,由選民分別畫票後,一次投入票箱;或將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姓名分別印在三種不同顏色的選票上,一次性填好後同時投入票箱。另一種是分次投票。即先投村民委員會主任的票;選舉完主任後,再投副主任的票;選舉完副主任後,再投委員的票。三次發票,三次投票,三次計票,分別選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以及其他選舉辦法的相關規定,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名額的有效,多於應選名額的無效。選票無法辨認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認定,作廢票處理。在檢驗認定選票的過程中,應該依此原則檢驗認定選票。在檢驗認定個別疑難選票時,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集體認定,唱票等選舉工作人員不得自作主張、自行認定。對難以確定、極易引發選舉糾紛的選票,村民選舉委員會可臨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集體研究決定。村民代表會議也不能認定的,可由鎮級以上選舉工作機構認定。

未按規定符號畫票,但能表達選舉人明確意向的選票應視為有效選票。如有的未在候選人上方空格內畫符號而在候選人姓名下畫,這樣的選票能明顯表達選舉人的意向,隻是符號填寫的位置和畫法不規範,也應視為有效選票。

六、村民委員會選舉大會的程序有哪些?

村民選舉委員會組織好選舉大會是決定村民委員會選舉成功的一個重要環節。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人要按照法律規定,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具體程序如下。

(一)清點參加會議人數,宣布選舉大會開始

選舉大會要首先清點參加選舉的選民人數,包括在中心會場的人數、委托投票的人數和在流動票箱參加投票的人數。

(二)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人講話

正式選舉大會開始後,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人向選民介紹本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準備情況,宣布本屆選民登記數和正式候選人名單。

(三)推選唱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

選舉大會應當當場推選唱票人、計票人和監票人,其產生辦法可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名,由選民鼓掌或舉手表決通過。但正式候選人不得被提名為唱票、計票、監票人。

(四)介紹選舉形式

介紹選舉形式應先介紹本屆正式選舉的組織形式(如采用中心會場投票、流動票箱投票)及秘密寫票處的設置及使用,然後再介紹投票形式,是采用一次性投票的形式還是分次投票的形式。

(五)檢查密封票箱

選舉大會中心會場票箱和各流動票箱在使用前,都要在選舉大會的中心會場由監票人、計票人當眾開箱檢查是否空箱,經選民認可後再當場封閉,並貼上密封標簽。

(六)核對選票數

由大會監票、計票人當眾開啟選票密封袋,清點並核對與蓋章後密封時的票數是否相等,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向選民宣布選票數量。

(七)分發、講解選票

由大會工作人員負責組織選民按順序憑選民證和由村民選舉委員會蓋章的委托票證領取選票,選票分發完後,在黑板上畫出選票式樣,由主持人向選民講解選票的寫法和寫票規則。

(八)選民秘密寫票

選民領到選票後,按順序依次進入秘密寫票處寫票,工作人員不得圍觀,更不能強迫、授意選民按自己的意圖寫票。

(九)選民投票

選民按規定寫好選票後,按順序逐個直接投票。任何人不得采取收票的辦法集中選票代行投票。

(十)銷毀剩餘選票

選票的製作應比按登記的選民總數略多一點,剩餘選票應由監票人當眾銷毀。

(十一)集中票箱,開箱驗票

選民投票結束後,中心會場投票箱和流動票箱都要及時集中到中心投票會場,檢驗後當眾開箱。開箱驗票應逐個票箱分別進行,點驗無誤後,計算出總投票數。

(十二)整理選票

要對收回的選票進行整理,分揀出廢票、有效票。所選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選票作廢,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或不按規定填寫,經村民選舉委員會認定作廢票處理;部分書寫模糊的選票經認定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整理分揀後,由大會主持人向選民宣布在收回的選票中有多少張有效票,多少張廢票。

(十三)公開唱票、計票

經過整理選票將有效票分揀出來以後,開始唱票、計票。唱票人要聲音洪亮,讓選民都能聽到,監票人要對唱票、計票進行監督,唱票結束後,分別計算出每一個被選人所得的票數。

(十四)宣布選舉結果

經唱票、計票、監票人核對,計算出得票數以後,應當場向選民公布選舉結果。公布選舉結果應按主任、副主任、委員和得票多少的順序公布全部候選人和其他被選人的姓名及得票數,並同時公布當選人的姓名及當選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