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基層選舉管理(3 / 3)

無記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進行選舉或表決時,選舉人或表決人不用在選票或表決票上署自己的名字,並由本人親自將選票或表決票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黨章規定:“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黨章》第二章第十一條)。這是因為,在黨內選舉中,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選舉或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或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可以使選舉人不受候選人在場的影響,免除顧慮,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選出自己最信賴的人作為支部委員會成員和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誌;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出現的某些違反黨內選舉規定的行為,保證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於充分發揚黨內民主,進一步健全基層黨內民主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十、在黨內選舉中,怎樣保證選舉人按照自己的意誌行使選舉權?

在黨內選舉中,保證選舉人按自己的意誌行使選舉權主要有以下措施:

第一,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討論,使選舉人充分發表意見,並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

第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四,對妨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或對檢舉選舉中違紀行為的人進行壓製、打擊報複的,要按違紀進行處理。

第五,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並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二十一、在黨內選舉中,怎樣確定選舉和選票是有效還是無效?

選舉收回的選票,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當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無效票既不能計入讚成票,也不能計入反對票或棄權票。

選舉時,黨員“可以棄權”。黨組織要切實保障黨員這一權利。但是,作為黨的組織,在選舉時,要盡量避免發生黨員棄權的現象。這就要在確定候選人時,經過反複醞釀,廣泛征求選舉人的意見,然後再進行選舉。如果發現對候選人有重大分歧,則不要倉促進行選舉。隻要這樣做了,一般可以避免出現棄權現象。

作為黨員個人,一般不應輕易放棄自己的選舉權利。如果對候選人的情況不了解,可以要求黨組織介紹情況,而不應持消極、馬虎的態度。假如黨員對候選人確有意見,還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以積極的態度來對待選舉。

這一原則對於黨內進行的其他表決,如討論發展黨員、討論預備黨員轉正等,也是適用的。

二十二、如何認定村民委員會選舉是有效還是無效?

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麵進行認定:

(一)是否直接選舉、差額選舉、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和當場公布選舉結果。

(二)正式候選人是否是本村選民依法產生。

(三)參加選舉的選民數和選民投票數是否合法。一是參加投票的選民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選民總數過半數;二是票箱收回的選票總數與發出的選票總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選舉投票是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投票是否在已經確定的選舉日進行,選舉日變更是否經批準;是否召開選舉投票大會;製作的票箱是否符合標準,是否由選民將選票投入票箱,而不是由工作人員收票投入票箱;開箱計票是否在中心會場,是否當天當場開箱計算。

(五)唱票及當選票數的計算是否正確。辨認畫票是否準確,符合法律規定;正式候選人得票數是否超過法定過半數選票。

二十三、在黨內選舉中,哪些行為是妨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為?黨員可否放棄被選舉的權利?

在黨內選舉中,凡是違反《黨章》和《基層黨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采用諸如威脅、欺騙、拉攏、書寫大字報、散發傳單等手段,或利用家族、宗派勢力等妨害選舉人自由行使選舉權利、表達本人意願的行為,都是妨害選舉人行使民主權利的行為。

在黨內選舉中,黨員享有被選舉的權利,也有請求放棄被選舉的權利。黨員按照規定的程序被提名為黨代表大會代表、黨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黨內職務的候選人後,如因健康狀況、工作能力或其他正當原因,自己認為當選以後不能勝任的,可以向黨組織提出不作為候選人的請求。黨組織應充分考慮黨員本人的意見,並根據黨員的實際情況和多數選舉人的意見作出決定。如果黨員放棄被選舉權的請求未獲同意,應尊重多數選舉人的意見,服從黨組織的決定。

二十四、村官候選人需要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村官候選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堅決擁護中國共 產 黨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決議、決定。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年齡一般應在55歲以下,特別優秀的可以適當放寬,尤其要選拔年富力強的中青年進入村民委員會班子,增強班子活力。

(三)有一定的文化知識和組織領導能力,能夠帶領群眾發展經濟、勤勞致富,走共同富裕、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道路。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一般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主任候選人一般應具備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特殊情況可以放寬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沒有違反信 訪規定,組織、策劃、參與和煽動群眾上訪;沒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沒有受到拘留、勞改、勞教(包括免予起訴)處罰或因經濟、刑事及故意製造事端、擾亂村莊秩序、蓄意打擊報複村幹部,涉足“黃、賭、毒”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司法、紀檢部門審查;沒有組織和參與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動;沒有刑事犯罪記錄。

(五)身體健康、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群眾威信,有奉獻精神,熱心為村民服務,密切聯係群眾。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不搞宗族派性。

二十五、什麼是另行選舉和重新選舉?

另行選舉和重新選舉是農村選舉的重要組成部分。另行選舉是指第一次正式投票或提名投票時,出現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為選出不足名額而進行的再次投票或多次投票。它的特點是農村選舉第一次投票的繼續。另行選舉的時間應在第一次投票選舉日的當天或次日舉行,最遲不得超過10天。另行選舉的候選人應按差額的原則根據前一次投票得票多少順序確定,並應采取召開投票選舉大會的方式進行選舉。另行選舉需要過半的選民參加投票,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一選票的人始得當選,達到三分之一票人數多於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重新選舉是指選舉機構和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導致選舉未按法律法規程序和辦法進行,妨礙了村民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造成整個選舉無效或當選人當選無效時重新組織的選舉。它不是第一次選舉的繼續,而是推倒重來的再次投票選舉。重新選舉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選舉過程中出現違法;二是有檢舉舉報;三是經鄉級人大和政府,或者是縣級人大和政府及基層政府部門認定。重新選舉應在選舉無效之日後3個月以內進行。

二十六、怎樣看待在一些村的換屆選舉中出現的黨員落選、非黨村民當選的情況?

在村委會的換屆選舉中,有一些村的黨員幹部(包括個別村的黨支部書記)落選,新當選的村委會主任或委員是非黨群眾,有些人對這種現象產生了疑慮。其實這是完全正常的。第一,少數村的黨員幹部乃至黨支部書記落選,往往是這些村的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發揮得不好,在群眾中威信不高所致。凡是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發揮得好的地方,一般是不會出現上述情況的。第二,黨組織在發展黨員的過程中,沒有及時把優秀的青年農民吸收到黨員隊伍中來,甚至有個別黨支部書記對能力強的黨外同誌采取排斥的態度,不能團結他們一起工作。廣大農民群眾對此有意見。第三,確有極個別地方由於受宗族、宗派等方麵的影響,一些思想意識不好、缺乏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人,通過合法選舉,掌握了村委會的領導權。

作為村官,應該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用共 產 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發揮好共 產 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非黨幹部共同做好村委會的各項工作。

二十七、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出現“賄選”情況怎麼辦?

民政部《關於做好2004年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通知》指出,凡在選舉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過程中,候選人及其親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錢、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收買本村選民、選舉人員或者其他候選人,影響或左右選民意願的,都是賄選。對群眾舉報有賄選行為的,有關部門要及時調查處理;經調查核實賄選事實成立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以賄選手段當選的,當選資格無效;對受賄選行為人指使,幫助其行賄、收買選票的一般村民,要公開進行批評教育,對受人指使故意破壞選舉會場秩序的,建議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規處理;對參與賄選活動的黨員,建議黨的紀檢機關依據《中國共 產 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什麼是破壞選舉罪?

破壞選舉罪是指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情節嚴重的行為。破壞選舉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能是普通群眾。該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主觀方麵,是故意的心理態度,具有使選舉不能正常進行或使選舉失敗的目的;客觀方麵,是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以非法手段對選舉活動進行破壞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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