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土地宅基地管理(3 / 3)

十六、哪些人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房一般是在原有的宅基地上翻新房舍,或者是人口多的家庭申請新的宅基地,建造新的房屋。宅基地是屬於集體共同所有的土地,因此一般隻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申請宅基地,非本村的村民和城鎮居民一般不能申請。而且,即便是可以申請宅基地的本村村民,也是有一定條件限製的,不能隨意而為。申請宅基地總的原則是要出於居住的需要。村集體的土地是有限的,無限製地建造房屋勢必會縮減耕地的範圍。所以,一般來說,一戶村民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麵積也不能過大,具體標準因地區而異。當村民把自己的房屋出租、出賣或贈給了別人,就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了。

根據國家法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下列人員通常在具備國家法定的條件,經過批準後,可以獲得新的宅基地:

(一)居住擁擠,宅基地麵積少於規定的限額標準。

(二)確實要分居分家的農戶,分居家後無宅基地的,可申請新的宅基地建房。

(三)規劃新村、新鎮後需要安排宅基地的農戶。

(四)批準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幹部、複員退伍軍人,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等非農業戶口人員,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可按照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用地的規定辦理。

十七、農村村民一戶可以擁有幾處宅基地嗎?

我國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不可以擁有幾處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要求:“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麵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各地應結合本地實際,製定統一的農村宅基地麵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

一處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戶所擁有的宅基地是一塊整地,而不是分布在村集體土地不同位置上的兩處以上的土地。否則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擁有一處宅基地的主體是指農村村民的“一戶”。是否為一戶,應根據戶籍管理的戶口本來判斷。也就是說,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家人,那麼該戶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是一戶,當然,如果子女已經長大成人並已成家,在分戶後不夠居住,就可以另行申請宅基地,這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的。

十八、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麵積是否不受限製?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麵積有具體的標準,不可以不受限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的麵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麵積的限製有所不同。

下麵是北京市及廣東省各自規定的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標準,近郊區以及遠郊區人多地少的地區,每戶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每戶不得超過0.3畝。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批準宅基地的麵積按如下標準執行: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區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荒坡地作為宅基地,推廣農民公寓式住宅。”

十九、村民申請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應當遵循什麼程序?

村民申請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要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宅基地的村民,要先向所在地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

(二)村民大會或村民委員會對申請進行討論、表決通過後,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或者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三)政府辦理批準手續的過程是: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等非耕地的一般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占用耕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四)由鄉鎮土地管理所按村鎮規劃定點畫線,準許施工。

(五)房屋竣工後,經過有關部門檢查驗收符合用地要求的,發給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十、農村村民在將房屋出租、出賣後再申請宅基地怎麼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租住房或出賣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這是因為,如果村民將房屋出租了,表明出租房屋的村民除自己居住之外還有剩餘的房屋,房屋出租後,不會影響到出租者自家的住房問題。另外,出租人將宅基地上的房屋出租而獲取利益,已經把房屋當作了一種賺錢的工具,如果再讓他獲得新的宅基地,就間接地侵害了村集體的公共利益。

村民將房屋出賣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同樣不予批準。因為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國家允許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村民自身居住問題。如果村民將宅基地上的房屋賣掉,表明出賣房屋的村民有多餘的居住場所,不再需要這套住房,因此集體無須再給他提供新的宅基地。如果集體組織再讓他申請得到宅基地,就等於為村民通過出售房屋獲取利益提供了便利和支持,也就變相地侵害了村集體的利益,應該嚴令禁止。

二十一、城鎮居民可否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憲法》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宅基地是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而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隻有國有土地才可以在市場上流通和交易。集體土地要進入流通領域,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征用,使其性質變成國有土地。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明確要求:“嚴格日常監管製度。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製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製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由此可見,我國的法律、法規,是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

二十二、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合法財產”,它有自己的特殊性。這表現在: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通常情況下,必須是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某個人一旦失去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那麼他也就自然而然地失去了原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不產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

第二,設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初衷,主要是為了保障每戶農民的居住需求,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如果允許繼承,祖祖輩輩無窮無盡地繼承下去,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這就嚴重違背了《土地管理法》關於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有關規定。而根據各省市的法規規定,村民每戶擁有宅基地的麵積是有限製的,如果超過本省市規定的標準,超標準部分應當歸還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由此說來,農村宅基地不是遺產,從法律上講是不可以繼承的。

但是,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地上物的繼承,即對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繼承將會導致其對宅基地的繼承。也就是說,如果繼承人繼承了房屋,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繼續使用房屋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是不會強行要求他拆除房屋將宅基地給騰退出來的。

對於這種難解的矛盾,國家也製定了相關政策。《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第四十九條規定:“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麵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其第五十一條還規定,對於上述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麵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麵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麵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超過標準的部分要退還集體。

二十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哪些宅基地收回?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應如何處罰?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下列宅基地收回:

(一)空閑宅基地。

(二)房屋坍塌兩年以上未恢複使用的宅基地。

(三)房屋被拆除兩年以上未恢複使用的宅基地。

上述土地不再確定宅基地使用權的,直接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但如果已經被確定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應該由集體經濟組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然後才可以收回。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二十四、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按照什麼程序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根據這一規定,解決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的程序為:

(一)由宅基地使用權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當事人雙方應當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宅基地使用權爭議。但前提是,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由鄉鎮人民政府處理。這就必須由一方當事人提出處理申請。處理申請應當以書麵的形式向政府提交。處理申請書中要寫明申請人以及對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的要求,事實情況和自己的理由,還要附上爭議地塊的示意圖、有關的證據材料。政府機關受理處理申請後,可以對爭議進行調解;在調解不成,雙方依然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政府相關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因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的爭議,當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應該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處理。也就說,有關的行政機關必須先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爭議作出處理決定。這是法律確定的前置程序。對有關人民政府機關作出的宅基地使用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隻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因為這不屬於民事案件。而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一定要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法院將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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