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 日常事務管理(1 / 3)

一、“信 訪”的概念是什麼?它有哪幾種類型?

“信 訪”是“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簡稱。信 訪製度創立於新中國成立之初,國務院在20世紀50年代就製定過專門的信 訪法規,用於傾聽人民的聲音。隨著我國民主法製建設的發展,信 訪製度不斷完善。從法律的角度講,人民群眾通過來信來訪對國家機關和黨員幹部提出批評、建議和控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它既是公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群眾監督各級幹部的重要方式。通過這種方式,群眾與政府部門直接溝通,有助於政府及時查遺補漏,把工作做得更好,提高群眾的滿意度。

信 訪的內容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可以有多種分類。例如,根據信 訪的內容可分為建議類信 訪和求決類信 訪,根據信 訪的性質可分為涉法信 訪和非涉法信 訪,根據信 訪的形式可分為來信和來訪,根據信 訪的主體可分為個人訪和集體訪等。如果從接受信 訪的機構來分,我們國家的信 訪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黨的信 訪。主要是黨員和普通公民向黨的紀律檢查機構,提出的針對黨員幹部違法亂紀行為的信 訪。

(二)人大信 訪。指公民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建議和控告。

(三)政府信 訪。主要是公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 訪條例》(以下簡稱《信 訪條例》)向政府部門提出的信 訪。

(四)司法信 訪。指公民向檢察機關提出的舉報、控告和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申訴。

(五)人民團體信 訪。包括公民向各級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提出的信 訪。

(六)新聞媒體信 訪。如公民向《人民日報》、《法製日報》、中央電視台等權威新聞機構的來信來訪。

(七)其他信 訪。包括向某些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提出的信 訪。

在上述所有的信 訪形式中,最重要的無疑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 訪活動,因為它們依法享有權力負有職責,能夠權威性地解決問題和作出決策。

二、如何理解黨的信 訪工作及其主要內容?

黨的信 訪工作是指黨員或公民通過來信來訪或者其他形式向黨組織反映問題、提出建議、投訴或控告的活動。黨的信 訪工作與其他信 訪活動不同,它不是一種國家活動,主要針對的對象是黨員,依據的規定是黨內的各種規章和政策,不是國家法律,這些都體現出了黨的信 訪的特殊性。黨內負責信 訪工作的部門是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黨的信 訪工作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麵:

一是黨員的信 訪。《黨章》規定,黨員享有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組織給予負責的答複的權利。《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黨員在政治、工作、學習等方麵遇到重要問題需要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有權向本人所在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員認為黨組織給予其他黨員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當的,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意見。黨員的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時,有權向本人所在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控告。黨員有權要求有關黨組織對其提出的請求、申訴和控告給予負責的答複。

二是群眾的信 訪。非黨群眾可以對黨組織提出建議,或者對黨員幹部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檢舉控告。群眾的信 訪能對黨員起到很好的監督作用。

三、信 訪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根據《信 訪條例》的規定,信 訪人享有以下十項權利:

(一)享有依法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權利。

(二)享有依法信 訪不受打擊報複的權利。

(三)享有就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信 訪事項的權利。

(四)享有查詢信 訪事項辦理情況的權利。

(五)享有就信 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得到書麵答複的權利。

(六)享有要求對辦理信 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工作人員回避的權利。

(七)享有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材料不被透露或者不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權利。

(八)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如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享有得到獎勵的權利。

(九)享有對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的投訴請求得到支持的權利。

(十)享有對信 訪事項處理不服,要求複查、複核的權利。

根據《信 訪條例》的規定,信 訪人有以下義務:

(一)信 訪人在提出信 訪事項時,要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二)信 訪人在信 訪過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 訪秩序,尤其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2.攜帶危險物品、管製器具的。

3.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 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 訪接待場所的。

5.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 訪或者以信 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6.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四、村民主要針對什麼問題信 訪?其特點是什麼?

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期裏,農村發生的矛盾糾紛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鄰裏矛盾為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農村發生的矛盾糾紛日益多元化,經濟糾紛、合同糾紛、侵權糾紛、選舉糾紛等涉法矛盾糾紛開始成為主流,糾紛範圍涉及群眾生活的各個方麵。概括起來,農村群眾的信 訪問題可分為五個方麵:

(一)農村土地糾紛。農村在土地問題上的糾紛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麵:一是農村土地承包爭議。隨著國家延長土地承包期限,糧價上漲,免交農業稅、種糧補貼等優惠政策的出台,一些原本棄耕或不要地的農戶重新要地耕種,引發諸多土地承包糾紛。二是因征占土地及補償問題而引起的糾紛。在舊村改造和城市化不斷擴展的過程中,許多地方政府和房地產開發商在利益上達成一致,把眼睛瞄準了農村,強製征占土地,降低補償標準。農民雖說住進了樓房,但失地又失業,喪失了賴以生存的經濟來源,嚴重損害了他們的利益。這種情況往往引發農民大規模長時間的上訪。除了這兩個方麵,在落實退耕還林政策的過程中也出現大量的矛盾和問題。

(二)農村財務問題。農村財務問題一般主要集中在經濟相對比較發達的地區,村裏開辦企業或者有占地、招商等其他資金來源,村民都想通過村務公開了解本村的財務狀況。然而,現實的情況令他們失望:有的村務不公開,對村民一切保密;有的雖公開卻不規範,流於形式,內容虛假不實,對村民關心的熱點問題不能按時有效公開;還有的僅對幾個與幹部過從甚密的村民代表公開,遇到上級領導檢查時走走過場,應付差事而已,等等。在這種情況下,村集體的資金收支混亂,農民對此非常不滿,無奈之下走上了上訪之路。

(三)農民負擔問題。近年來,國家在政策上一再強調要千方百計減輕農民負擔,而且取消了農業稅,受到了廣大農民的歡迎。然而,在一些地區,還沒有給農民完全“鬆綁”,如有些地方在集資修建農村道路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中存在亂攤派問題,不體諒農民的苦衷。農民負擔依然沉重,導致他們上訪。

(四)村官違法違紀問題。有的村官在村“兩委”換屆選舉中暗箱操作,賄賂選民,破壞選舉秩序,群眾對此意見很大;有的村官家長式作風嚴重,群眾觀念淡薄,獨斷專行,涉及村民重大事項不召開兩委會,不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權利;有的村官之間家族矛盾突出,明爭暗鬥,互相拆台,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還有的村官以權謀私,揮霍浪費,貪圖享受,損害群眾利益,甚至與社會黑惡勢力互相勾結,用地痞流氓為自己撐腰,不擇手段地威脅、欺壓群眾,在地方上產生了極壞的影響。

(五)普通涉法涉訴問題。最近幾年,普通涉法涉訴問題在農村信 訪中所占的比例上升,成為農村信 訪的一個新熱點。主要是農民對司法機關的某些判決、裁定不服,對公、檢、法、司部門存在的執法不嚴、辦案不公以及不作為、侵害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等問題意見較大。

現階段,我國農村信 訪問題主要呈現以下三個特點:

(一)糾紛類型多。既有傳統的家庭矛盾、鄰裏糾紛,更有選舉、征地、腐敗等問題引發的糾紛。

(二)涉及層麵廣。信 訪的起因往往與群眾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牽涉的群眾少則幾十人,多則上百人,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

(三)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頻繁。很多上訪者抱著人多勢眾,人越多越有理、領導越重視、問題越容易解決的想法,成群結隊地出動,形成群體性上訪事件。他們對基層政府不信任,但又希望事情盡快得到解決,於是有了問題不是逐級反映,而是到省城、京城上訪。這是造成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頻頻出現的重要原因。

五、村官要引導群眾在信 訪活動中避免出現哪些情況?

在農村信 訪活動中,有一些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不利於問題的解決的。因此,村官要加強對群眾信 訪活動的引導。具體說,要引導群眾在信 訪活動中做到“四個避免”。

一是避免集體上訪。集體上訪一般是指人數超過五人的上訪。《信 訪條例》規定,信 訪人提出信 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麵形式;信 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 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 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鼓勵信 訪人盡量采用書麵形式提出信 訪事項。因為信 訪問題主要還是要靠職能部門來處理,它需要一個調查處理的過程,有的還需要轉辦,要依據程序辦事,往往並不能當場得到答複。如果是多人走訪,就要推選出不超過五人的代表,由代表向國家信 訪機構表達大家的意願和要求。許多人認為人多勢眾,人越多越有理、領導越重視、問題越容易解決,實際上這種想法是不對的。黨中央和國務院一貫主張,群眾上訪,不要采取集體形式,因為集體上訪對國家對群眾都不利。集體上訪花費巨大,還要耽誤眾多農民的生產勞動,而且也會妨礙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擾亂社會秩序。集體上訪一旦成為事實,不管組織者的主觀願望如何,它都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而且很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此大做文章,最終並不利於實際問題的解決。

二是避免越級上訪。《信 訪條例》規定:“信 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 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如果信 訪人沒有按照這一條規定向有處理權的機關提出信 訪事項,而是上訪到更高一級的國家機關,這就是越級上訪。農民群眾上訪舍近求遠,這多是由於少數基層政府官員在處理信 訪問題時態度惡劣,方法簡單,甚至故意推脫責任,上訪的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導致許多群眾對基層政府失去信任,把解決問題的希望寄托在省裏或中央。這種想法可以理解,但這種做法本身是不應該提倡的。因為即使上訪者把問題告到北京,最後還是要送回到地方來解決的。隨意越級上訪,不僅花費巨大,而且也不見得有助於問題的解決。如果一些群眾對當地政府的信 訪工作不滿意,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投訴,也可以寫信到更高一級政府或人大檢舉。

三是避免暴力上訪。信 訪人必須遵守信 訪法規,依法信 訪,維護信 訪秩序。有少數信 訪人為了急於要個說法,不惜采用暴力手段,這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是要受到法律懲處的。

四是避免長期上訪。《信 訪條例》規定,信 訪問題經過初步處理、複查和複核三個環節就終結了,當事人不能再就相同的問題重複上訪。然而,有些人無視這樣的規定,依然我行我素,同一個問題上訪了三年、五年、甚至十幾年,還不肯罷休,這是典型的長期上訪。

長期上訪大致有兩種情形:一種情況是上訪人確實曾經受到某種冤屈或者侵害,氣憤難平,但是因為證據滅失或者證人死亡(尤其是一些曆史遺留問題),無法確認事實真相,因此問題很難得到解決,但是受害人又堅持上訪。對於這種情況就需要特事特辦,利用特殊手段安撫上訪人情緒,例如,可聯合政府相關部門給予適當的救濟等。另一種情況是信 訪人的要求屬於無理取鬧,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經過解釋、說服、教育,仍不肯罷訪息訟。對這樣的信 訪人不能姑息遷就;違法的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怎樣確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和利率?“父債子還”這種說法合法嗎?

根據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了支付利息的,借貸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製借款利率的規定。我國法律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同時,民間借貸不可以計收複利。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從中不難看出,“父債子還”並不是天經地義的,子女替父母還債必須是在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範圍之內,如果繼承的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價值,對於超出繼承遺產的債務,子女可以不償還。

七、實行計劃生育有什麼重要性?

人口問題是我國在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始終要高度重視和認真對待的重大問題。我國最基本的國情是人多地少,自然資源匱乏,這是製約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該政策的製定既是立足於國情,又做到了高瞻遠矚,對於解決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的嚴重失調,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計劃生育政策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引導人民有計劃地生育子女,繁衍後代,能夠使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自然資源的利用和生態環境的保護相協調,控製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口軟環境。

八、村官如何積極引導農民群眾樹立正確的生育觀?

計劃生育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事業,涉及社會的方方麵麵。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對各級人民政府及部門、各基層組織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應該擔負的責任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具體到農村,村官要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國情教育,引導農民正確認識我國的基本現實,增強為國分憂的責任感和自覺性。要對農民進行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教育,引導他們樹立生男生女都一樣,女兒也是傳後人的新型生育觀。要多向農民宣傳實行計劃生育對提高人們生活質量的益處。

村官還要加強對村民的科技知識教育,引導農民把主要精力放在勤勞致富奔小康上,改變農村落後麵貌,使農民靠自己的雙手致富,過上幸福生活,而不再把自己未來的“福氣”寄托在兒孫身上。與此同時,還要加強農村各項福利事業的建設,落實國家關於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實解除農民的後顧之憂。

九、村官如何加強領導,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於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對於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製建設,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務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和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促進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為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穩定、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了不竭動力。

村官要利用各種渠道,采取活潑生動、通俗易懂、群眾喜聞樂見的方法,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以及當前農民生育觀念的新變化,製作成科普宣傳手冊,或者編成文藝節目,對農民進行麵對麵的宣傳教育,使農村廣大群眾特別是育齡夫婦樹立起正確的生育觀,提高維護和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自覺性。

村官要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製定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具體措施,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計劃生育管理機製,采取經濟的、法律的、政治的、教育的手段,進行綜合治理,確保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

十、村官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如何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了各級政府、政府部門、村民委員會等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村官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所謂依法行政,是指村官應當在法律和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不得超越法律或者法規的規定擅自行事。具體說就是:

(一)村官在製定和實施各種規範時應做到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村官在作決策付諸具體行動時應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體現權、責統一的原則,不僅要遵守或依據實體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所有違法行為必須予以撤銷或改變。

(三)村官一切行政行為都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是對村官的一項重要要求。村官在計劃生育工作中要注意自己的行為和方法是否合法,是否文明,避免工作的隨意性。

村官在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的過程中要堅持“三為主”(即計劃生育工作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和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既要加強行政管理,又要做好群眾的工作,充分發揮廣大群眾的自覺性。要從根本上禁止打罵人、強取財物、推倒房屋等野蠻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十一、村官如何抓好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村級計劃生育管理包括:婚姻管理,生育管理,宣傳教育,避孕指導,優生優育,統計和台賬管理,以及優化計生服務等。

村官應從以下幾個方麵抓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一,加強組織領導。每個村都要建立村計劃生育領導小組,配備計劃生育專幹。村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計劃生育專幹具體抓,把計劃生育當作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堅持常抓不懈。

第二,加強對村民的宣傳教育。組織村民認真學習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把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法製軌道。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違法必究。對本村育齡夫婦做好摸底工作,有針對性地定期召開重點對象會,宣傳計劃生育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