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一種暫時性的強製措施。刑事拘留的期限較短,一般情況下不超過15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37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於被拘留的人員,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自偵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如果發現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及時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其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十二、什麼是社會撫養費?
根據《中 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中發[2000]8號)的有關精神,2000年9月1日,財政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國家計生委聯合發出通知,決定將目前使用的“計劃外生育費”的名稱變更為“社會撫養費”,並要求各地抓緊履行名稱變更的法律程序。變更名稱後,各地在收取社會撫養費的同時,不得再收取計劃外生育費。
社會撫養費的收取範圍和標準仍按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部、原國家物價局聯合頒布的《計劃外生育費管理辦法》(國計生財字[1992]86號)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社會撫養費收支按照財政部《關於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0]127號)的規定進行管理。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稱“社會撫養費”,其征收的目的和性質並沒有發生變化,卻更加符合我國法製建設的要求。關於目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使用的運作方法,應按照國家有關行政收費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財政部的有關製度、要求操作。
自我國20世紀80年代全麵推行計劃生育以來,各地計劃生育政策普遍規定了對過多生育子女的夫妻進行經濟限製的措施,先後製定了地方計劃生育法規,對這種經濟限製措施的名稱規範地稱為“計劃外生育費”。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為適應我國法製建設新形勢的需要,以及《行政處罰法》頒布實施的要求,各種地方計劃生育法規對計劃外生育費的性質重新界定為補償性收費,劃清了與行政處罰罰款的界限。1995年8月,以國務院新聞辦名義發表的《中國的計劃生育》白皮書,將“社會撫養費”作為經濟限製措施對世界公布,文中稱:“對多生育子女的家庭,則征收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這樣做既是對多生育子女行為的限製,也是多生育子女者給予社會的一種補償。”這就是“社會撫養費”產生的緣由。
社會撫養費的性質應視為對違背計劃生育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較多占用社會資源的夫妻征收的補償性的行政性收費。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當地情況自行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麵的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麵的征收決定。
二十三、社會撫養費應怎樣征收與管理?
就流動人口而言,如果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征收其社會撫養費,一般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如果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麵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再書麵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仍然拖延,拒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能停止執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也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
征收上來的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要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汙、私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對於個別部門或個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行為,要嚴格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對於截留、挪用、貪汙、私分社會撫養費的部門或個人,要依照刑法有關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十四、什麼是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中的“七個不準”?
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中的“七個不準”是我國對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出的執法要求,這些規定對於促進計劃生育工作者文明執法,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七個不準”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不準非法關押、毆打、侮辱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人員及其家屬。
(二)不準毀壞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人員家庭的財產、莊稼、房屋。
(三)不準不經法定程序將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人員的財物抵繳計劃外生育費。
(四)不準濫設收費項目、亂罰款。
(五)不準因當事人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株連其親友、鄰居及其他群眾;不準對揭發、舉報的群眾打擊報複。
(六)不準以完成人口計劃為由而不允許合法的生育。
(七)不準組織對未婚女青年進行孕檢。
二十五、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應承擔何種法律後果?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對於那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人員,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六、違規生育子女的公民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違規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違規生育子女的公民,除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二十七、利用現代技術鑒定胎兒的性別是違法行為嗎?
利用現代技術鑒定胎兒的性別是違法行為。《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對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八、什麼是陽光工程?陽光工程項目主要培訓哪些人群?農民參加陽光工程培訓是否要交費?
陽光工程是由政府公共財政支持,主要在糧食主產區、勞動力主要輸出地區、貧困地區和革命老區開展的,幫助農村勞動力轉移到非農領域就業前的職業技能培訓示範項目。活動按照“政府推動、學校主辦、部門監管、農民受益”的原則組織實施。目的是為了提高農村勞動力的素質和就業技能,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幫助農民轉型,更好地融入社會,在新的領域中實現穩定就業,增加他們的收入,推動城鄉經濟社會共同協調發展,加快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
陽光工程針對的對象主要是農村45歲以下的富餘青壯年勞動力。因為這些年來,隨著農業機械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出現了大量的剩餘勞動力,一般來講,他們的素質普遍不高,除了種田之外缺乏其他的勞動技能,影響了向非農產業和城鎮的轉移,難以在城鎮實現穩定就業,通過實施陽光工程,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可大大拓寬他們的就業之路。
陽光工程培訓所需的經費,原則上實行政府、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分擔的投入機製。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在財政支出中安排專項經費扶持農民工培訓工作,培訓單位一般不再向農民收取培訓費。但對於培訓時間長、培訓成本高的工種,培訓單位也可酌情向學員收取少量的培訓費。
二十九、精神病人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要負刑事責任嗎?
在刑法上,精神病人被認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因此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所謂精神病人,是指患有由於人體內外各種原因所引起的腦機能失調一類疾病的人。例如,患有各類重性精神病、癡呆症、夜遊症和病理性醉酒等病症的人都屬於精神病人之列。在醫學上所說的神經官能症、人格障礙、性變態等非精神性精神障礙的人不屬於法律上的精神病人。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十、建築物致人損害的該怎樣追究民事責任?
建築物致人損害行為,是指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了建築物致人損害行為及其民事責任。在《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建築物包括以下三大類:
(一)建築物。
(二)建築設施。
(三)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
建築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即當建築物致人損害時,直接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觀上有過錯,而無需受害人去證明;相反,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欲抗辯,必須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
建築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構成要件是:
(一)必須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墜落的事實。
(二)必須有實際損害存在。建築物致人損害屬於物件致人損害,並非所有人或管理人故意侵權,而是疏於或欠缺管理的過失所致。
(三)必須是建築物等的倒塌、脫落、墜落與實際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建築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者是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據立法解釋,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理解為實際占有、控製建築物並具有保管義務的人。
在建築物致人損害時,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能證明以下事實,可以主張抗辯:
(一)主觀上沒有過錯。
(二)因為不可抗力。
(三)受害人和第三人的過錯。
三十一、動物致人損害的該怎樣追究民事責任?
動物致人損害行為,是指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而由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
一般認為,動物致人損害既與一般的侵權行為不同,又與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行為迥異。動物致人損害是動物自主的行為,而不是某個人控製下的行為。如果動物被人控製而被當作損害他人的工具,則屬於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在它的主人。動物致人損害並不是全由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過錯導致,而是動物基於其生理本性所造成的,而且動物侵犯人的本性也不太可能全部馴化過來,動物對人的損害很難完全避免。這一點與物件致人損害一般由實際占有人疏於注意所致是不同的。因此,動物致人損害是民法中曆史悠久的獨立的特殊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動物致人損害應以無過錯作為歸責原則。理由是,侵犯性是動物的本性,況且動物是沒有理智之物,本身就帶有高度的危險性。即使所有人或管理人盡最大的管理義務,也難以避免動物對周圍的人或物造成損害。基於上述原因,為減少社會危險,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是恰當的。從各國民事立法來看,動物致人損害采取無過錯歸責原則已經成一種趨勢。
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構成要件為:
(一)必須是飼養的動物。怎麼界定“飼養”,《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都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飼養”是與“野性”相對而言的,是指動物被人占有、控製的狀態。判斷動物是飼養還是野生,有學者提出四條標準:
1.是否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
2.飼養者或管理者對動物是否具有適當程度的控製力。
3.該動物依其自身特征,是否有可能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
4.動物是否為家畜、家禽、寵物或馴養的野獸等。
(二)必須有動物獨立的加害行為。所謂動物的獨立行為,是指動物基於其本性的自身動作,而非受他人的利用和控製。
(三)必須有實際損害的存在。
(四)動物的行為必須與實際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者是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動物的飼養人是指動物的所有人;動物的管理人是指實際控製和管束動物的人。
動物致人損害以後,如果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能證明以下事實,可以主張抗辯:
(一)是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因故意或者過失而致使動物造成損害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據此主張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二)是第三人的過錯。動物致人損害是由於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的,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據此主張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三)是由於不可抗力。
三十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嗎?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所謂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裏,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三十三、為什麼要取締邪教組織?
近些年來,邪教組織在我國一些地方滋生蔓延。這些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或者其他名義,歪曲宗教經典,製造、散布迷信邪說,混淆是非,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成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他們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正常的工作、生產、生活秩序;非法舉行集會、示威,或者強占公園、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破壞社會公共秩序;聚眾圍攻、衝擊、強占宗教活動場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正常的宗教活動;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非法出版、發行宣揚邪教內容的出版物和邪教組織的標誌,毒化人們的思想。對邪教組織必須堅決依法取締,對其犯罪活動必須堅決依法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