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稅取消後,什麼情況下應該繳納耕地占用稅?
根據2005年12月29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農業稅已經於2006年1月1日起被取消。
農業稅取消後,根據法律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其中“建房”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但是,按照有關規定,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二、現代農民應該主要掌握哪些信息?
作為現代中國的農民,應該掌握以下十大信息:
(一)方針政策信息。要及時了解中央和各級政府關於加強“三農”的各項方針、政策、措施,如扶持農業、加大對農業的投入、減輕農民負擔和增加農民收入等。
(二)實用技術信息。為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實現效益農業,農民要掌握各種種養、農副產品深加工、食品飲料係列加工、釀製等的高新技術信息。
(三)優良種苗信息。隨著市場的發展和變化,要掌握高產、優質、高效糧食作物及果樹、蔬菜、瓜類、藥材等產業方麵的名優特新種苗信息,以適應市場,增加收入。
(四)農資供應信息。麵對農資市場供應渠道多、門類複雜的現實,需要了解化肥、農藥、農機、高效肥液、植物激素等方麵的產銷趨勢,尤其是要了解中央和地方控價、維護農民利益的信息,還要了解鑒別假冒偽劣產品的知識,以免受騙上當。
(五)市場變化信息。許多農產品尤其是經濟作物,受市場變化影響極大。因此要不斷獲取信息,隨時調整種植結構,絕不能根據往年經驗,那樣往往容易失敗。對許多經濟作物,采取反季節種植,往往可賣得好價錢。
(六)氣象變化信息。農業生產是“露天”生產,與氣象條件關係密切,農民要隨時了解氣象部門對氣象形勢的預測,預知中短期的氣象變化,做到早防範,減輕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
(七)防治病蟲信息。病蟲害對農業生產威脅較大,農民必須隨時了解農技、植保部門對植物病蟲情報及發展趨勢的預報,做到及時防治,把災害降到最低限度。
(八)勞務信息。需要到外地打工的農民,要先了解外地勞務方麵的信息,不可盲目外出。
(九)經商信息。經商的農民,需不斷了解商品供求情況和價格變化等信息。
(十)致富信息。一些農民以種植業為基礎,多業並舉,在田裏、山裏、水裏找到致富路,成為農村致富的帶頭人。農民對這方麵的信息要多了解,以開闊致富思路。
三、國家對農機補貼的政策是什麼?
(一)購機補貼。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應當分別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按不超過機具價格的30%進行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補貼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及時、有效的原則,可以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開放,也可以采用貼息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貸款。
(二)燃油補貼。國家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對農業機械的農業生產作業用燃油安排財政補貼。燃油補貼應當向直接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
(三)補貼範圍。補貼的農業機械應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且經農機鑒定機構檢測合格。主要補貼小麥、水稻、玉米、大豆四大糧食作物作業機械、大中型拖拉機等農用動力機械。農田作業機械主要包括耕整、種植、植保、收獲和秸稈還田等機具;糧食及農副產品的產後處理機械;秸稈、飼草加工處理及養殖機械。
年度重點補貼的機具種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農業部的項目指南確定。省級農機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批複,進行公開招標,確定年度補貼機具的種類、型號、價格及供應廠商。省級和項目實施區農機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及向村級張榜等形式,向農民公布補貼機具的種類、型號、價格、供應廠商和補貼數量、補貼金額、優先補貼條件等。縣級農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購機者向供貨方購機,購機時農民應提交購機補貼合同,並按扣除補貼金額後的機具差價款交款提貨,供貨方出具購機發票。
四、國家對拖拉機駕駛證的使用有何規定?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國家農業部發布)規定,拖拉機駕駛人準予駕駛的機型分為:
(一)手扶拖拉機,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K”。
(二)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發動機功率不足14.7千瓦),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H”。
(三)大中型拖拉機(發動機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駕駛證準駕機型代號為“G”。
持有準駕大中型拖拉機證的,準許駕駛大中型拖拉機、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持有準駕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駕駛證的,隻準許駕駛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持有準駕手扶拖拉機駕駛證的,隻準許駕駛手扶式拖拉機。
拖拉機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10年和長期。拖拉機駕駛員初次獲得拖拉機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五、購買拖拉機後怎樣進行注冊登記?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拖拉機登記規定》(國家農業部發布)規定:
初次申領拖拉機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在申請注冊登記前,對拖拉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拖拉機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注冊登記,填寫《拖拉機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提交法定證明、憑證,並交驗拖拉機。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確認拖拉機的類型、廠牌型號、顏色、發動機號碼、機身(底盤)號碼或者掛車架號碼、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核對發動機號碼和拖拉機機身(底盤)或者掛車架號碼的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六、如何管理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國家農業部發布)要求:
從事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應由機主向當地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申領《聯合收割機跨區收獲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作業證》實行免費發放,逐級向農業部登記備案。申領《作業證》的聯合收割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的有效號牌和行駛證。
(二)參加跨區作業隊。
(三)省級農機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得對沒有參加跨區作業隊的聯合收割機發放《作業證》,不得跨行政區域發放《作業證》。《作業證》由農業部統一製作,全國範圍內使用,當年有效。《作業證》應隨機攜帶,一機一證,嚴禁塗改、轉借、偽造和倒賣。
嚴禁沒有明確作業地點、沒有《作業證》的聯合收割機盲目流動,擾亂跨區作業秩序。聯合收割機駕駛員應熟練掌握聯合收割機操作技能,熟悉基本農藝要求和作業質量標準,持有農機監理機構核發的有效駕駛證件。
七、聯合收割機作業應遵守哪些安全技術規程?
為保證人身和機器安全,駕駛聯合收割機必須遵守以下安全技術規程:
(一)禁止非駕駛人員駕駛聯合收割機。
(二)按規定啟動發動機,並預先檢查變速杆檔位、卸糧手柄是否放在分離位置。
(三)在發動機啟動、接合脫粒離合器和行走離合器前,必須給信號,以保證安全。
(四)收割機運轉時,不允許用手或腳觸摸機器的工作部件,各種調整和保養隻有在發動機停止運轉後才能進行。
(五)收割機工作時,地麵允許最大坡度不超過15度,上下坡時不宜停車或停車換擋。在斜坡上作業必須停車時,應先踩離合器踏板。
(六)經常檢查刹車機構和轉向機構的工作可靠性,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卸糧時,禁止用鐵、木器推送糧箱裏的糧食,更不允許人跳進糧箱裏,用手、腳推送糧食。
(八)機器停止作業後,應將變速杆置於空擋位置,切斷脫粒離合器,在割台未放到可靠的支撐物之前,禁止人到割台下工作。
(九)及時清理殘留在發動機和散熱器護罩上的莖稈碎物。
(十)及時排除發動機燃油以及液壓係統的漏油現象。
(十一)經常檢查電線的連接和絕緣情況,電路導線上不應沾有油汙。
(十二)不許在正在收割的地塊內加油。嚴禁在機器上和作物旁邊吸煙。
(十三)收割開始前,應在收割機上裝一個狀態良好的滅火器。
(十四)在公路上行駛時應將割台油缸鎖定裝置鎖住。
八、聯合收割機駕駛員違章應如何對其處罰?
駕駛員駕駛聯合收割機違章,應對其作如下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20元以下的罰款:作業時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的;不按規定辦理轉籍、過戶、變更和補換證的;駕駛聯合收割機時,穿拖鞋、吸煙、飲食、閑談的;聯合收割機運轉時,離開工作崗位的;在作業區內躺臥或攜帶兒童進行作業的;駕駛的聯合收割機安全防護措施不全的;有其他違反作業安全行為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聯合收割機的;駕駛機型與標準機型不符的;不按規定參加審驗的或審驗不合格的人繼續駕駛聯合收割機的;持學習證單獨駕駛聯合收割機的;用聯合收割機牽引其他機械的;駕駛室超員乘坐或在聯合收割機其他位置乘坐、停留與使用操作無關人員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塗改、偽造、冒領、挪用、轉借或失效的牌證予以收繳:駕駛無號牌和無行駛證的聯合收割機的;無證駕駛聯合收割機的;挪用、轉借牌證的;塗改、偽造、冒領牌證的;使用無效牌證的;酒後駕駛聯合收割機的。
九、農機鑒定機構的任務及鑒定的內容、種類與級別的劃分是如何規定的?
農業部農業機械鑒定總站和省級農機鑒定站負責農機鑒定工作。主要任務是:分別承擔部級鑒定和省級鑒定工作;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科學研究工作。
農機鑒定包括農牧副漁各類機具的鑒定,其內容主要是考核農機試驗機具的作業性能、可靠性、安全性和適用性等方麵,並做出綜合性評價。
農機鑒定的種類分為:
(一)推廣鑒定。指對準備推廣的農機具進行全麵的鑒定,評定能否推廣。
(二)評選鑒定。指在同類農業機械中評選優良機具的鑒定。
(三)抽樣鑒定。指對經過鑒定、正在推廣的農機具中繼續生產的產品進行抽樣鑒定,監督生產企業保持產品質量的穩定性。
(四)專項鑒定。根據國家法規和政府部門的規定,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能源消耗等項目的鑒定,未取得合格證明者不準生產、銷售。另外,根據政府和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承擔對研製的農機具科研鑒定、新產品鑒定、進出口農機具商品檢驗和質量監督檢驗等業務,其程序和辦法按授權或委托部門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執行。
農機鑒定分為部級鑒定和省級鑒定。凡是全國或多省需要的農機具的鑒定,屬部級鑒定;隻是本省、直轄市、自治區需要的農機的鑒定,屬省級鑒定。
十、怎樣向退耕還林的農戶提供資金和糧食補助?
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麵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尚未承包到戶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還林的,以及納入退耕還林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隻享受種苗造林補助費。
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由國務院計劃、財政、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核撥。
補助糧食應當就近調運,減少供應環節,降低供應成本。糧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糧食調運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口糧消費習慣和農作物種植習慣以及當地糧食庫存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補助糧食的品種。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得供應給退耕還林者。退耕土地還林的第一年,該年度補助糧食可以分兩次兌付,每次兌付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從退耕土地還林第二年起,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兌付該年度補助糧食。兌付的補助糧食,不得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不得回購退耕還林補助糧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