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排汙費征繳,可查找《排汙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原國家計委、財政部、環保總局、原國家經貿委,2003年第31號令)以及《關於醫院和畜禽養殖場排汙費征收核算有關問題的複函》(環函[2005]191號)。
二十四、養殖場的禽畜廢渣應當怎樣處理?
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采取對儲存場所地麵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和危害。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采取清汙分流和糞尿的幹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畜禽養殖場應采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製造有機肥料、製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用於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禽畜廢渣不得向水體傾倒。運輸畜禽廢渣,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二十五、水產養殖用水應當達到什麼要求?
水產養殖用水應當符合農業部《無公害食品海水養殖用水水質》或《無公害食品淡水養殖用水水質》規定的標準,禁止將不符合水質標準的水源用於水產養殖。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監測養殖用水水質。養殖用水水源受到汙染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確需使用的,應當經過淨化處理達到養殖用水水質標準。養殖水體水質不符合養殖用水水質標準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經處理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應當停止養殖活動,並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養殖場或池塘的進排水係統應當分開。水產養殖廢水排放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十六、國家對生豬飼養有哪些扶持措施?
2007年7月30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要求加大對生豬生產的扶持力度。具體措施有:
(一)建立能繁母豬補貼製度。為了保護能繁母豬生產能力,國家按每頭50元的補貼標準,對飼養能繁母豬的養殖戶(場)給予補貼。
(二)積極推進能繁母豬保險工作。為有效降低養殖能繁母豬的風險,鼓勵能繁母豬生產,國家建立能繁母豬保險製度,保費由政府負擔80%,養殖戶(場)負擔20%。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差別補助。各地要積極支持保險機構開展能繁母豬保險業務,鼓勵養殖戶(場)投保,防範疫病等風險。
(三)完善生豬良種繁育體係。各地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種豬場建設,提高良種覆蓋率。國家對重點原良種豬場、擴繁場、省級生豬改良繁育中心給予適當支持。在生豬主產區推廣良種豬人工授精技術,促進生豬品種改良。國家對購買良種豬精 液給予補助。
(四)建立對生豬調出大縣(農場)的獎勵政策。為充分調動地方發展規模化生豬生產的積極性,國家對生豬調出大縣(農場)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要專項用於改善生豬生產條件,加強防疫服務和貸款風險、保費的補助等方麵。
(五)扶持生豬標準化規模飼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勵大型標準化生豬養殖場的建設,引導農民建立養殖小區,降低養殖成本,改善防疫條件,提高生豬生產能力。國家對標準化規模養豬場(小區)的糞汙處理和沼氣池等基礎設施建設給予適當支持。
(六)加快農村信用擔保體係建設。鼓勵信用擔保和保險機構擴大業務範圍,采取聯戶擔保、專業合作社擔保等多種方式,為規模養殖場和養殖戶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和保險服務,解決養豬“貸款難”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標準化規模養殖場的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地方財政要對擔保機構的生豬貸款風險給予必要的補助。
二十七、屠宰銷售牲畜還需要交納屠宰稅嗎?
屠宰稅已經取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屠宰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屠宰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屠宰豬、羊、牛等牲畜者,均應交納屠宰稅。2000年國家在部分農村搞稅費改革試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取消屠宰稅的通知》(財稅[2000]71號),明確了在實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地區,取消屠宰環節和收購環節征收的屠宰稅。原來地方隨屠宰稅附征的其他收費項目也一律停止(按國家規定收取的檢疫費等合法收費除外)。試點地區取消屠宰稅後,不得以任何名義、方式,向屠宰、收購生豬、菜牛、菜羊等應稅牲畜的單位和個人變相征收、平攤屠宰稅。2006年,國務院廢止了《屠宰稅暫行條例》,這樣就在全國範圍內取消了屠宰稅。
二十八、人工捕獲的野生動物可以飼養嗎?哪些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得銷售?
依據《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應當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製性的技術規範的。
(五)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據此,存在上述情形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不得銷售。
二十九、違法經營染疫動物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違反上述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三十、如何鑒別假劣獸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獸藥:
(一)以非獸藥冒充獸藥或者以他種獸藥冒充此種獸藥的。
(二)獸藥所含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獸藥處理:
(一)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按規定應當經審查批準而未經審查批準即生產、進口的,或者按規定應當經抽查檢驗、審查核對而未經抽查檢驗、審查核對即銷售、進口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所標明的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質獸藥: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獸藥國家標準或者不標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過有效期的。
(三)不標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
(四)其他不符合獸藥國家標準,但不屬於假獸藥的。
三十一、經營獸藥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如何申請?
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獸藥管理條例》)規定,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
(三)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生產環境。
(五)有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製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憑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獸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獸藥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三十二、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條件是什麼?
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工藝及倉儲設施。
(二)有與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和檢驗設施。
(四)生產環境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要求。
(五)汙染防治措施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
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按照權限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方可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三十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有什麼規定?
(一)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企業,應當按照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並實行生產記錄和產品留樣觀察製度。
(二)企業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不得直接添加獸藥和其他禁用藥品;允許添加的獸藥,必須製成藥物飼料添加劑後,方可添加;生產藥物飼料添加劑,不得添加激素類藥品。
(三)企業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無產品檢驗合格證的,不得銷售。
(四)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衛生的規定;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說明,並注明儲運注意事項;除生產方和使用方另有約定外,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不得重複使用。
(五)標簽要求。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上應當附具標簽。標簽應當以中文或者適用符號標明產品名稱、原料組成、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淨重、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和產品標準代號。飼料添加劑的標簽,還應當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飼料標簽,還應當標明“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字樣,並標明其化學名稱、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標簽,還應當注明產品批準文號和生產許可證號。
三十四、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企業應具備什麼條件?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應注意什麼問題?
(一)有與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相適應的倉儲設施。
(二)有具備飼料、飼料添加劑使用、貯存、分裝等知識的技術人員。
(三)有必要的產品質量管理製度。
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企業,進貨時必須核對產品標簽、產品質量合格證。
(二)禁止經營無產品質量標準、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三)禁止生產、經營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以及未經審定公布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四)禁止經營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進口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
(五)飼料、飼料添加劑在使用過程中,證實對飼養動物、人體健康和環境有害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限用、停用或者禁用,並予以公布。
(六)禁止對飼料、飼料添加劑作預防或者治療動物疾病的說明或者宣傳;但是,飼料中加入藥物飼料添加劑的,可以對所加入的藥物飼料添加劑的作用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