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鄉鎮企業?鄉鎮企業有何特征?
鄉鎮企業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這裏的農村集體組織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和其他鄉鎮集體經濟組織。
鄉鎮企業與其他企業相比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鄉鎮企業的投資者必須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參加,並且以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的投資為主。這就是說鄉鎮企業的投資者中可以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非農民參加,但該企業的投資必須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的投資為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的投資超過企業總投資的50%,或者雖然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實際支配作用。例如,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企業的投資雖然隻占該企業總投資的40%,但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該企業的最大的投資者,其他投資者的出資額都低於40%。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認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了控股權。
(二)鄉鎮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企業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必須把贏利作為最終目的,用最小的本錢,獲取最大的利潤,這是企業存在的目的和意義。同時,企業是能夠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以自己的名義和財產,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經濟組織。鄉鎮企業的財產不得隨意調撥,鄉鎮企業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三)鄉鎮企業是在鄉鎮區域內舉辦的企業。這裏所說的“鎮”,是指農村的集鎮,而不是指建製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建製鎮屬於城市的範圍,農村的集鎮屬於鄉村的範圍。鄉鎮企業應當是設立在鄉鎮的經濟組織,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以下簡稱《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在城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城市開辦的並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按照鄉鎮企業對待。
(四)鄉鎮企業是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我國《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支援農業和農村社會性支出,其比例和管理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一規定從法律上把承擔支援農業是鄉鎮企業的法定義務以及承擔的方式明確了。
(五)鄉鎮企業已形成包含多種所有製、多種組織形式的企業群體。鄉鎮企業按所有製形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集體所有製企業和私有企業兩大類。按組織形式劃分,則可分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聯營企業、鄉村股份合作製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各種形式。因此,鄉鎮企業在設立、變更、終止和存續期間的活動,不僅要遵守《鄉鎮企業法》的有關規定,還要遵守有關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什麼是鄉村集體企業?鄉村集體企業有何特征?
鄉村集體企業是鄉(含鎮)村(含村民小組)農民集體舉辦的由舉辦該企業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經濟組織。
鄉村集體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一)鄉村集體企業是村民集體興辦的由鄉、村集體投資、集體所有的企業,是鄉鎮企業的一類。鄉村集體企業是以生產資料公有製為基礎設立的企業,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鄉村集體企業的企業財產權屬於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具體地講,鄉(鎮、區)辦企業的財產歸舉辦該企業的鄉(鎮、區)全體農民所有,村(組)辦企業的財產歸舉辦該企業的村(組)全體村民集體所有,而不屬於當地黨和政府機構所有,也不屬於企業內部職工所有。實踐中,由於曆史原因,有的地方黨政機關誤認為鄉村集體企業應屬於鄉村黨政機關所有,而任意幹預集體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甚至將集體企業看做自己的“小金庫”,隨意支配企業的財產,嚴重地侵犯了廣大農民群眾和鄉村集體企業的利益。還有一些鄉村集體所有製企業,由於企業開辦的時間較長,且獨立性較強,其內部的職工誤認為企業的財產已屬於本企業所有或本企業內部的全體職工所有,因而在企業的重大決策尤其是利益分配方麵,不考慮全鄉(鎮、區)村(村民小組)全體農民的意見和利益,這也是一種變相侵犯農民集體利益的行為。這兩種錯誤行為的根源都在於沒有正確認識鄉村集體企業的所有權屬於舉辦該企業的鄉或者村範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此外,即使鄉村集體企業實行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不同的經營方式,並不改變其公有製經濟屬性,其所有權仍屬舉辦該企業的農民集體所有。
(三)鄉村集體企業按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為標準,對外承擔無限責任或者有限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以下簡稱《鄉村集體所有製企業條例》)的規定,鄉村集體企業符合法人設立的條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鄉村集體企業,對外以企業的全部資產承擔有限責任,企業的投資者僅以其對企業的投資為限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鄉村集體企業,企業的投資者不僅要以自己對企業的投資來對外承擔責任,而且要以自己的其他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四)鄉村集體企業一般具有規模小、靈活性大、適應性強、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涉及行業範圍廣的特征。鄉村集體企業立足農村,能夠充分合理利用農村當地的各種資源,為農業生產和農村市場服務。鄉村集體企業與國有企業相比,其經營機製相對靈活,能緊跟市場的需求。它既有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服務業的企業,同時還有從事農、副、牧、漁等種植業、養殖業的企業。隨著鄉鎮企業的發展,鄉村集體企業也出現向高技術領域的行業進軍的現象。
三、什麼是鄉鎮股份合作製企業?
鄉鎮股份合作製企業是指兩個以上勞動者或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協議,以資金、實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為股份,自願組織起來,依法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實行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結合,並留有公共積累的經濟組織。
股份合作製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一)股份合作製企業是實行勞動聯合和資金聯合兼有的組織形式。股份合作製企業的投資者一般是以本企業職工勞動者為主,他們既是企業的股東,同時又是企業的職工。當然,股份合作製企業也可以吸收一部分外來股東的投資,但這並不能改變股份合作製企業勞動和資金聯合的雙重性質。
(二)股份合作製企業具有法人資格。股份合作製企業按照企業法人的條件進行組建,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股份合作製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外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的股東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股份合作製企業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的組成部分。股份合作製企業雖然是建立在個人所有的基礎之上,但企業的利潤按一定比例提取公共積累,歸全體勞動者所有,因此,股份合作製企業的經濟性質是集體所有製經濟。
(四)股份合作製企業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配相結合的分配原則。股份合作製企業在分配上兼顧國家、企業、職工、股東四者的利益關係,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體現了這類企業勞動聯合與資金聯合兼有的特征。
四、設立鄉鎮企業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設立鄉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和提供的服務為社會所需要,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生產經營場所。
(三)有確定的經營範圍。
(四)有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從業人員和必要的原材料條件。
(五)有必要的勞動衛生、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六)符合當地鄉村建設規劃,合理利用土地。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雖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實際支配作用。
五、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使用範圍有何規定?
《鄉鎮企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專門用於扶持鄉鎮企業發展,其使用範圍如下:
(一)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鄉鎮企業。
(二)支持經濟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與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企業之間進行經濟技術合作和舉辦合資項目。
(三)支持鄉鎮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
(四)支持鄉鎮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開發名特優新產品和生產傳統手工藝產品。
(五)發展生產農用生產資料或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鄉鎮企業。
(六)發展從事糧食、飼料、肉類的加工、貯存、運銷經營的鄉鎮企業。
(七)支持鄉鎮企業職工的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
(八)其他需要扶持的項目。
六、什麼樣的鄉鎮企業能夠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鄉鎮企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國家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小型鄉鎮企業,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一定期限的稅收優惠:
(一)集體所有製鄉鎮企業開辦初期(一般是3年左右的時間)經營確有困難的。
(二)設立在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目前根據國家規定,前述地區新辦的鄉鎮企業,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範工程示範項目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在3年內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糧食、飼料、肉類的加工、貯存、運銷經營的。
(四)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需要特殊扶持的。
七、行政機關向鄉鎮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應當遵守怎樣的法律手續?
根據《鄉鎮企業負擔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向鄉鎮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出示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並填寫企業交費登記卡,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對向鄉鎮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按隸屬關係分別報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重要的報國務院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分別征得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同意。
八、鄉鎮企業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鄉鎮企業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罰款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標準執行。超過批準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九、鄉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稅收立法的行為及應承擔的責任主要有哪些?
鄉鎮企業違反稅收立法的行為包括:
(一)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程序的行為。具體有以下情形: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製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以上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二)偷稅抗稅行為。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隱瞞真實情況,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偷稅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並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抗稅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抗稅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規定按抗稅罪處罰;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處以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十、對向鄉鎮企業非法收費、攤派和罰款的行為該怎麼辦?
根據《鄉鎮企業法》的規定,對於向鄉鎮企業非法收費、攤派或者罰款的單位和個人,企業有權向審計、監察、財政、物價和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控告和檢舉。具體包含兩層意思:一是企業對非法收費、攤派、罰款行為有權抵製、拒絕,並控告、檢舉;二是企業對非法收費、攤派、罰款的單位和個人打擊報複企業的行為有權控告、檢舉。企業對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收費和罰款項目,可以拒絕繳納。對於性質不明確的項目,有權要求收款單位說明該行為的法律、法規依據。
有關部門和上級機關應當責令責任人停止其行為,並限期歸還有關財物。違法單位在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停止非法收費、攤派、罰款行為,並歸還有關財物。對於向鄉鎮企業非法收費、攤派或者罰款的單位和個人,應分別不同的情況,根據違法的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國家對鄉鎮企業是怎樣管理的?
我國《鄉鎮企業法》規定,國務院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全國的鄉鎮企業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企業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據此規定,我國各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均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鄉鎮企業實施管理。但隨著鄉鎮企業的發展,國家對鄉鎮企業的管理將逐步采取新的辦法:
(一)充實強化供銷機構,以組織基層緊缺的原輔材料為主,包括開展同有資源地區的經濟技術協作,組織展銷活動和疏通渠道等,並在經營實踐中組織信息反饋網絡,以便充分利用信息資源,加快發展鄉鎮企業。
(二)積極創造條件,建設好技術開發服務機構,為基層開發新的門類、新的行業、新的品種和技術,改進服務,包括利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
(三)建設好鄉鎮企業係統內多層次的培訓基地,省、市、縣在培訓對象和內容上有所分工,有所側重。
(四)建設中央、省規定的歸屬行業和新興門類的跨行業生產經營實體。
有關專業部門對鄉鎮企業進行規劃、協調、監督、服務,主要采取產品歸口的辦法進行。產品歸口實際上是有關歸口專業部門在生產技術上發揮他們對鄉鎮企業進行規劃、協調、監督和服務的積極作用。這主要是通過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經濟信息來指導產品發展方向、發展規模,避免鄉鎮企業盲目發展;有條件地幫助企業做好生產業務的銜接工作,包括計劃定點、組織專業化協作、聯合等;國家對某些產品提出嚴格的質量要求或經鑒定驗收合格頒發合格證,有關專業歸口部門要從技術上、質量上扶持鄉鎮企業爭取達到國家所規定的要求;一般鄉鎮企業在產品質量標準、技術鑒定、生產技術要求、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麵,均應服從有關歸口管理部門的統一安排。總之,對鄉鎮企業實行產品歸口管理要做到扶而不包,管而不死,活而不亂。
十二、如何建立鄉鎮企業內部管理製度?
《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形式設立,投資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決定企業的重大事項,建立經營管理製度,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鄉鎮企業內部的管理製度,要注意四個方麵的問題:一是推行“一包三改”;二是按照精簡、效率的原則解決好機構設置、定員編製和管理體製;三是落實廠長(經理)負責製;四是搞好企業內部的民主管理。
(一)“一包三改”製度
“一包”是指實行經營承包責任製,“三改”是指經營管理、分配與用人製度的改革。實行“一包三改”是把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製度、分配製度、用人製度進行小配套的基礎性改革,目的是為了克服企業內部“吃大鍋飯”的弊端。其核心是經營承包責任製,必然涉及分配製度和用人製度。
經營承包責任製又以責任製為核心,以責定權,以責定利,使責、權、利緊密結合。責任製為核心,首先要做到責任製的麵要全,即是說,每一個崗位都要有可以考核的明確責任;責任製的內容要全,不僅是有關經濟技術指標責任到人,而且有關基礎工作或稱業務工作,廠規廠法,企業內部縱橫聯係的協作要求等均應責任到人。其次,進一步解決好有關落實到人的責任指標是否先進合理的問題,責任指標如果不先進合理,就很難處理好“責、權、利”三者之間的關係和左鄰右舍的關係,也很難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要做到責任指標先進合理,就要做好一係列的基礎工作。要通過改革促進企業整頓,提高企業管理素質。同時,還要嚴格考核,使責任製的內容、指標落到實處。
以責定權,就是解決好責同權不相適應的地方,克服長期存在的責大而權小,甚至責大無權的弊端。
以責定利,就是解決好根據承擔的責任和實際貢獻來合理地確定報酬。
(二)精簡、效率原則
按照精簡、效率原則,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定員編製和管理體製。企業內部的機構設置、定員編製,必須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按照指揮線路短、邊緣職責清晰、負荷飽滿的原則,達到效率高、扯皮少、人員精的要求。在管理體製上,每一層次均應責、權、利緊密結合,實行上級不得越級指揮但可越級檢查,下級不得越級向上級請示工作但可越級反映情況的製度。這樣的機構設置、定員編製和管理體製,有利於貫徹執行經營承包責任製,有利於發揮企業綜合功能的作用,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三)廠長(經理)負責製
廠長(經理)負責製是指企業的各項工作須由廠長(經理)全麵負責,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所謂廠長(經理)全麵負責,是指企業經營管理決策權和生產指揮權統一由廠長(經理)行使,這是廠長(經理)負責製的核心。實行廠長(經理)負責製,就是要在企業建立以廠長(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係統,由廠長(經理)統一領導,各部門分工負責並共同協助和配合廠長(經理)完成工作任務。所謂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是指廠長(經理)不僅在企業內擁有清算和指揮權,對外還作為企業唯一的代表,企業內其他機構或個人對外代表企業活動必須取得廠長(經理)的授權,廠長(經理)行使職權的行為就是該企業的行為。
廠長(經理)負責製是集決策權與實施權於一人的企業領導製度,它的實施保證了企業決策和決策實施的連續性,實現了決策實施和具體的生產經營相統一,為企業走向市場創造了有利條件。
(四)企業內部民主管理製度
實行廠長(經理)負責製,不等於廠長(經理)就可以獨斷專行,廠長(經理)同樣受製度和組織的約束。廠長(經理)必須代表國家、集體、職工的三者利益,善於集中群眾的智慧,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企業內部還必須有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這就是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製度和廠務委員會製度。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企業的重大問題必須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廠務委員會由有關中層幹部參加,主要是研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有關方案,討論研究日常指揮、協調、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企業工會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應當對職工進行遵守法律、紀律教育和民主管理的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加強職工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素質;調查了解職工群眾的意見,向有關部門反映廣大職工的要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等。
《鄉鎮企業法》還規定,投資者在確定企業經營管理製度和企業負責人,作出重大經營決策和決定職工工資、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勞動安全生產等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本企業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實施情況要定期向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