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怎樣理解鄉鎮企業的財產所有權?
鄉鎮企業財產所有權是指鄉鎮企業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鄉鎮企業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為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共同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按投資份額屬於投資者所有。農民合夥或單獨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企業財產權屬於投資者所有。財產所有權包括:
(一)占有權。占有權是指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進行控製和支配的權利。如集體經濟組織占有集體財產,入股者占有自己的股份等,都是行使占有權的表現。
(二)使用權。使用權是指所有人按自己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隻有通過對企業財產的使用,才能發揮企業財產的經濟效用,才能實現企業財產價值的替代和增值,才能實現企業的再生產。
(三)收益權。收益權是指所有人獲得由自己的財產所產生利益的權利。
(四)處分權。處分權是指所有者對自己的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進行處置的權利。事實處分就是財產在使用中被消耗,如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消耗了本企業的原材料。法律處分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轉移給他人所有或使用,從而使自己失去所有權或者臨時失去所有權中的一項或數項權能。如企業投資者出賣了本企業的財產,投資者即喪失了所有權;出租本企業的財產,投資者即臨時喪失了對自己財產的占有、使用權。
十四、法律如何保護鄉鎮企業合法財產?
鄉鎮企業財產無論是集體所有還是個體所有,均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對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也作了同樣的保護性規定。《鄉鎮企業法》規定,國家保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鄉鎮企業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幹預鄉鎮企業的生產經營,撤換企業負責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鄉鎮企業的財產。
十五、什麼是鄉鎮企業財產共有權?
《民法通則》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和法人共有。所謂財產共有權,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對同一財產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財產共有關係既有公民個人之間的共有關係,又有公民個人與集體之間的共有關係,還有集體組織之間、集體組織與國有組織之間的共有關係。在我國鄉鎮企業中,最常見的財產共有關係,是個人合夥的鄉鎮企業、國有企業和鄉鎮集體所有製企業共同開辦的合夥型聯營鄉鎮企業對其合夥財產享有按份共有權。所謂按份共有權,是指共有權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所有權。按份共有人在共有關係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應與他們在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相一致。按份共有人的財產份額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究竟是相等還是不相等,由共有關係的參加者在事先通過協議予以約定。按份共有人經營共同財產所得到的收益原則上是按投資的份額進行分配,份額多的按份共有人從共有財產關係中得到的收益份額就多,反之,份額少的按份共有人從共有財產關係中得到的收益份額就少。一般情況下,對按份共有財產的使用,原則上也是根據共有人在共有財產所占的份額多少來決定。對因經營共有財產所生之債務,也需根據份額多少來承擔;對共有物的維修和保管所需的費用以及繳納共有財產的稅款等,原則上也是根據共有人在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分別承擔。
《民法通則》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就是說,原則上講,按份共有人對於自己在共有財產中所占的份額有獨立處理的權利,即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出售、贈送、交換、償還債務或者作為遺產繼承等。但是,共有人在分出或轉讓自己的份額時,應當以不損害共有物的使用價值為前提條件,如果因為某個共有人分出自己的份額而損害了共有物的使用價值,那麼,他應當給其他共有人以經濟補償。按份共有在出讓自己的財產份額時,應當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按份共有人在行使共有權時,事先雙方有協議的,應按照協議辦理;沒有協議的,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辦理。當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按照出資份額的多少來確定,即按超過半數份額的共有人的意見辦理;如果沒有擁有共有財產份額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則按多數共有人的意見辦理。當協商不成,意見不一致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裁決。
十六、什麼是鄉鎮企業經營自主權?它有哪些特點?
《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依法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鄉鎮企業經營自主權是指企業享有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的占有、使用、依法處分等權利以及產供銷、人財物等方麵的自主權。它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鄉鎮企業經營自主權是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對各企業的統一領導和充分發揮各企業的自主權和主動性相結合的原則授予的,並由其規定企業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企業財產的範圍。因此,它既受法律一般規定的限製,又受所有者或代表所定範圍的限製。
(二)鄉鎮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內容依企業的性質、任務、業務範圍以及財產的經濟用途而有所不同。一般在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合同中加以規定。
(三)在法律關係中,企業對第三人來說是權利人,而對所有者或國家來說,又是義務人。它負有依財產的用途行使權利,妥善保護財產不受損壞、盜竊等一係列義務。企業所有者對本鄉、村集體企業的財產有最後的處分權,但同時也應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任意拋棄、動用給他們的財產。
(四)企業產供銷、人財物等方麵有較大的自主權。
十七、什麼是最低工資和最低工資率?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率是指單位勞動時間的最低工資數額。
最低工資率的確定實行政府、工會、企業三方代表民主協商原則。
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最低工資製度實行統一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最低工資製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
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
下列各項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國家法津、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
十八、工資支付有哪些規定?
這裏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麵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製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十九、工作時間以外提供勞動的,應如何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製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二十、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有何規定?
實行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或40小時標準工作時間製度的企業,以及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全體職工實行勞動合同製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製人員除外)經批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實行計時工資製的勞動者的日工資,按其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數(實行每周40小時工作製的為21.16天,實行每周44小時工作製的為23.33天)進行計算。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時,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即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二十一、怎樣理解企業的財務管理?
企業財務管理是指企業以貨幣資金為中心而依法籌集、運用和分配資金的管理活動。企業財務管理不僅涉及企業自身利益,而且關係到投資人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企業必須依法管理其財務。
鄉鎮企業財務管理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企業資金流動和經營成果所進行的管理。包括財務計劃管理、基本建設投資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流動資金管理、勞動報酬管理和成本及其費用管理,以及收入管理、利潤和專項管理等。
二十二、我國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製度有哪些?
為加強企業財務管理,國家財政部在《企業財務通則》中確定了以下主要財務管理製度。
(一)法定資本金製度
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組織,都必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能夠承擔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財務義務。企業責任能力和範圍直接取決於企業資本的大小。所以,依法確定企業的最低資本額,就成為使企業具有基本責任能力的保證。資本金是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注冊資金。所有企業均須有法定的資本金,即資本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資本額。
(二)資本公積金製度
公積金,又稱儲備金,是企業基於增強自身財產能力,擴大營業範圍和預防意外虧損的目的,依照法律和企業章程規定,從盈餘中提取的積累資金。公積金製度是一種強製性法律製度,其目的是一方麵維持企業的存在和發展,另一方麵又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
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兩種。前者是依照法律規定而強製提取的公積金。任意公積金指由企業自由提取的公積金,它是在法定公積金之外,企業認為需要而自行決定提取的。
(三)快速折舊製度
固定資產折舊製度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企業科學技術的進步,《企業財務通則》改變了以前的企業折舊製度,實行多種折舊方法,允許在一定範圍內試行餘額遞減法或使用年限累計法等快速折舊方法,適當縮短折舊年限,加快折舊速度,並為此簡化了分類辦法,即將企業固定資產分為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和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兩大類,並在每類下再按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和工具等劃分為四類。
(四)製造成本製度
我國工業企業原來采取完全成本核算法,即企業產品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資、製造費用,而且包括管理費用,它不但核算複雜,且易產生潛虧,與國際慣例不符。為此,《企業財務通則》規定工業企業的產品成本核算由完全成本法改為製造成本法,而不包括管理費用,管理費用則同產品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一並直接記入當期損益表。
(五)壞賬準備金製度
壞賬準備金是指企業每年一次從產品銷售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準備金,以備應收賬款收不上來時衝減壞賬。原來我國財務製度不許建立壞賬準備金,企業按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直接進入成本,無法分散企業的經營風險。所以,《企業財務通則》允許建立壞賬準備金製度,每年提取一次,每年年終企業可以以上年應收款餘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壞賬準備金,彙入管理費用,以分散經營風險,在實際發生壞賬損失時,直接衝減壞賬準備金賬戶。
(六)財務會計報告製度
過去的財務報告體係和財務考核指標體係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十分複雜,已不能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務會計信息利用的要求。新的《企業財務通則》中,采用了國際上通行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三大財務會計報表,並重新設計了一套財務指標體係。
二十三、如何管理鄉鎮企業的流動資金?
鄉鎮企業的流動資金是指鄉鎮企業用於購買材料、儲備半成品或成品、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費用方麵的資金。
流動資金按資金管理方式可分為兩種:一是定額流動資金,它包括儲備資金、生產資金、成品資金;二是非定額流動資金,包括貨幣和結算資金。
定額流動資金是指鄉鎮企業正常生產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流動資金。要在企業正常安排下,根據企業計劃的年度生產銷售任務、物資消耗水平和產供銷條件核定資金定額指標,實行流動資金歸口、分級管理。管理分工和方法如下:
(一)物資供應部門管理好儲備資金。儲備資金是指為了儲備原材料、外購半成品、輔助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物貨所占用的流動資金。儲備資金管理主要包括:編製采購計劃,合理安排和調度使用采購資金;製定材料儲備定額和資金占有額,控製采購額和供應量,減少資金積壓和浪費;健全倉庫保管、驗收、領發製度,保護庫存材料安全,及時掌握庫存情況;製定材料消耗定額,按定額發料,嚴格控製材料消耗量,定期清查倉庫,及時清理超儲積壓物資。
(二)生產部門管理好生產資金。生產資金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在產品、自製半成品、已經發生的應分攤到以後的產品中的待攤費用。鄉鎮企業管好用好生產資金的關鍵是加強對在產品、零部件方麵的資金管理。
(三)銷售部門管理好成品資金。成品資金是指已經生產出來的並經過驗收等待銷售的成品和向外單位購買的與本企業產品配套出售的外購商品所占用的流動資金。其管理要做到:健全產品驗收、保管、發出製度,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加強銷售的計劃性,按合同規定發出產品,縮短產品儲存期和在途期,並及時辦理貸款結算,經常清倉查庫,組織推銷,防止存庫,避免資金積壓。
非定額流動資金是指企業銀行存款和庫存現金。資金在當地農業銀行或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要嚴格遵守國家關於現金管理的規定。主要內容有:現金隻能用來支付職工的工資、福利補助和差旅費、不能轉賬的集體或個人的勞動報酬、農副產品采購以及不足轉賬起點的零星開支;核定庫存現金限額。而銀行根據企業日常現金收支的多少,距離銀行的遠近情況來核定,超過限額的現金應在當天送銀行存儲;鄉鎮企業原則上不得以自己收入的現金直接用於自己的現金支出,即不得坐支。企業收入的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或信用社,支出現金要按規定提取;企業到外地采購,應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攜帶現金;鄉鎮企業的現金收支和保管工作,隻能由財會部門和出納員負責,其他人員不得經管現金。要執行錢賬分管的原則,出納員隻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不得兼管其他會計賬目;企業要建立健全備用金的管理製度,嚴格審批和報銷手續;做好現金核算和清查工作,出納員要根據現金的收支憑證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結出當天餘額,與庫存現金核對相符。不得以白條抵庫,以長款補短款,挪用公款和保留賬外現金。鄉鎮企業應定期或不定期對現金進行清查,加強對出納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要遵守銀行的結算製度和結算紀律,不得開空頭支票,出借支票,不準出借、出租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等。
二十四、如何管理鄉鎮企業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如房屋及建築物、電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固定資產應當按取得的實際成本記賬。為購建固定資產或者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發生的實際支出,應當在會計報表中單獨列示。企業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固定資產,對於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的淨值以及報廢清理所發生的淨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對於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按照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產價值。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對於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企業應當比照自有固定資產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附注中加以說明。固定資產修理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修理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攤銷或者預提的辦法,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鄉鎮企業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用途和使用情況分為下列幾類:
(一)生產用固定資產。
(二)非生產用固定資產。
(三)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指尚未使用的所增固定資產、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以及經批準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
(四)不需用固定資產。指本企業不需用,並經上級批準處理的固定資產。
鄉鎮企業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製度,正確核定固定資產需用量,做好固定資產的核算和分析固定資產的利用狀況,不斷提高固定資產利用效率。由於固定資產在生產中不斷地被消耗,為了將來在它報廢時有資金購置新的固定資產,每一批產品成本都要計入一定數量的固定資產的損耗費用,這就是折舊費。折舊費通過銷售產品變為貨幣資金,企業把這部分資金提存積累起來,形成折舊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