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鄉鎮企業管理(3 / 3)

固定資產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計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淨產值、預計使用年限或預計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算。固定資產的分類折舊年限、折舊辦法以及計提折舊的範圍由財政部確定。企業按照國家規定選擇具體的折舊辦法和確定加速折舊幅度。

二十五、如何管理鄉鎮企業的專項資金?

鄉鎮企業專項資金是指企業生產經營資金以外由特定來源形成的供一定專門用途使用的資金。企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彌補福利資金的不足和轉入獎勵基金用於勞動競賽先進獎,舉辦職工教育事業等方麵。企業專項資金的管理主要指企業專項資金的來源和用途的規定。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二十六、鄉鎮企業為什麼要搞好環境保護?

《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指導下,采取措施,積極發展無汙染、少汙染和低資源消耗的企業,切實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保護和改善環境。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製定和實施鄉鎮企業環境保護規劃,提高鄉鎮企業防治汙染的能力。

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強製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製裁。鄉鎮企業是生產經營性社會組織,數量眾多,分布範圍廣泛,加之技術相對落後,設備比較陳舊,是不容忽視的汙染源。因此,搞好鄉鎮企業的環境保護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鄉鎮企業要正常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搞好環境保護;如果任憑環境遭受破壞,一方麵會使企業用以維持生存與發展的物質條件受到損害,從而影響正常生產和產品質量,損害消費者和產品自身的聲譽,最終給企業的生產經營帶來嚴重後果,使企業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中處於不利地位;另一方麵,企業不注重環境保護,必然使職工的身體受到汙染的侵害,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

鄉鎮企業搞好環境保護,有利於促進企業不斷進行技術改造,提高對資源的綜合利用能力。先進的技術設備也是防治汙染的必備條件。鄉鎮企業應采用無汙染、少汙染和低能源消耗的設備和工藝,從根本上防治汙染和生態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規定,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汙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汙染物處理技術。這是鄉鎮企業搞好環境保護的法律依據。

二十七、鄉鎮企業綜合防治汙染應采取什麼措施?

我國鄉鎮企業異軍突起,發展很快,但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一些問題,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就是環境汙染。造成環境汙染的因素是多方麵的,主要是產品選擇失當、布局不合理、設備陳舊、工藝技術比較落後,缺乏防治汙染的有力措施。因此,鄉鎮企業必須采取措施,對環境汙染進行綜合防治。

(一)調整企業發展方向

鄉鎮企業要按照國家的產業政策,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導下,根據本地資源情況、技術條件和環境情況,全麵規劃、合理安排,因地製宜地發展無汙染或少汙染的企業。

(二)合理安排企業布局

做好鄉鎮企業布局規劃,重點是抓好工業結構、能源結構、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規劃。把鄉鎮企業納入城市、農村區劃和建設規劃。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汙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三)嚴格控製新的環境汙染和破壞

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和轉產的鄉鎮企業,都必須如實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由縣級環境保護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建設。要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的管理,把環境問題在開發建設前或建設中解決,使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不再遺留新的環境問題。為了避免由於各項建設和重大決策失誤,給環境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製度和“三同時”製度(建設項目中防治汙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二十八、鄉鎮企業法律責任的具體類型有哪些?

(一)停止優惠待遇

鄉鎮企業作為國家扶持和引導的對象,在稅收、貸款等方麵享有很多優惠。鄉鎮企業應該充分地利用這一有利條件,發展完善自我,創造經濟效益,實現鄉鎮企業的發展目標。但如果鄉鎮企業在經營中違反法律、法規,給國家、人民造成經濟效益或(和)社會效益上的損失,或者鄉鎮企業隻顧自身經濟效益,不承擔支援農業的義務,那麼,在其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之前,首先應停止全部或部分優惠待遇。根據《鄉鎮企業法》的規定,停止優惠待遇,有以下兩種情形:

1.鄉鎮企業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土地管理、自然資源開發、勞動安全、稅收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應依照情節輕重停止其享受《鄉鎮企業法》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優惠。

2.鄉鎮企業違反法律規定,不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由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在其改正之前,可以停止其享受《鄉鎮企業法》規定的部分或全部優惠。

(二)產品質量責任

鄉鎮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1.責令停止生產或(和)銷售,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或(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鄉鎮企業如有以下行為,將承擔上述法律責任:①生產或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②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③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④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2.責令公開更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鄉鎮企業有下述情形之一,將承擔此責任:①鄉鎮企業偽造產品的產地的。②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3.鄉鎮企業產品標誌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4.鄉鎮企業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但未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5.因產品質量不符合規定或約定,鄉鎮企業應向購買產品的用戶、消費者賠償損失並修理、更、退貨。如果因存在產品缺陷造成人身的傷害,企業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應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鄉鎮企業可以通過與受害人協商主動承擔以上民事責任。

(三)環境保護責任

根據《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汙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決定》,鄉鎮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麵的法律責任如下:

1.鄉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①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②拒絕或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汙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③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的。④將產生嚴重汙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⑤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的。⑥違反水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貯存、堆放、棄置、傾倒、排放汙染物、廢棄物的。⑦不執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製作業時間的規定,或者未經批準,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妨礙居民休息的建築施工作業的。⑧使用車輛排放噪聲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的。

2.鄉鎮企業的建設項目防治汙染設施沒有建成或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就投入生產或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以並處罰款。企業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閑置防治汙染的設施,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加收超標排汙費,並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責令停業、關閉。

3.鄉鎮企業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企業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鄉鎮企業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管理監督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應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土地管理責任

鄉鎮企業在使用土地時應遵守《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按照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與鄉鎮企業有關的法律責任如下:

1.鄉鎮企業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的企業繼續施工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築材料予以查封。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2.鄉鎮企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法律規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礦等,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治理,可以並處罰款。

3.鄉鎮企業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鄉鎮企業侵權受到處理,在以上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被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4.在變更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解決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過程中,鄉鎮企業如有行賄、受賄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勞動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鄉鎮企業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如下:

1.鄉鎮企業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鄉鎮企業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3.鄉鎮企業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①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②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③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④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鄉鎮企業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鄉鎮企業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鄉鎮企業非法招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鄉鎮企業違反《勞動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鄉鎮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②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7.由於鄉鎮企業的原因訂立了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鄉鎮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鄉鎮企業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鄉鎮企業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鄉鎮企業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鄉鎮企業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10.鄉鎮企業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複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稅收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鄉鎮企業在稅收方麵的法律責任如下:

1.鄉鎮企業作為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①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②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③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製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④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⑤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鄉鎮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鄉鎮企業作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鄉鎮企業作為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鄉鎮企業作為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鄉鎮企業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鄉鎮企業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8.鄉鎮企業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9.鄉鎮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鄉鎮企業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除上述六大類法律責任之外,鄉鎮企業如果有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廣告法律法規、商標法律法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等行為,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二十九、村辦企業中是否應建立黨組織?

村辦企業應按黨章的規定建立黨組織。但村辦企業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有的規模大,有的規模小,有的黨員多,有的黨員少。因此,在村辦企業中建立黨組織要從實際出發,因地製宜。一般有以下三種形式:

第一種是建立黨支部。這種形式較適合於那些經濟發展較快、村辦企業規模較大、黨員人數也較多的行政村。這些村一般都建立了村黨總支部,其所屬的村辦企業可以單獨建立黨支部,接受村黨總支部的領導。

第二種是建立黨小組。行政村不具備建立黨總支部的條件,村辦企業不多,但有一定規模,這種情況可以在村辦企業中建立黨小組,由村黨支部領導。

第三種是建立聯合黨支部。行政村具備建立黨總支部的條件,村辦企業也較多,但每個企業的規模都不大,黨員也較少,這種情況可以由幾個企業聯合建立黨支部,由村黨總支部領導。

三十、債權人如何請求人民法院向欠債人下達支付令及早要回欠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額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後,應當在5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查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麵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然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即重新按正常開庭審理的程序,起訴、答辯、開庭審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