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官如何樹立清正廉潔的良好形象?
村官要樹立清正廉潔的良好形象,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麵嚴格要求自己:
(一)要自覺奉獻。農村工作頭緒多、任務重,村官的工作十分辛苦。但受客觀條件製約,有些地方的村官經濟待遇不高,有些村官還是“義務幹部”,勞酬不符的現象仍然存在。這些問題,隻能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才能逐步得到解決,因此,村官要耐得住貧窮,甘於清貧,樹立更高的精神追求。在經濟條件不盡如人意的情況下,村官要發揚無私奉獻精神,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先公後私,先人後己,想群眾所想,辦群眾所需。當然,各級黨組織要積極為村官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二)辦事要公道。群眾看幹部,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看幹部能不能出於公心,公平待人、公道處事。如果村官能夠秉公處事,什麼事情都比較好辦,群眾也心服口服;如果私心作怪,優親厚友,公事和親情糾纏在一起,不僅辦不好事情,群眾也不買賬。因此,處理任何事情,都必須公正、公道、公平,一視同仁,一把尺子,一個標準。
(三)雙手要幹淨。群眾評價幹部,既要看他是不是幹事,還要看他是不是幹淨。公生明,廉生威,威則有信,信則眾服。幹部隻有心底無私,自己幹淨了,在群眾心裏才會有威信,群眾才會跟你心貼心。當前,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壯大,村級經濟組織越來越多,經濟實力越來越強,村裏的經濟活動也越來越頻繁。村官要經常跟錢打交道,稍微放鬆警惕,抵禦不住誘惑,就有可能出問題、犯錯誤。因此,村官要事事處處嚴以自律,不為自己撈好處,不向公家亂伸手。同時還要管好家人,不搞特殊化。
二、村官如何對待生活作風問題?
生活作風怎麼樣,反映了一個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有些幹部出問題,就是從吃喝玩樂、燈紅酒綠、紙醉金迷開始,發展到索賄受賄,貪贓枉法,最終走向犯罪的。這些教訓告訴我們,生活作風不是個人的生活小事,不是“小節”。幹部生活作風如何,形象怎樣,會對周圍的群眾、對社會風氣產生很大的影響。不注意生活作風,就會失去民心,甚至影響到基層政權的鞏固。
村官端正生活作風,要在加強自身修養上下工夫。境界高了,防線牢了,腦子裏多一根自律的弦,才能管得住自己,做到不該吃的不張口,不該拿的不伸手。同時,黨組織要加強對村官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他們生活作風方麵出現的不良苗頭,要早發現、早提醒、早打“預防針”,不能怕“傷感情”,怕得罪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每個村官要有接受批評、接受監督的誠意和胸懷,做到聞過則喜,知錯就改,有過必糾,防微杜漸。
三、黨章為什麼規定“中國 共 產 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
《黨章》規定:“中國共 產 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 產黨 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這是由中國共 產 黨的性質和黨所處的執政地位所決定的。
第一,中國共 產 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中國共 產 黨黨員作為先鋒隊組織中的一名戰士,他有堅定的共產主義的理想和信念,有共產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第二,中國共 產 黨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她要求每一個黨員必須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以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
第三,共 產 黨是先進分子但不是高人一等,必須永遠置身於勞動人民之中,同勞動人民打成一片,與勞動人民同呼吸、共命運,永遠保持勞動人民的本色。決不能謀取職權以外的任何特權,決不能謀取政策和製度規定範圍之外的任何私利。
第四,中國共 產 黨是執政黨,黨的這種地位和權力,使黨員能夠更好地為人民謀利益,同時也增加了黨員脫離群眾,成為特殊公民的危險。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的曆史條件下,麵對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麵對封建殘餘觀念的影響,麵對各種物質利益的誘惑,共 黨員尤其是黨的領導幹部將經受更加嚴峻的考驗。因此,強調共 產 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使每個黨員清醒地認識自己的權利和地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黨章為什麼規定黨的領導幹部“要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製定的黨章,第一次以專門的一章對有關黨的幹部問題作出規定。其中,對於黨的各級領導幹部,除了要求模範地履行黨員各項義務之外,還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正確運用自己的職權,遵守和維護黨和國家的製度,同任何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作鬥爭”就是其中之一。此後,黨的十四大、十五大、十 六 大、十七大對黨章又進行了修改,在黨的幹部基本條款中,以更加嚴格和更為明確的語言表述,作出以下具體規定: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係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這些修改顯然是加強了政治性、思想性,強調幹部手中的職權是“人民賦予的權力”,因而必須對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
黨章為什麼強調要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這是針對我們黨所處的執政地位提出的,也是針對目前相當多的黨員幹部手中掌握行政權力、執法權力和各種財權、物權、用人之權等現實情況提出的。尤其是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強調要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事實上,已經有少數黨員領導幹部,不尊重人民所給予的信任和權力,忘乎所以,濫用職權,貪汙腐化,敲詐勒索,大搞權錢交易,權權交易,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了嚴重危害,引起了人民群眾的不滿。
在黨章中明確規定,黨的領導幹部要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這對各級幹部來說,不但是一種有力的警示,也是一種行為準則,具有最高黨法的約束力。觸犯這項規定的黨員,理所當然地要受到紀律懲處。
五、共 產 黨員帶頭廉潔從政有什麼意義?
共 產 黨員帶頭廉潔從政是黨的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麵,對於黨的自身建設和發展,對於黨提出的新世紀戰略目標的順利實現,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隻有共 產 黨員帶頭廉潔從政,才能維護黨的性質,鞏固黨的執政地位。黨的性質不僅體現在黨的章程、路線、方針、政策上,也體現在全體黨員的實際行動中。隻有每一個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幹部帶頭廉潔從政,正確地對待和運用手中的權力,實踐黨的宗旨,忠實地、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才能夠使黨始終體現出作為先鋒隊的這一政治特性,才能夠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使黨的執政地位更加鞏固。
(二)共 產 黨員帶頭廉潔從政,有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黨員幹部的廉政勤政,關係著民心的向背和社會風氣的好壞,這是保持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因素。鄧小平同誌指出,端正黨風是端正社會風氣的關鍵。共 產 黨員隻有帶頭廉潔從政,才能形成好的黨風政風,從而對社會風氣產生強烈的輻射、示範和導向作用,帶動社會風氣的好轉,凝聚黨心民心,促進國家的長治久安。
(三)共 產 黨員帶頭廉潔從政,有利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黨員幹部廉潔奉公,把全部的精力和心思都用在為百姓謀利益上,將調動和保護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生產力的發展;防止消極腐敗行為對經濟建設的破壞,防止權力進入市場,維護市場秩序,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六、黨的曆史上對共 產 黨員廉潔從政有什麼規定?
中國共 產 黨一成立,就把革除腐敗視為革命的重要任務之一。1926年8月, 中 共中央擴大會議通過了《關於堅決清洗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各級黨組織堅決清洗黨內貪汙腐化分子。這是黨的曆史上的第一個反腐敗文件。
蘇維埃政府成立以後,蘇區黨組織發動了聲勢浩大的反貪汙、反浪費鬥爭,並在黨和政府的文件、決議、指示和會議上對黨員廉潔從政提出了嚴格的要求。1931年2月,中央給贛東北特委的指示信中指出,蘇維埃政府中的腐化現象也是很嚴重的問題。必須提高黨員遵守紀律的自覺性。黨員在政府中的行動和工作,要比一般非黨員來得更艱苦勤勞,才能作為一般群眾的表率,得到群眾的認可。同年11月,中央蘇區第一次黨代會通過《黨的建設問題決議案》指出,各級政府機關中,多半是黨員擔負著重要的工作,為保障這些同誌真正成為群眾中的模範者,防止一切腐化官僚化貪汙等現象的產生,黨必須執行嚴格的紀律。1933年12月,中央執行委員會發布《關於懲治貪汙浪費行為的訓令》,對蘇維埃機關、國有企業及公共團體的工作人員貪汙和浪費行為,作出了嚴肅懲罰的規定。
抗日戰爭時期,為建立清廉政治,黨的六屆六中全會報告指出,共 產 黨員在政府工作中應該是十分廉潔、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報酬的模範。各級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開展了聲勢浩大的反對貪汙浪費的鬥爭,製定了施政綱要和懲治貪汙的具體規定。1941年5月頒布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明確提出,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汙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對黨和政府內的腐化墮落分子要毫不留情地予以嚴懲。
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央要求繼續發揚艱苦奮鬥的作風,嚴禁鋪張浪費。1948年1月,華北財經辦事處發出《關於反貪汙浪費的指示》,規定機關首長必須以身作則,拒絕一切不應得的享受。為防止黨員在占領城市以後,發生違法亂紀和腐敗現象,同年4月,毛 澤 東同誌向前線發出電報,要求嚴禁破壞任何公私生產資料,嚴禁浪費生活資料,禁止大吃大喝,注意節約。12月,中央又對公共財產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規定。
新中國成立後,在國民經濟恢複和社會主義改造時期,我們黨又製定了一係列廉潔從政的規定。1949年9月製定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厲行廉潔的、樸素的、為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嚴懲貪汙,禁止浪費,反對脫離人民群眾的官僚主義作風。1951年12月,中央發出了《關於實行精兵簡政、增產節約、反對貪汙、反對浪費、反對官僚主義的決定》,隨後又頒布了《關於處理貪汙、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幹規定》、《關於追繳貪汙分子贓款贓物的規定》、《懲治貪汙條例》。
在社會主義全麵建設時期,黨的八大、八屆二中全會和《中 共中央關於一九五七年開展增產節約運動的指示》要求,堅決糾正一部分工作人員待遇過高、生活特殊、鋪張浪費的現象。1960年,中央先後發出了《關於反對官僚主義的指示》、《關於在農村中開展“三反”運動的指示》。1962年3月,中央又作出了《關於厲行節約的緊急規定》、《關於對內報告工作的規定》。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央關於黨員廉潔從政的規定更加係統化、規範化。中央相繼製定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幹規定》、《關於新任副部長、副省長以上幹部生活待遇的幾項暫行規定》,對黨員幹部經商辦企業、出國出境、兼職、乘坐小汽車、住房、接受禮品等方麵作出了具體規定。
七、黨和國家的現行廉政建設文件有哪些?
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關鍵是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廉潔從政,率先垂範。中 共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發出了一係列廉政規範文件。1993年10月5日,中 共中央、國務院頒布《關於反腐敗鬥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對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問題作出了五項規定,即:
(一)不準經商辦企業;不準從事有償的中介活動;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任何優惠條件。
(二)不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個別經批準兼職的,不得領取任何報酬;不準到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三)不準買賣股票。
(四)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不準接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贈送的信用卡,也不準把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
(五)不準用公款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也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的娛樂活動。
現行有效廉政規範文件主要有:
《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中 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4月30日);
《關於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製度的規定》(中 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5年4月30日);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 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7年1月31日);
《中國共 產 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中 共中央1997年3月28日);
《中 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製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幹規定》(1997年5月25日);
《〈中國共 產 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實施辦法》(中 共中央紀委,1997年9月3日);
《〈中國共 產 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的補充規定》(中 共中央紀委,1998年3月);
《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中 共中央、國務院,1998年11月21日);
《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和部門製定的司(局)級以上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適用於地方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通知》(中 共中央紀委,2000年8月22日);
《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中 共中央紀委,2007年5月29日)。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等國家的法律、法規中,也都有關於廉政建設的條款。
八、為什麼要頒布《中國共 產 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試行)》?
頒布這個準則是改革開放新形勢下加強黨員幹部隊伍建設的客觀需要,也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愈加複雜化,黨的建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黨員領導幹部參與經濟、社會生活的機會大大增多,發生“權錢交易”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麵對如此紛繁複雜的環境,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就變得尤為重要。
近年來,少數黨員幹部包括一些領導幹部,共產主義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動搖,經受不住權力、金錢、美色的考驗,在複雜的社會現實麵前迷失了方向,在糖衣炮彈的誘惑下分不清是非,甚至以權謀私、貪汙受賄、腐化墮落,玷汙了黨員在群眾心中的光輝形象。因此,必須製定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的具體標準,對黨員領導幹部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
通過建立全麵係統的廉政行為規範,明確告訴我們的幹部,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應該做,哪些事情不應該做,使他們在紛繁複雜的社會生活、經濟生活中明辨是非,經受住考驗;通過建立全麵係統的廉政行為規範,把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黨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先後製定並下發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係統化、規範化,形成一個長期適用的、具有較強的權威性、穩定性的黨內法規,以利於對黨員幹部進行經常性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築起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和黨內法紀防線。
九、為什麼要作出《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應報告的個人重大事項有哪些?
1997年1月31日,黨中央、國務院批準下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這是黨和國家在新的曆史條件下,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的新舉措。它不同於我們黨曆史上建立的一般工作報告製度,要報告的內容不屬於工作範圍,而是屬於個人生活領域,但又關係黨的宗旨、形象及幹部正確行使手中權力的原則性問題。規定的鮮明特點是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要求應報告的事項集中於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領導幹部易發生的以權謀私的幾個方麵,即: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情況。
(二)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不含僅在近親屬範圍內辦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
(四)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的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台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