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反腐倡廉基本理論(3 / 3)

我們再把目光投向國際環境,盡管和平、發展、合作仍是當今時代的潮流,但西方敵對勢力一刻也沒有停止對我國實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戰略,它們正在以多種多樣的手段,加緊對我國進行範圍更加廣泛、形式更加隱蔽的滲透和破壞活動。敵對勢力搞滲透和破壞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我黨少數人的腐敗問題大做大章,誇大其詞,惡意誹謗,蠱惑人心。近年來,敵對勢力更是變本加厲地對我國的反腐敗鬥爭蓄意詆毀,雇用“寫手”編造“事實”,撰寫反華文章,研發網絡穿透工具,在我境內互聯網張貼,造謠惑眾,攻擊共 產 黨員解決不了自身的腐敗問題,等等。不難看出,妄圖動搖幹部群眾對我們黨領導的反腐敗鬥爭的信心,動搖對社會主義製度和共 產 黨領導的信心,就是他們的險惡用心。對此,我們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時刻警惕敵對勢力的政治圖謀。

總之,全黨同誌一定要充分認識反腐敗鬥爭的長期性、艱巨性、複雜性。既要樹立憂患意識,居安思危,增強緊迫感,又要堅定信念,充滿信心,持之以恒,樹立長期作戰的思想。實踐證明,黨中央對反腐敗鬥爭高度重視,旗幟鮮明,態度堅決,措施有力,取得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黨的幹部隊伍的主流是好的,腐敗分子隻是極少數,瑕不掩瑜。我們有黨中央的堅強領導,有這些年來積累的成功經驗,有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參與,心懷不軌的腐敗分子必將作繭自縛。隻要認真貫徹黨中央確定的戰略部署,將反腐倡廉貫穿於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全過程,堅持不懈地抓下去,就一定能把腐敗現象遏製到最低程度。

十八、《廉政準則》為什麼要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活動?

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個人經商、辦企業,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和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違反規定買賣股票,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目的在於防止經濟生活中的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在於防範和禁止黨員領導幹部背離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利用個人的職權或者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私自從事營利等各種與黨的要求背道而馳,更對黨員領導幹部個人的成長發展十分不利的活動。

黨員領導幹部,無論是在黨政機關還是在國有企業等單位,都擁有與其職位相對應的職權,他們中的一些人員個人經商辦企業,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兼職取酬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違反規定買賣股票,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投資入股,這些行為的潛在危害極大。主要危害有以下四個方麵:

(一)容易滋生腐敗。黨員領導幹部如自私從事上述活動,可以輕鬆地利用自己的職權或者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以權謀私、化公為私、損公肥私,一些人甚至為了個人或者小團體的利益,與不法分子或不法外商相互勾結,侵占國有資產及其收益,或以種種手段轉移、侵吞國有資產。

(二)權力進入市場,容易造成官商不分、政企不分,妨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製的建立和正常發展,幹擾市場秩序。

(三)分散精力,妨礙黨員領導幹部全身心地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影響黨員領導幹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幹擾黨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易於在幹部隊伍中助長拜金主義、個人主義和享樂主義,思想的扭曲必然外化到行為上,久而久之就會影響黨員幹部隊伍的純潔性和先進性。

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活動,有利於保持黨的先鋒隊性質,鞏固黨的執政地位,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

十九、《廉政準則》對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作了哪些規定?

《廉政準則》對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作了五個方麵的規定。

(一)禁止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是嚴重侵犯國家、集體財產的錯誤行為。黨員領導幹部無論是在本單位、下屬單位還是其他單位,都不得用公款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如果用信用卡支付合法的公務費用,則不在此限之列。

(二)禁止借用公款逾期不還

在財經紀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公款是可以借用的,但必須按時歸還,借用公款無論數量多少,用途如何,以何種方式借用,隻要逾期不還,其行為的性質都是對公共利益的嚴重侵犯,都是一種錯誤行為。

(三)禁止公費出國(境)旅遊或者變相出國(境)旅遊

公費出國(境)旅遊或者變相出國(境)旅遊,不僅揮霍了國家的大量外彙,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在群眾中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因此,對於黨員領導幹部公費出國出境,黨中央、國務院有一係列規定,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公務出國(境),必須是為執行自己主管公務所必需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非主管公務的、與職級身份不相稱的出訪,禁止一般性考察和沒有明確目的及實質內容的出國(境)活動。嚴禁借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遊。不得接受外商資助或境外中資企業邀請出訪,也不得授意外方邀請出訪。出訪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遊或任意延長境外停留時間。地方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一般不得單獨組團出國(境)進行立法、司法、財稅等領域的考察和交流。黨政機關的省(部)級領導幹部,未經黨中央或國務院批準,不得在國(境)外主持和參加經貿洽談會、展銷會、招商會等經貿活動,不得出國(境)進行股票發行的推介活動,不得參加企業事業單位組團出國(境)。

(四)禁止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有了極大的提高,但就目前黨員領導幹部的工資收入而言,是難以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自己職務與地位等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嚴重侵犯了國家的財務管理製度,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經濟管理秩序以及黨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浪費了國家的資財,也玷汙了黨員自身的形象。《廉政準則》作出禁止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的規定,正是為了嚴格防範和製止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國家財務開支的有關規定,防止國家和集體財產受到侵犯,倡導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和作風。

(五)禁止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公款私存,在我國金融法律、法規中是明確被禁止的。它造成國家和單位資金的流失,誘發和滋生各種消極腐敗現象,擾亂金融秩序,危害極大。本項規定旨在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公私分明,不要亂伸手,嚴於律己,從自身做起,進而教育帶動他人,最終達到防範和製止住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這種違法違紀現象。

二十、《廉政準則》在艱苦奮鬥、勤儉節約方麵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了什麼要求?

《廉政準則》第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並提出了以下五條具體要求。

(一)不準在國內公務活動中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進行的與履行職務有關的一切活動,包括上級到下級檢查指導工作、調查研究,地區和部門之間的公務往來、考察、學習等公務活動,執行中 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住宿不準超過當地接待標準的通知》(1994年4月28日)精神,以及各地區各部門根據該通知要求製定的公務活動中的具體接待標準。要在指定的賓館、招待所,參照當地會議標準安排食宿。對確因工作需要陪餐的,要控製人數,減少次數,不準上名貴菜肴,更不準上當地不出產的名貴菜肴和酒水。要按照有關規定交納食宿費用,接待部門要按規定收取。

(二)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黨員領導幹部用公款包租或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按規定組織上應該給其分配住房而暫時解決不了的。2.必須經過組織按一定的程序批準。3.必須是暫時包租或者占用,不得無時間限製。除了這三種情況之外,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否則屬於違紀。

(三)不準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

黨政機關配備、使用小汽車的規定主要有:1.中 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群眾關心的事的決定》。2.中 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問題的規定》、《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3.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提出的“不準違反規定購買和更換進口豪華小汽車,不準利用職權向企業、下屬單位換車、借車和攤派款項買車;不準用貸款、集資款和專項資金購買供領導幹部使用的小汽車;縣(市)黨政領導機關和單位,凡拖欠職工工資的不準購買小汽車”。4.中紀委五次全會提出的“不準在企業非政策性虧損、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小汽車;不準購買進口豪華小汽車”。5.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禁止對普通轎車進行豪華裝修的通知》規定的“黨政機關領導幹部的工作用車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工作用車一律不得進行豪華裝修,即購車時不得要求售車單位高於原車配置設計進行裝修,也不得借修車之機進行高於原車配置的裝修,如增改天窗、電動門窗;調換真皮坐椅;增設車載冰箱、電視、CD音響,以及其他與汽車行駛性能無關的設備”。除此之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還製定了許多具體的規定,這裏就不一一列舉了。

1997年5月25日中 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製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幹規定》提出:“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在任同一職務期間配備的小汽車,五年之內不準更換。使用五年以上,能夠使用的要繼續使用;按照國家汽車報廢更新的有關規定,經交通管理部門鑒定,如已達到報廢更新的標準,可申請更換。有關主管部門要從嚴審批。領導幹部變動工作崗位,能在現有車輛中配備小汽車的,不準配備新車。”

(四)不準擅自用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

用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應符合三個條件:1.財力許可。財政狀況困難的地方和經濟狀況困難的單位,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必須嚴格限製;條件較好的,也應本著節儉的原則,嚴格按照各地製定的公款配備、使用通信工具的規定配備。2.工作特殊需要。如維持交通、保障安全、查辦案件等的需要。3.經組織批準。

二十一、《廉政準則》從哪些方麵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以及為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廉政準則》從以下六個方麵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一)不準索取管理、服務對象的錢物。即不準采取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接受管理、服務對象(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和執紀機關查處的案件當事人、組織和人事部門的工作對象以及其他領導幹部在部門和單位法定職責範圍內管理和服務的對象)要錢要物。

(二)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和宴請。即不準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及其親屬的禮物饋贈和宴請。

(三)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即在國內公務活動和對外公務活動中,不準接受用公款以各種名義(如各種會議的形式和名義)贈送的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包括現金和代幣購物券、禮儀儲蓄單、債券、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以及接受個人贈送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同前)。

(四)不準接受下屬單位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憑證。“其他支付憑證”包括支票、彙票等支付憑證。

(五)不準以虛報、謊報等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及其他利益。即不準以說假話、隱瞞事實真相等弄虛作假的手段誇大成績、掩蓋問題,欺騙群眾、欺騙領導、欺騙上級而獲取榮譽、職稱及其他利益。

(六)不準用公款公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和借機斂財。即不準用公款公物操辦本人及家庭成員職務升遷、過生日、遷新居等喜慶事宜以及借此之機聚斂財物。

《廉政準則》規定,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的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學習、培訓的費用。

(三)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出國(境)旅遊、探親、留學向國(境)外個人或者組織索取資助。

(四)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其他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同時《廉政準則》中還規定,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及管轄的業務範圍內個人經商辦企業和在外商獨資企業任職。

二十二、《中國共 產 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貪汙賄賂行為有哪些?

《中國共 產 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貪汙賄賂行為有以下十四條:

(一)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如貪汙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等。

(二)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有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執紀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

(三)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複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

(四)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受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

(五)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變相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六)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退(離)休後,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在職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

(七)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對下屬單位、客戶刁難報複,給對方造成損失;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的財物合夥私分的,以受賄論。

(八)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因行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十)向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介紹賄賂。

(十一)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十二)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

(十三)農村黨組織、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從事下列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1.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管理。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征用補償費的管理。

5.代征、代繳稅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8.依照黨內法規從事黨的紀檢、組織(人事)、宣傳等工作。

(十四)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較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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