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北周趙善做尚書右仆射,其“職務克舉,則曰:‘某官之力。’有罪責,則曰:‘(趙)善之咎也。’”功歸下僚,罪責自己承擔。不過推功與攬罪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分離的,某些人以推功見長,某些人則因攬罪而聞名。
先說推功。西漢趙廣漢做郡守,經常“推功善歸下”,常說:這是某某曹掾所為,非我所及。由於趙廣漢“行之發於至誠”,致使看到或聽到此事的僚吏們都“輸寫心腹,無所隱匿,鹹願為用,僵仆無所避”;東漢的劉寬為南陽太守,也“事有功善,推之自下”。酷吏張湯也精於此道。張湯奏事,漢武帝連連說好,張湯就會說:這個奏章不是我想出來的,而是掾史某某所為。
推功法是僚屬主動積極的再創造過程。它以對僚屬過去成績的肯定,激發他們的自覺性並給予充分的再表現的機會。同時,由於推功涉及的是某個具體的個人,而不是籠統的“大家”,所以既鼓勵了當事者,又激勵了見知的其餘僚屬。
再說攬罪。攬罪法以官長引咎自責為特征。聞人晉做泰山太守,“吏有過謬,引以自責。”官長反躬自責,將僚吏的罪過等同於自己的過錯,“自責”已經是出人意料的“過分”行為。
而一旦從引咎自責進入到引咎自罰,“過分”就更會帶來意外的效果。
西魏文帝時,長孫儉做荊州刺史兼東南道行台仆射。轄區內鄭縣的縣令泉璨有不法行為,被百姓告發,經過審訊,判定所告屬實。長孫儉召集僚屬,當眾宣布:這都是因為我教誨不夠,恩信不及,是我的罪過,不是泉璨的過錯。於是在官衙前,袒衣露肉自罰了三十杖,卻沒有製裁縣令。據說,自此之後,“屬城肅勵,莫敢犯法”。魏文帝聽說此事後,下詔褒勉慰勞他。權臣宇文察也寫信給長孫儉說:“近來聽說您部內縣令犯罪,你自罰三十杖,警示眾僚。過去雖聽說過‘王臣謇謇,匪躬之故’,說的是憂公忘私、知無不為的事,但還不如您舍身自罰、訓誡群僚。”聽說之後,很是讚賞。
攬罪法也創造著僚屬的主動積極性。它對僚屑行為的否定,是通過自我反省的“反躬法”作出的,這就是傳統儒學的“恕”道。結果,同樣以曲折的方式激勵了僚屬。因為按照“恕”道,不應當再讓官長“自責”“自罰”了,誰要再引起這種後果,就會惹發眾怒、引火燒身。推功攬罪是一種稀見、難得、過分的極端舉動,也正因為如此,它具有撼動人心的感化作用。
三是不罰示恩法。中國古代有一種通行的施之於僚屬的責罰力式,,杖罰,也即打板子。各級官長都擁有對僚屬的杖罰權。但精於治道、治術的官長們往往放棄這種法定的懲罰權,不依恃杖罰而求得治理。唐玄宗開元初,碭山縣令韋恒“為政寬惠,人吏愛之”,遇皇帝出巡,硒山應當供應衣食住行事宜。當時沿途州縣懼怕這一重要事情安排不好,“務於鞭撲”,督責吏人。韋恒“獨不杖罰而事皆濟理”。德宗貞元時,吳湊做京兆尹,僚吏“非大過,不行笞責”,隻是召來當麵問清事情原委,批評之後將之放歸繼續工作。“吏尤惕厲,庶務鹹舉。”
陸象先,玄宗先天二年做益州大都督府長史、劍南道按察使,在官“以寬仁為政”。同僚司馬韋抱真勸說他:“希望您厲行杖罰,樹立威名。否則,一旦下僚懈怠起來,卻沒有震懾他們的東西。”陸象先說:“做官能夠治理就行了,何必用嚴刑來樹立威風!損人利己,那不是寬恕之道。”後來,陸象先又做了蒲州刺史、河東道按察使。
一次,一個小吏犯罪,陸象先隻是批評他幾句,就放他回去了。旁邊的錄事說:“這種情況按法應當行杖。”陸象先駁斥說:“人情都是相差不多的。你怎麼就不懂我的意思?如果說今後一定要打板子的話,那就從你開始吧!”一席話說得錄事“慚愧而退”。按照陸象先的說法:天下本來是沒有多少事的,隻是那些庸人插手幹擾,這才搞得繁不勝繁。如果在源頭上就以清靜安之,不用發愁,事情自然就減少了。因而,陸象先前後做州刺史,“其政如一,人吏鹹懷思之。”
武則天時,徐有功為蒲州司法參軍,“為政寬仁,不行杖罰”,胥吏們感恩戴德,互相誡約:誰犯了徐司法杖罰,大家就一起來貶斥懲罰他!結果,胥吏們爭相做好自己的工作,直到徐有功任滿離開蒲州,沒有,個人被杖罰過。
玄宗先天時,李日知做刑部尚書。他做官的風格是“不施捶撻而事集”,既不用杖罰威脅,公事也都辦利索了。有一次,一個令史接到詔敕,竟忘記了當天發下去。這當然是了不得的過失,作為刑部長官的李日知自然發怒了。他召集眾僚,命人取來杖板,準備杖罰這個小吏。但轉而一想,又改變了主意,對那個令史說:“我要是打了你,天下人肯定會說你能撩撥我發怒。而一旦真的打了你,你的聲名也就完了。不光矮同僚半截,你的妻子兒女也瞧不起你了。這次就饒了你吧!”從此之後,“吏皆感悅,無敢犯者。脫有稽失,眾共謫之。”
陸象先把大肆杖罰看成不會得一日安寧的“繁擾”下策,以為一施杖罰就會造成“打而不勝打”的惡性循環,所以,他認為不用杖罰是“安靜”“簡化”的根源,也即開始不打板子,最終也就無人可打了。其實不罰示恩的功效也在於此,它能使官與吏的關係呈良性循環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