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可能中,最大的可能是哪一種呢?
我覺得最大的可能是第三種情況。
交通管製是為了什麼?為了確保首長們的車輛通行時絕對安全。確保是什麼意思?那就是萬無一失!萬無一失怎麼才能做到?那就必須提前戒嚴。身為武警戰士,執行的正是戒嚴任務,那你為什麼還要違反命令放人過橋?
不怕一萬,就怕萬一……
順著這一種思想慣性思想下去,會思想出各種各樣後果嚴重的“萬一”來。
總而言之,若不處分,行嗎?
結果小武警戰士的命運就注定了特值得同情了。用他自己的話說—即使有人同情他,那同情對他又有什麼實際的意義呢?
尤其是,如果他的直接領導是一位新上任的領導,那麼采取最後一種態度的可能性幾乎會是百分之百。不一定堅持給予處分,但批評和警告是絕對免不了的。
新上任嘛,來日方長,不重視執行命令的嚴肅性還行?
於是,會釋放一種信息—為了確保“大公仆”們的車輛通行安全,沒有什麼特殊情況不特殊情況的,一切人的一切要求、請求,不管聽起來看起來是多麼地應該予以方便,那也是根本不能給予方便的……
第二種可能性不是沒有,但會很小。有的前提必是—那個小武警戰士的直接領導者即將離退,心想多大點兒事呢,一直對下屬要求嚴格,這一次就別太認真了吧,於是息事寧人地“嗯嗯啊啊”地就過去了。又於是,那小武警戰士僥幸避過“一劫”。這種結果,隻能是恰逢直接領導者即將離退,連即將晉升都會是另一種結果。讓我們假設他的直接領導者是位排長,他聽了一名戰士的彙報,怎麼可能完全沒有態度呢?那麼,態度無非兩種—一種是自己行使批評警告的權力,事後卻並未向上一級領導彙報;一種是既然實行了批評警告,作為一種擅自違反保安命令的現象,自然還須向連長彙報。而一旦由排長彙報給了連長,再由連長彙報給了營長,那一件事,極可能就成為全團進行職責教育時的反麵典型事例了!
可是依我想來,它多麼應該成為這樣一件事啊—當大娘講完自己要過橋的理由之後,小武警戰士禮貌地說:“大娘,我在執行任務,不能攙您上橋了,您二老別急,慢慢上台階,慢慢過橋去啊!”
如果當時的情況竟是這樣,那麼周圍的人自然也就不會七言八語地訓他了,內心裏必會覺到一分這社會的溫暖了。那老大爺,自然也就不會鬱悶到極點地哼出那麼一聲了。
明明可以這樣地,為什麼就偏偏沒這樣呢?
想到這裏,我覺得,第一種可能性的概率幾乎為零。
並且接著做如是想—即使我是那位小武警戰士的排長、連長或營長,我內心裏本是要這麼表態的—他做得很對啊!在任何情況之下,我們都應兼顧到人民群眾的方便,希望大家以後向他學習!
可是,我真的敢將內心裏的這種態度變成欣慰又熱忱的話語說出來嗎?
我覺得我沒有足夠的勇氣。
我會顧三慮四。
如果,我的話傳到了我上級的耳中,他們根本不認同我的思想呢?
或者更糟,我的戰士們接受了我的思想,在某一次執行“交管”任務時,遇到類似情況,也好心地放行了,結果出事了呢?比如正值“大公仆”們的車輛通過,被好心放行的人,從懷中揣出什麼標語,刷地從橋上垂將下去;又比如,看去那麼溫良的大娘或大爺,一旦上了橋,卻要往橋下跳呢?當下社會矛盾多多,誰也沒法預知別人是否糾結於什麼矛盾之中!……
不怕一萬,就怕萬一。
那“萬一”一旦發生,一名小排長兜得住其重大責任嗎?
從那日以後,我對於我這樣的作家所一向秉持的—要用人文主義創作原則進行創作、以包含人文主義元素的作品影響人們、進而改變社會風氣的堅持,好生地灰心喪氣。
並且,感覺到著一種前所未有的悲哀—因為我為之再三思想的這一件事,“大公仆”們肯定從不知曉。
“人文”之社會元素是什麼?
以最具體、最起碼的理解來說,無非便是人人都較自覺地使我們每個人天天生活其中的社會大家庭裏增添一些能使人心暖和一下的想法和做法而已。
“人文”之社會元素在哪裏?
它首先在人的頭腦裏,體現為一種思想;隨之要注入人的心裏,體現為情理;再之後變為言行,體現於社會的方方麵麵。
可要使我們國人的頭腦裏也有幾分“人文”思想,怎麼就這麼難呢?
試問諸位讀者,如果你是那位小武警戰士,你當時會怎麼做?如果你是他的領導,你聽了彙報之後,又會如何表態?
而同樣值得同情的,我認為也包括“大公仆”們。
因為我相信,他們如果預先知道,或事後知道,由於他們的出行,一位大娘憋了一泡尿,卻不能趕緊過一座跨街天橋回家上廁所,他們要不生氣才怪了呢!
但他們預先當然不會知道。
事後當然也不會知道。
在中國,“人文”二字的樸素原則,正是被如此這般地解構的。
好比從前中國孩子用幾塊石子就可以在地麵上玩的遊戲—“憋死牛”……
注:真沒想到我的提案竟可以不寫了;也真沒想到我這篇文章其實沒了收入預出版新書中的意義—然而這種“真沒想到”,是高興的感覺。
又,據我所知,在北戴河,以往的“大公仆”們,每人每家是“分配”了一處海灘的,不消說都是海濱好地段,估計還有四五十處之多。若此“規”不改,一直分下去,哪一天是個頭呢?
獨樂樂,與家人樂樂,何如與民共享美好海灘樂?
我想,索性連這一點也幹脆改了吧!
可保留一處海灘由“大公仆”們共享海泳之樂,其他以往“禁地”,拆除安全隔離設施,歸還給公眾,那正體現著美好自然資源的國民共享原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