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6章 有聲語言大眾傳播的生命活力(4)(3 / 3)

傳播主體對於話語責任的承擔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麵來加以分析:

(一)話語責任的社會層麵

正如我們所知,大眾傳播是有益於社會的,但是這一有益具有應然性而不具有必然性。

大眾傳播是否有益於社會,關鍵在於傳播主體進行了什麼樣的傳播活動。正是由於在大眾傳播之中,傳播主體肩負起了特定的社會責任,也正是透過大眾傳播,傳播主體表現出了作為“社會人”所應有的社會責任。傳媒自身並不會自動實現責任下的傳播,承擔責任並付諸實施的是具有生命力、辨別力和創造力的主體。因此,話語責任的承擔首先在於對大眾傳播社會責任的認定上。

我國的大眾傳播應該成為也必須成為先進文化的創造者、生產者、傳播者、建設者!我們的話語責任就是要傳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展現先進文化的精華,創作出有聲語言的典範,推動社會的健康發展!

對於這一層麵責任的認識和追求,很多傳播者是盲目的、被動的,他們往往將之歸於媒體,認為自己既在媒體之中,必然已經承擔或者分擔了這一責任。在他們看來,傳媒負有這樣的責任,並且或許負起了這樣的責任,那麼,作為傳播的執行人的自己毫無疑問也已經或正在分擔責任,因此,社會層麵的責任對於傳播者來說具有“先驗”的性質,“它就在這裏”並且“已經在被執行”,可以不必過多地強調。正因為如此,這種責任常常也是缺失的。社會層麵的責任承擔,在為大眾傳播確定方向的同時,也為具體的有聲語言創作確立了高遠的目標,傳播主體在進行傳播活動時應時刻牢記並將之內化為一種自覺的事業追求!

(二)話語責任的傳播層麵

與話語責任的社會層麵不同,傳播層麵的話語責任當然不是站在大眾傳播的立場上思考其高遠的社會意義,而是主體對大眾傳播作用具體化的認識。

首先,明確大眾傳播的實現途徑。在大眾傳播中,媒體不管是認定、創造、推廣,還是反對、批判、阻止某種觀念、理念、行為的傳播,也不管是通過斷言、暗示、引導、潛移默化哪一種途徑,都具有要求、示範、榜樣、影響等作用。認識到這一點,傳播主體就能夠更切實地明確自己所進行的傳播活動的影響所在,知道大眾傳播實現的具體途徑,並由此了解了自己的傳播行為對接受主體造成影響的方式。

其次,深諳大眾傳播活動的方向性和目的性。無論是從哪一個角度來看——“社會公器”還是經濟實體——大眾傳播活動都有著突出的方向性和目的性。不管是形式上的提供新聞信息、傳遞和塑造文化生活、進行日常生活服務、組織娛樂活動,還是實質上的經濟利益或社會效益,都有著直接的或間接的目的。我們認為,傳播主體隻有在掌握全局的情況下,才能更好地發揮個人的創造性。因此,他不能隻是方案的被動的執行者或者完美的實行者,而應成為創作群體中的一員,成為真正的主體。當然,這並不隻是傳播主體自己的問題。受到限製的傳播主體,隻有深諳傳播的這一基本規律,並圍繞它展開工作,彌補那些負麵影響,才能取得良好的傳播效果。

再次,落實傳播目的,確定自身定位。傳播主體在進入特定的欄目、節目之前,自然可以根據自己的性格、特長、愛好、知識儲備選擇適合自己的類型,然而一旦進入具體的節目,作為大眾傳播的施行者,就要自覺服從於傳播的目的,並將之落實到具體的傳播活動中來。主體可采用逐層劃歸的方式,對傳播目的進行認定,從大到小,一步步落到實處,並和自身的定位與創作空間連接起來。其中既有總體目標的執行(給定了空間,需要通過傳播活動加以實現),又有具體節目的編創(需進一步探索,發揮自己的能動性和創造性)。總體目標雖然是清晰和確定的,但具體操作時仍然會在指向、意向等方麵,為創作留下空間。頻道、欄目的定位,如內在價值設定、整體風格設計、對象定位等,必須落到實處,才能有的放矢,才能完成傳播的預期目的。這些都要通過傳播主體的創造性工作,有效履行責任,來加以實現。

需要指出的是,大眾傳播活動要求著傳播主體負起一定的責任,同時也為傳播主體的責任劃定了一定的空間。在大眾傳播中,傳播主體的責任(其權利和義務)是有限度的,他必須服從於大眾傳播的要求,服從於具體欄目和節目的要求,展現他與大眾傳播相符合的那一部分。主體雖然毫無疑問擁有實現其個人價值、自由的權利和自主性,但是隻要他把大眾傳播作為自我實現之途,大眾傳播事業的整體規範便會要求和影響著他的實現方式,在這個意義上,大眾傳播事業與主體一樣,也具有它自身的規定性和能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