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話語責任的個體層麵
無論怎樣崇高的社會理想,怎樣重大的媒體職責,最終都要落實到主體有意識的傳播活動中來。正如黑格爾指出的:“在我做一件事情的時候,我就規定著我自己。……它們經過了我的手,是我造成的,它們就帶有我的精神的痕跡。”有聲語言作品就是傳播主體履行傳播責任的具體成果,其中既包含對責任的認識,又包含責任的履行。在個體層麵,話語責任即是指傳播主體進行具體的語言創作、話語表達時所應承擔的權利與義務。
首先,主體必須“出席”。主體出席包括兩個部分,一是主體必須在場,一是主體必須發言。
在場。我們知道,主體是具有主動性、能動性、創造性的人,因此,這裏的主體在場,不是傳播者在鏡頭前、話筒前出頭露麵就可以達到的,這個“在”不僅是“身在”,更重要的是“心在”。心不在焉、勉強應付,輕車熟路、僵化重複,緊張慌亂、不知所雲,信口開河、無所用心,都是“身在心不在”,這樣的傳播,並不能從中發現主體的表現,不能從中感受到主體性實現的力度和分量。傳播者隻有切實領會傳播的意圖和目的,主動自覺地參與到節目的創作中,有意識並有效地駕馭節目進程,創造性地進行語言創作,才算是進入到了傳播圈和創作圈,主體才算真正在場。
發言。主體在場是為了“發言”,“發言”是有聲語言大眾傳播生命活力的棲身之所。承擔話語責任,就是要有效行使話語權力,不能“沉默寡言”,也不能“人雲亦雲”,而要敢於“發言”。“發言”並不就是張嘴說話,主體是具有自主性、能動性、創造性的人,“發言”就是要有的放矢、有感而發、有動於衷,就是要有目的、有感受、有態度、有感情、有狀態、有意味。發言是一個融彙了發現、感受、辨別、思考、表達、交流的整體係統,是明確意圖、緊扣目的、理清思路、調整心態、調動感情、形之於聲、及於受眾的綜合的係統和不斷調整的過程。
主體出席強調主體的存在感、主體性,是主體承擔話語責任、履行傳播義務的具體表現。
其次,要善於傳播。責任不僅是對主體行為的規定,也對主體承擔責任的能力提出了要求。在主體的責任意識中,也貫穿著對自我傳播能力不斷提高的要求。
大眾傳播中往往存在著這樣一個矛盾:媒體工作者(製作人、記者、編輯、播音員主持人)擁有信息生產和傳播的工具,控製著人們的“公共空間”,是強力的文化生產者;與此同時,他們自身卻缺乏行使這種話語權力、生產那種名副其實的社會文化的應有的視野和素養。也就是說,媒體工作者現實中的文化能力與傳播中的文化地位極有可能會出現層次上的錯位。而這種錯位直接導致了“在其位”而不能“謀其政”、享有權利而責任缺失的消極後果。因此,缺乏落實責任的能力,僅有承擔責任的勇氣和行動,也不可能使話語責任得到有效實現。
“善於傳播”是主體獲得傳播身份的必要前提,正是由於在傳播能力方麵的比較優勢,傳播者才獲得了進入大眾傳播的“通行證”。同時,“善於傳播”不是一個靜止的概念,不是一張永遠保值的合格證書,它需要傳播主體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和能力,不斷強化語言功力,以便於在充滿挑戰的大眾傳播工作中能夠“勝任愉快”。
如果說對“主體出席”的認識有利於讓傳播者在傳播中獲得主體的身份,從而有機會實現和展現傳播的活力,那麼,對“善於傳播”的銘記則會促使傳播主體在傳播中不斷提高自身的能力,從而不斷優化傳播的手段和效果,使有聲語言大眾傳播的生命活力得以維持、延續、增進和發展。
由以上的論述我們可以發現,話語責任的承擔有兩個基點:一是立足於大眾傳播。在社會層麵,大眾傳播是主體以傳播主體身份介入社會的切入點。在個體層麵,大眾傳播是自我進行創造性活動並自我實現的途徑。離開了大眾傳播,傳播主體無從說起,話語責任的性質也就發生了改變;一是立足於主體。無論在哪一個層麵,主體都是唯一實體,正是其參與、選擇、認同、實施、推動、發展完成了傳播活動,落實了傳播責任,實現了傳播目的,也最終把傳播與社會的發展、與人的發展聯結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