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 有聲語言大眾傳播的生命活力(8)(3 / 3)

人作為認知主體、生存主體、倫理主體、實踐主體,在社會化的生存中,必然超越自身界限,與同樣作為認知、生存、倫理和實踐主體的他者彼此關聯、相互作用。因此,在主體性之中自然隱含著主體間性的成分。主體間性就是人作為主體在對象化的活動方式中與他者的相關性。

真正的主體性不是征服性的,而是建設性的,不是消耗性的,而是生長性的。主體性不是以占有、改造,甚至是摧毀和損耗客觀世界或其他主體來加以實現的。作為主體的人,與其所處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不一定是也沒必要是一種不可和解的對立關係,而應是一種和諧的共處共生關係。片麵強調某一個體、某一群體、某一種群的主體性,把自我的主體性建立在對“客體”的征服和奴役上,不但有悖於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最終會受到規律的懲罰,而且這種粗率的、粗暴的行為方式也不會為主體帶來真正的滿足。

道理很容易明白,但是在具體實踐中,問題卻總是層出不窮。正如薩特所總結的:“在我選擇我的自由時,我也要求他人的自由,然而當我進入行動領域時,我就不得不把他人作為手段而不是目的。顯然,我們在此遇到了一個二律背反……”因此,蘊含著主體間性的主體性,既是一種事實,又是一種價值;既在現實之中,也尚在途中,需要我們不斷去努力、去實現。

我們認為,以交往理性作為主體間協調的方法,是解決這一“二律背反”的根本出路。

交往行為理論是在對主體性問題進行反思的過程中提出來的,哈貝馬斯是交往行為理論的代表。在他那裏,所謂的交往行動是指不同主體之間以語言為中介,以理解為目標,通過理解和交流,達成共識,從而實現合作、協調關係的那種行動。交往行為蘊含著交往合理性。交往合理性實質上就是對話理性和商談理性,是主體間的符號化協調和理解關係。

哈貝馬斯認為,合理交往應該堅持的共同普遍條件有:認知的真實性、主觀的真誠性、規範的正確性(或正當性)以及語言的可領會性。其中,認知真實性與客觀世界相對應,適用認識的真理性標準和訴求;主觀的真誠性與自我世界相對應,要求主體的表達意向和交往意向是誠實的、無欺的;規範的正當性與社會世界相對應,要求規範具有交互性、共同性和普遍性,這是交往的普適性標準。

交往行動不同於以往任何一種理性活動,同時涉及三種行動,即目的論(策略)的行動、規範調解的行動和戲劇行動,所以,交往行動要與三重世界發生關聯。其中,與客觀世界的關聯,追求目的合理性;與社會世界的關聯,奉行規範的正當性;與自我世界的關聯,注重動機的真誠性。第一種情形以真理性為己任,是知識理性;第二種情形以正當性為目標,是道德理想;第三種情形涉及主觀意向,是審美帶表情的。交往合理性意味著三種合理性因素的統一和共存。我們之所以用“交往行為”概括和規範主體間的共生共存關係,出於以下幾個方麵的考慮:首先,主體間是一種共在關係,存在著交往的現實性和交往的必要性;其次,交往作為一種麵向主體開放的溝通行為,意味著承認主體間存在著平等的對話關係。交往理性摒棄強製、統治、權力、金錢利益等純粹工具性和策略性的動機,反對工具化、技術化、官僚化,反抗奴役和物化,是一種協調性、建設性的行為而不是以占有為目的的強製性、壓迫性行為;再次,交往行為實現的過程是一個溝通、理解、對話和協商的過程,目的是出現一個“雙贏”的局麵,在性質上是建設性的而不是破壞性的。對交往理性的履踐與維護,有助於主體道德能力和社會價值的增長,有助於維護主體間的共同權益,實現主體的共同進步;最後,盡管交往行為理論和大部分社會理論一樣,具有“以偏概全”的問題,甚至還帶有“烏托邦色彩”,在現實生活中,即便主體間的關係在形式上實現了規範和統一,但是主體間的關係也會永遠存在著張力,存在著疏離的可能。交往與主體間性並不能保證這些負麵問題的出現,但是交往理性(商談理性、對話理性)卻提供了一個合理而積極的途徑,使最終解決這些問題成為可能。其力求公正、合理的立場和積極的理想色彩,也許正與我們建設和諧社會的理想有著相協調的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