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古今中外,探討娛樂活動的價值問題的時候,正統觀點大多是“寓教於樂”。古羅馬詩人賀拉斯率先提出寓教於樂的理念,他在那篇教人如何寫詩的《詩藝》中寫道:“詩人的目的在於教益或在於娛樂,或者在詩中使娛樂和教益相結合……莊嚴的長老奚落毫無教益的著作,傲慢的騎士輕視索然寡味的詩歌;寓教於樂的詩人才博得人人稱可,既予讀者以快感,又使他獲益良多。”——隻有兼顧娛樂和教育,才能滿足“長老”和“騎士”的不同需求。寓教於樂理念在我國古代通常被表述為“文以載道”。“文以載道”是儒家文化對一切文學藝術品種的基本性質規定,“道”即主流文化認同的觀念和行為規範。在這一價值體係之中,文學藝術的首要使命不是娛樂,甚至不是(形式的)審美,而是作為“道”的傳播載體,用主流文化的傳統規範去教化民眾,以實現主流文化向各階層亞文化的滲透,達到現行社會結構穩定於一統的目的。在兩千多年來的持續實踐中,“文以載道”已經變成類似公理(即無須論證)的觀念,深入到中國文化積澱的基層,成為人們判斷“文”(文藝樣式或者作品)的首要價值標準。按照這一觀念,他們對“不載道”之“文”,或承載非主流文化之“道”的“文”,就不假思索地判定為“無意義”,斥之為“無聊”或“無益”而排拒之。在商品文化的衝擊下,這一傳統思維定勢雖然有所淡化,但是沒有本質上的轉變。
在今天的人們看來,要求任何娛樂活動都符合目的性、都有教育意義,似乎迂腐了。恩格斯也說過:“人不僅為生存而鬥爭,而且為享受,為增加自己的享受而鬥爭……(準備為取得高級的享受而放棄低級的享受)。”但是反過來看,作為一種社會行為,娛樂活動必將影響社會文化、社會生活。換句話說,無論有心還是無意,娛樂終究要對社會發生作用:或者有益,或者無益甚至有害。在這個意義上,“單一、純粹的娛樂”或者說“為娛樂而娛樂”是不存在的。
我們不妨進一步追問:作為藝術,電視可能隻是單純地被用來“審美”或者“娛樂”嗎?或者說“為藝術而藝術”嗎?——顯然不可能。
20世紀文化人類學對藝術現象的田野調查表明,所謂“藝術”並非19世紀的歐洲書齋學者指稱的那些東西,原始藝術都有其直接服務於人類生存的功利目的,藝術的本質從一開始就是多功能的人類生存工具。藝術所引發的美感或快感,並不是藝術行為所要達到的終極目的,而是藝術行為趨向生存目的的實施過程中,保證這一目的得以達成的激勵因素。——在人類趨向生存目的的生產活動、生活勞作、知識學習、信仰傳承等耗神費力的文化行為中,藝術猶如裹在苦藥上的糖衣,以愉悅為餌誘人自願從事艱辛的文化傳承習得行為。這就是中國傳統藝術觀“文以載道”、“寓教於樂”的本義之所在。對中國各民族現存的傳統藝術的大量調查表明,這些藝術中的大多數種類,在這些民族的藝術文化觀念中,都不是單純作為審美或者娛樂之用的,而是更多地呈現出與生存命題密切相關的泛功能或泛目的性質。例如,侗族的“大歌”、“小歌”,藏族的“鍋莊”、“弦子”、“打阿呷”以及《格薩爾王》等傳統史詩。
如今,依托著傳媒科技成果,電視文化在中華民族的先進文化建設和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中,發揮著別的文化形式難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事實上,電視文化已經成為引領當今中國文化潮流的主要形式之一。因此,電視文化不僅應該寓教於樂——在娛樂大眾的同時進行社會教育,而且必須以最先進的文化去“化大眾”。當然,在寓教於樂的過程中,即使教育是重心,是主要價值所在,娛樂也是必要的前提條件,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沒有娛樂的承載和激勵,教育難以寄寓。如果幹巴巴地教育,其效果將大打折扣,甚至事與願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