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題
“題材選得好,節目成功一半”,選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麼,“好”的標準是什麼呢?泛言之,法製節目的題材都不差,因為案例中必然包含有始有終的故事,而且矛盾衝突激烈(否則也不會對簿公堂了),富有戲劇性,這都是吸引眼球的優質元素。編導的表達空間也比較大,可以煽情、可以論理、可以說法,尤其在那些重大刑事案件中,暴力、金錢、色情……應有盡有,人性之醜惡展露無遺、觸目驚心,正是擄獲收視率的殺手鐧。這樣一些“黃金選題資源”同樣熱切召喚著該欄目的編導們。不過,他們好像視而不見,好像不為所動。
事實上,節目開播以來,《經濟與法》的選題集中於民商類(經濟糾紛)案件,“選取能夠折射出時代感、命運感的老百姓的故事”,“為普通人的社會生活服務”我們不妨隨機查看具體節目的名稱來“顧名思義”。比如曆年的“7月1日”的節目:2003年,《116元的帕薩特》,合同糾紛;2004年,《小股東的尷尬》,股權糾紛;2005年,《中了五十萬之後》,彩票糾紛;2006年,《魂斷六公裏》,人身損害賠償;2007年,《父親的遺囑》,遺產糾紛。另外,積極關注宏觀層麵,傳播“先進的規則文化”。僅2006年,就成功策劃了一係列重大選題,例如:“和為貴”、“3.15行動”、“執行正在進行”、“反商業賄賂”、“直擊黑中介”2007-2008年,為了矯正“講故事”的“軟弱性”,節目選題上開始強調“硬度”。首先,加強對大案要案的報道,特別是涉及重大公安案件、職務犯罪、貪汙腐敗、商業賄賂、瀆職、重大事故等選題。其次,曝光違法違規、破壞經濟秩序的活動和行為。增加調查類節目的比重,增強“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功能。例如涉及生命健康的製假事件、不為人知的“地下勢力”、“潛規則”等等,而且力求做到原發性報道。最後,重視推動立法進程的典型案件,以國家立法進程和經濟發展為大背景,循跡索案,例如在電子商務等立法欠缺的領域。“和為貴”、“家和萬事興”係列的推出,更可以清楚地顯現出節目“和諧現實社會”的用意。
2.采訪
像《經濟與法》這樣慎重對待預采訪工作的,在央視也不多見。開始采訪前,記者不僅要編寫詳細的采訪提綱,還要借助集體智慧,運用“內部創作故事會”——集體編劇的形式,尋找最佳的講述方案。
對於欄目的社會影響力,記者們大概都有“自知之明”。不過,濫用采訪權、參與道德審判甚至幹預司法一類的違規舉動,幾年來,似乎和他們絕緣。這又是一個奇跡了。不僅如此,對待采訪對象——當事人,因為“站著說話不腰疼”而居高臨下地施加道德暴力的現象也不多見。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經濟與法》記者的敬業程度讓人歎為觀止。例如,2006年3月7日首播的節目叫《“和為貴”之七·同一個屋簷下》,從播出的內容上看,為了它,記者從2006年春節前夕拍到除夕日、直至大年夜,又從正月初八拍到十五、直至元宵夜,接下來,還跟拍了調解的後續過程。也許,這是記者在“作秀”、沽名釣譽,或者為了得獎,是現實利益驅動……善意一點猜測,大概還有虛榮心、成就感甚至使命感包含其中。——如此“務虛”,已經接近“務實”的層次了。
3.編輯
如果說“媒介完全客觀、中立”,實際上忽略了人的主觀能動性,而從業者的主體性突出顯現在編輯環節。概言之,《經濟與法》編導的傾向性是明晰的:積極、入世、富於建設性,堅持法治、弘揚道德——正好吻合了主流社會的意識形態。
推動法製進程、支持司法探索:法律的修訂通常滯後於社會現實,司法規則總是被司法實踐刷新。《“和為貴”之六·無聲的情感》(2006年3月6日首播),采用了當地法院院長的這樣一段采訪:“(雖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案件不能調解……(但是,司法實踐)應該以解決矛盾為目的。法律上如果有障礙,我們可以(借助)案外的協調和調解。(這樣)既維護了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也把其他民事糾紛解決了。我們可以做一些嚐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