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工業”這一概念,是1958年3月中央在《關於發展地方工業問題的意見》中首先提出的。該《意見》說:“農業社辦的小型工業,以自產自銷為主,如農具的修理,農家肥料的加工製造,小量的農產品加工等。……一般農村中小型工業,以采取縣、社合營或鄉營的形式為好。”1958年8月在“左”的思潮影響下,在我國農村開展了人民公社化運動,提出要“建立農林牧副漁全麵發展、工農商學兵互相結合的人民公社”,要從農業生產戰線轉移一部分勞動力發展“農村工業”。到12月,中央在《關於人民公社若幹問題的決議》中提出要實現“公社工業化”,“人民公社必須大辦工業,……有計劃地發展肥料、農藥、農具和農業機械、建築材料、農產品加工和綜合利用、製糖、紡織、造紙以及采礦、冶金、電力等輕重工業生產。人民公社的工業生產,必須同農業生產密切結合,首先為發展農業和實現農業機械化、電氣化服務,同時為滿足社員日常生活服務,又要為國家的大工業和社會主義市場服務。”當時公社工業的發展,是由四個方麵組成:一是地方國營下放了一部分;二是約有35%的手工業社轉為公社工業;三是將農業社原來的工廠平調改為公社工業;四是從社員中用平調方法興辦了一些企業。據國家統計局1958年末統計,全國社辦工業有26萬個,總產值62億元,務工社員(含大煉鋼鐵)最高曾達1800多萬人。

毛澤東對農村工業化寄予厚望。1959年2月的鄭州會議上,他指出:社隊企業、社辦企業、隊辦企業“是我們偉大的、光輝燦爛的希望”所在,“建議國家在十年內向公社投資幾十億至百多億人民幣,幫助公社發展工業,幫助窮隊發展生產。”

為了糾正公社化過程中存在的“共產風”和“一平二調”,從1959年上半年開始了對公社工業的整頓、合並、歸還、停辦。對原來下放公社的國營工業仍然收回為國營;對手工業社轉為公社工業的,仍然按手工業社的辦法來辦,實行集體所有製,單獨經濟核算;對把原來高級社經營的企業調來歸自己經營的,要發還高級社,如由公社經營比較適宜,應合理作價,向生產隊償還價款或合營;向社員平調的要退賠。經過整頓,到1959年5月底統計還有87萬的工業企業,年底統計共有企業70萬個,產值100億元,分別比1958年增長了170%和60%,社隊企業在其產生後不久便表現出它的第一次發展的高潮。

由於社隊企業的大發展,並不是完全按照經濟規律辦事的結果,而是利用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權力和“共產風”的方式推進的,其結果不僅沒有帶來農村經濟的繁榮,反而造成了工農業的嚴重失調和農業生產的急劇下降。由於人民公社存在著管理混亂和“共產風”,1958年糧食生產情況良好,但由於大煉鋼鐵和修水庫等占去大批勞力,致使許多土地因缺乏勞動力而到入冬之後還沒收割完莊稼,這樣糟蹋的莊稼,保守也在一到三成。再加上吃公共食堂的浪費,到1959年春,糧荒便顯露出來。1960年,我國農業遇到嚴重的自然災害,為了集中力量大辦農業、大辦糧食,中央在1960年11月提出:“農村公社工業隻能量力而為,暫時辦得小一些。最近時期農村公社工業占用勞力過多(公社工業從業人員750萬人,生產隊工業從業人員500萬人),必須堅決精簡,能多減的盡量多減。”1961年中央規定:“凡是作為公社派出機關的管理區(生產大隊),應該集中全力作好對生產隊的檢查監督工作,不要直接經營生產企業,不設專業的副業生產隊”。“生產隊應該按照當地的需要和條件,積極發展農村原有的農副產品加工作坊,手工業”。到了1963年底,公社工業曾減到1.1萬個,工業總產值僅4.2億元。

(四)60年代中期開始,伴隨著國民經濟以及政策的放寬,農村工業又迅速發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