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中國成立初期出版業製度的構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成立了出版總署,作為政府主管全國出版事業的領導機構,加強對全國出版業的統一領導和管理,到1956年私營出版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新中國的出版業製度逐步建立起來。
1.以憲法效力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
公民的出版自由權利在新中國成立之日就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
1949年9月第一次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享有言論、出版等自由權。1954年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等自由。言論、出版自由不僅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也是一種基本的人格權利和精神權利,公民能否真正地享有這一權利,是衡量一個國家政治民主和人權發展水平的主要標誌。我國的第一部憲法不僅對公民的出版自由權作了明確規定,而且還規定為保證公民享有這一權利,國家需提供物質上的便利,給予鼓勵和幫助。
2.確立了為人民服務的出版方針
《共同綱領》第四十九條規定:發展人民出版事業,並注重出版有益於人民的通俗書報。在1949年10月全國新華書店第一屆出版工作會議上,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在開幕式上講話,他指出,把出版事業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滿足人民的需求,過去出版工作是為革命軍事服務,為人民的政治鬥爭事業服務,現在……就要更為生產建設事業服務。出版總署署長胡愈之在報告中說:“人民出版事業是為人民服務的,要普及和提高人民大眾的文化特別是工農群眾的文化。”這次會議第一次把毛澤東提出的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確定為新中國的出版方針。1950年9月出版總署召開的第一次全國出版會議通過了《關於發展人民出版事業的基本方針的決議》,進一步明確指出:為人民大眾的利益服務是人民出版事業的基本方針。1950年10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關於改進和發展全國出版事業的指示》,確立了出版的政治屬性,“書籍雜誌的出版、發行、印刷是與國家建設事業、人民文化生活極關重要的政治工作”,批準了全國第一次出版會議提出的方針,並要求出版總署應當充分動員和組織各方麵的著作和編譯的力量,使為人民所迫切需要的出版物(尤其是通俗書刊)能有豐富的供應,同時要運用各種有效的方法使出版物在質量上逐漸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