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李通家訓(1 / 1)

【撰主簡介】

李通,生卒年不詳。三國魏江夏平春(今屬湖北)人。以扶弱抑強、見義勇為聞名於江、汝之間。其家鄉曾遭饑荒,李通傾家賑濟,與士分糟糠,士皆爭為用。建安初,舉眾歸曹操,拜振威中郎將,助操破張繡,封建功侯。分汝南二縣,以李通為陽安都尉。後改封都亭侯,拜汝南太守。卒年四十二,諡“剛侯”。

不因私情廢公理

【原文】

方與曹公戮力[1],義不以私廢公[2]。

——節錄自《三國誌·魏書·李通傳》

【注釋】

[1]方:正。曹公:曹操。戮力:並力;合力。

[2]以:因。

【譯文】

我正與曹公一同努力,按照道義我不能因為私情而廢棄公理。

【評析】

李通為陽安都尉,執掌一郡生殺大權。當時,其妻伯父犯法,陽安郡所屬朗陵縣縣令趙儼將治他死罪。李通妻子向李通哭訴,請求李通留下伯父一條性命,李通就嚴正地對妻子說了上麵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