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2章 許汝霖家訓(2)(3 / 3)

但始焉難以創行,久之易以滋弊。

今欲創行,務須尊顯之人率先倡置。餘如入學而登科甲者,因名位以酌指,務農而業工商者,隨資產以量助,或數十畝,或數畝,縱不拘例,務盡厥心。至於五十舉子[8],七旬祝壽,多寡均輸惟力是視積而充焉,便可以奉祀之所餘,濟孤寡而助婚喪,擴宗祠而立家塾,不亦善乎?至欲革弊,則管理之人,必須公舉。富而有守,素行不欺者,責令主之,統理三年,聚眾一算,如果無私,不煩更換。或有可疑,再行公保,遵而守之,雖百世可無弊矣。若夫誕辰忌日,罔極情深,喜事良辰,追先念切,祀我祖考[9],誰曰不宜?而邪說誣民者,造為七月望日[10],地獄放歸,掃室宇以送迎。附盂蘭而超度[11],誣其祖父[12],惑厥愚氓[13]。司風化者,禁之可不嚴哉?

——節錄自《德星堂家訂》

【注釋】

[1]鼎:古器物名,盛祭品的器物。

[2]僭(ji伽n):超過本分;過分。

[3]牲牢:供祭祀用的牲畜。

[4]祠(c侏):廟,奉祀祖先的地方。

[5]九族:指本身以上的父、祖、曾祖、高祖和以下的子、孫,曾孫、玄孫。一說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6]考亭:唐末侍禦黃端所建望其父親墓地的亭子。又叫望考亭。

[7]庶:差不多;幾乎。

[8]舉子:生子或被舉應試的士子。

[9]祖考:稱去世的祖父及父親。

[10]望日:大月的十六日和小月的十五日月滿這一天。

[11]盂蘭而超度:舊時每逢農曆七月十五日佛教徒為超度祖先亡靈所舉行的儀式,有齋僧、拜懺、放焰火等活動。這裏指民間祭祀祖先亡靈的活動。

[12]誣:欺騙。

[13]愚氓:愚蠢的人。

【譯文】

古人祭祀祖先,讀書人用三鼎,大夫用五鼎,等級有區別,不可超越本分。但祭祀用的牲畜食物,南北不同,應當斟酌而用。祭菜是羊、豬、雞、魚一類的東西,以五個品種為常見。果品是棗、栗、桃、桂圓一類的東西,八種品色為標準。隨地隨時,所有的人可以辦到,到處都有賣的。

對於疏遠的祖先不祭墓,而對於親近的尊長要進行春、秋兩祭,係念在祖先的墳墓,遵循這個原則則失禮,違背它又不近人情。

斟酌兩方麵的情況,在春、秋祭墓,在冬、夏祭祠。祭墓就遵照當時風俗的通行慣例,尊貴的、卑賤的、遠親、近親,集合九族一起奉行。祭祠就仿照唐人黃端所建考亭這個現成的規矩,高祖、曾祖、祖父、父親,分四代一同享用,在情理兩方麵,差不多都沒有妨礙。唯獨墳多族眾的,到了祭祀時就艱難了,如輪流祭祀那麼貧窮的人難以支出,合起來祭祀則吝嗇的人多有退卻。長久的辦法,不如設祭田。但開始時難以行得通,時間長了容易產生弊端。現在要創立推行,一定要尊貴顯要的人率先倡置。

剩下的像入學而登科甲的,因其名聲地位酌情捐贈;像務農和從事工商業的,隨資產酌量支助,有的幾十畝,有的幾畝,即使不拘泥於慣例,也一定要盡心盡力。

至於五十歲得了兒子的,七十歲祝壽的,或多或少捐贈一點,根據各人的力量而定。慢慢積蓄並不斷加以補充,便可以用奉獻祭祀以後所剩下的,救濟孤寡人,幫助辦理婚事、喪事,擴建宗祠,建立家塾,不也很好嗎?

至於想要革除弊端,那麼管理的人,必須大家推舉。富裕而有節操,平常沒有欺詐行為的人,責成他來主持祭祀經費之事。管理三年,集合大家一算賬,如果沒有私心,不用更換。

如果有可疑的地方,再由大家共同保舉,遵守這個規矩,即使經曆百世也沒有弊端了。如果是祖先的誕辰忌日,就要充滿無限懷念之情,遇到喜事良辰,追悼懷念先輩情深意切,祭祀祖輩父輩,誰說不合適呢?用邪說欺騙老百姓的人,謊造七月十五日,謊稱地獄放死者魂靈歸來,要打掃房子來迎送亡靈。舉行祭祀祖先亡靈的活動,欺騙他們的祖輩父輩,迷惑那些愚蠢的人。掌管風俗教化的人,能不嚴格禁止這樣做嗎?

【評析】

祭祀的目的是追念、緬懷先輩,借以表達後人的深情厚意。作者對祭祀的物品、時間、形式與管理都作了說明,對“邪說誣民者”提出了嚴格禁止的主張。表現了作者衝破傳統習俗束縛的勇氣與革新時俗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