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以來,這種情況已經有了明顯的改善,農村民主監督也有了顯著的發展,其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村務公開的普遍實行,二是村民罷免權的切實行使。
如果說村務公開是村民對村務管理的有效監督,那麼罷免權的行使則是對村幹部不良行為的有效製約。
2001年8月,廣東省博羅縣圓洲鎮白馬尾村村民針對村委會主任和副主任的貪汙問題,提出對村主任、副主任進行罷免。盡管鎮政府給村民做工作,要求不啟動罷免程序,而是由兩位村主任主動辭職,但是,村民堅持進行依法罷免。結果,1200多名村民積極參加罷免表決。最後,腐敗的村主任被村民依法罷免。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製和打擊報複。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4條規定:“對於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於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壓製或者打擊報複。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規定:“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委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製度。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6個月公布1次,接受村民的監督:……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4、婦女擁有參與村務管理的權利
國家擬在某鄉開展沼氣新能源建設試點工作,項目官員要就沼氣池修建位置、施工監督及後期管理等問題征詢村民意見,來到新華村召開座談會。
當項目官員問婦女有什麼意見時,村幹部說,這裏已經包括了各家各戶女人的意見,去專門問女人,她們也說不出個啥來,就算她們說了,也不算數。
當項目官員堅持要直接聽婦女們的意見時,村幹部分頭去附近找來幾位婦女。在村委會辦公室,麵對項目官員和村幹部,婦女們誰都不先開口,你推我讓,後來說起了悄悄話,想弄清楚要她們說什麼。村幹部就把他們的想法告訴了婦女。
這時有婦女說:“村幹部說咋辦就咋辦,村裏大事他們說了算。”還有婦女說:“俺們女人說不好,再說,俺家男人當家作主,俺們女人哪有權參與這些事兒?”一名婦女匆匆忙忙往外走:“我男人在外麵打工,家裏老人孩子等我回去做飯,這裏沒我的事,我先走了。”
可見,新華村的婦女基本上沒有參與村務與管理村務的意識,更別說認識到自己還有參與村務管理的權利了。
婦女參與村務管理,從廣義上說是指婦女對農村社會生活各方麵的介入,包括參與農村公共管理、生產、教育以及宗族、家庭事務的管理等。從狹義上講,婦女參與村務管理是指婦女的政治參與,它又包含兩個相關的方麵,權力參與和民主參與。權力參與主要表現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上。
婦女參與村務管理是農村婦女參與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的主要途徑和方式。婦女如果放棄或丟失了這項權利,那麼就不隻會喪失了政治權利,她還會喪失經濟、教育、婚姻和家庭等其它權利和利益。
村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經濟管理;(2)財務管理、經濟承包;(3)興辦集體企業和公共福利事業;(4)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的製定;(5)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或普遍關心的村內重大事務的決策;(6)村內各項製度的製定;(7)村內社會事務;(8)土地資源管理、環境保護;(9)計劃生育各項指標以及處罰;(10)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
由於種種社會曆史原因,農村婦女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比當地男人要低,並且在一些地區,家庭中多是男人當家作主,婦女在家庭中處於從屬地位,沒有任何決定家庭事務的權利,這些都造成了農村婦女在家庭以外不敢表達自己想法、自己意願的現象。
但是,在村務的某些方麵,男人說的話、做的事不一定考慮到婦女的利益。雖然有些婦女可能不識字,或者文化水平不高,但是見識卻不一定比男人短,對村子和鄰裏的熱情也不會比男人低。俗話說:婦女能頂半邊天。廣大婦女應該挺起腰杆,從做婦女自己這半邊天的主開始!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