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的財產權利是指婦女依法享有的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財產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基本權利的物質保障,婦女在財產方麵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婦女的財產權利包括兩方麵內容:一方麵是在社會上婦女獲得經濟資源的平等權利和機會;另一方麵是在家庭中婦女獨立支配收入的權利,以及平等的財產繼承權。
在農村,婦女的財產權益主要體現在三方麵:
一是婦女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中的權益,包括家庭財產支配權等;
二是財產繼承權;
三是土地承包及其相關財產權益,包括土地承包權、集體組織經濟收益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賠償等。
1、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家庭財產支配權
三寶鄉某村有一人家,有耕牛一頭,丈夫鄧某因賭博欠債,要將牛賣掉,遭到妻子和女兒的反對。妻子勸說:“你把牛賣了,以後咱們還咋種地?種不了地,咱吃啥?咱再商量商量,成不?”鄧某惱羞成怒:“我是一家之主,咱家錢都是我掙的,我想賣就賣,用得著和你們商量,老娘們別摻和老爺們的事,咋地,我還做不了你的主啦?”妻子和女兒無奈之下,隻好任憑鄧某將耕牛賣掉去還賭債。
丈夫鄧某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耕牛是鄧某家的家庭共有財產,即使鄧某是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鄧某的妻子和鄧某一樣,同樣有對耕牛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鄧某在賣掉耕牛前,必須得到妻子的同意,否則就是不對的。
實際上,類似的事件在農村是很普遍的。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男尊女卑”的落後思想還沒有完全失去影響,封建男性家長意識的長期殘留,農村眾多家庭中仍以男性成年家長為一家之主,家庭共同財產也歸其獨自所有並支配。而社會生活中,有些婦女長期從事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幾乎沒有收入或收入要大大少於丈夫,因此丈夫的收入成為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在傳統思想和現實經濟地位的影響下,侵害婦女婚姻、家庭共有財產中的合法權益的現象在農村也就很普遍了。
那麼什麼是婚姻、家庭共有財產呢?廣大農村婦女又有哪些合法權益呢?
婚姻共有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積累、購置、受贈的財產等。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雙方自願約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根據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共同勞動和共同積累等形成的財產。這裏的家庭成員是指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孫子女與外孫子女等。
婦女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中的合法權益表現為,婦女對共有財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男子在使用、收益和處分公有財產時,必須取得婦女的同意。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終止時,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份額的財產權,男子不得隱匿共有財產。
盡管目前有很多法律從不同角度保護婦女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中的合法權益,但是侵害婦女財產權益的違法行為還是層出不窮。如丈夫及其親屬或者男性家庭成員妨礙、幹涉妻子或者女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行使對夫妻共有財產和家庭共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夫妻離婚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男方利用經濟優勢地位,隱藏共有財產,少分或不分給女方財產;對於家庭共有財產,共有人都沒有明確的份額,因此在分家產時,容易發生不給或減少女性家庭成員應得份額的情形;丈夫去世後處理遺產時,將夫妻共同財產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分割,侵害被繼承人妻子的財產共有權等等。麵對這些侵權現象,婦女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1條規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2、嫁出去的女兒不是潑出去的水!
劉老漢有兩個兒子,一個女兒,女兒出嫁在外村,劉老漢一直由長子照顧生活,二兒子和女兒,逢年過節都來看望老父親,定期給老父親一些生活費,應當說,兒子和女兒都為老人的贍養做了一定的付出。劉老漢死後,留下一座房子和一些存款。大兒子與二兒子商量一下,達成了遺產的分配協議,把銀行存款還有房子在兩人之間做了一個分配。女兒知道後,問大哥:“為什麼沒有我的一份?”大哥說:“你嫁到別人家,跟這個家沒有什麼關係,也沒有照顧過父親,沒資格分遺產。”
這個當哥哥的想法、說法還有做法都是不對的,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婦女無論是已婚還是未婚,均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兒子、女兒屬於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他們的繼承權是平等的。
劉老漢的女兒在父親生前履行了一定的贍養義務,那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她有權得到一定份額的遺產。對於兩個哥哥侵害自己繼承權的行為,劉老漢的女兒可以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農村進行遺產分配時,分男不分女的主要原因是我國財產繼承上的傳統習俗。在舊中國,家庭財產隻能由家庭當中的男性成員占有和繼承,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不能繼承父母的遺產,甚至許多農村婦女也認同這種傳統,在財產繼承問題上,選擇了自動放棄,即使不放棄,像劉老漢的女兒這樣問問大哥,有沒有自己的一份,這種做法也往往會遭到當地習俗、還有家族中其他成員的反對,被視為一個不正常的想法。
雖然有國家法律為婦女撐腰,但是要破除這種傳統封建思想、維護婦女的財產權益,還要靠廣大農村婦女自己的努力。首先,婦女要轉變自己的觀念,嫁出去的女兒和兒子一樣為父母養老,那麼就有和兒子一樣的財產繼承權;其次,麵對“偏見的村規民約”,婦女要勇敢地主張自己的權利,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動去維護自己的財產繼承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9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3、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
1997年9月高某嫁到甲村,與汪某結婚,公公婆婆分給他倆一棟房子,一年後兩人生育一女。2003年汪某在鎮遠打工時出事死亡,高某和女兒繼承了該棟房子。2004年高某帶著女兒改嫁到乙村後,想將房子賣掉,遭到了前夫家人的反對。公公婆婆說:“你改嫁,我們沒攔著,但是不準你動家裏的一件東西!”前夫的弟弟也說:“哥哥死了房子你要住就住,不住就走,我們不會給你一分錢,也不許你把房子賣了!”高某聽後,生氣地說:“房子是我合法繼承的,我有權出賣,你們要買,我可以先賣給你們!”前夫的家人見高某強硬,阻攔不住,遂將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將房屋判決給其前夫汪某的父母。但是,法院最終駁回了汪某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0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房子是高某在丈夫死亡後合法繼承的財產,高某有合法的處分權,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
在農村,有的婦女喪偶之後,婆家人認為,房子是自己家蓋的,媳婦是自己家花錢娶進來的,財產是自己兒子掙進來的,現在兒子沒有了,媳婦如果繼續留在夫家照料公婆和子女,才可以繼承亡夫的財產,如果改嫁,就不能繼承遺產。這種觀念和做法是錯誤的、違法的。阻撓寡婦帶產改嫁和對遺產的處分權,不僅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明文規定,而且也侵害了婦女再婚的人身權利,因此必須嚴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