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農村婦女在遇到這種情況時,首先應該理清家庭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明確自己所應繼承的財產。理清這些財產關係後,如果在繼承中遇到阻撓或侵害時,協商不成,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從而來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

4、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不容侵害

2007年9月,雙發鄉甲村村民史小平嫁到了乙村,與朱劍結為夫妻,結婚後史小平一直跟隨丈夫生活在乙村,戶口也遷到了乙村。在史小平出嫁後,甲村就將史小平的土地收回。同年12月,朱劍因一次交通意外事故去世。2008年2月,史小平搬回了娘家甲村居住,並且辦理了戶口遷移手續,將戶口遷回了甲村。由於史小平嫁到乙村不到半年,乙村村委會還沒有為史小平分配土地,所以回到甲村以後,史小平就向甲村村委會提出請求,要求給自己分配適當土地以供生產、生活之用。甲村村委會村幹部經過討論後,認為根據本村的村規,“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出嫁女自外嫁之日起即收回土地,以後再回來也不得與村民爭地”,史小平不能再回甲村來要土地。因為沒有土地,史小平沒有經濟來源,生活極度貧困。無奈之下,史小平將甲村村委會告上了法庭。最後經過法庭審理,根據《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甲村村委會同意分配給史小平相應份額的承包地,並支付一定數額的土地補償金。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台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51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54條規定:“發包方如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複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這些都確定了在農村土地承包中,發包方應該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堅決保障農村婦女享有一份承包地;而且農村婦女不論是否婚嫁、離婚、喪偶,都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及其它相關經濟權益。由此可見,史小平有權利獲得一定份額的承包地和其它相關的經濟權益。

並且根據法律規定,由於史小平在出嫁到乙村後並未獲得土地,甲村村委會不應該收回她的承包地。但該村村委會卻以“已出嫁女不得分土地”為由,在史小平出嫁後就收回土地,並在其戶口遷回後又拒絕分配給史小平土地,這種做法明顯地違反了我國《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應屬無效。

農民承包的土地既擔負著經濟收益功能,也被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職能。耕地的有限性使得在集體組織成員增加到一定程度時,就要排斥新增的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由村集體決定的時候,村裏的弱勢群體,如外嫁女、離異或喪偶婦女及其子女就被首先排斥在外。除離婚或喪偶婦女應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益常被村集體或前夫剝奪外,適齡女子也成為土地權益受侵害的對象,不分或者降低標準分土地給出嫁女,非法回收或減少婦女所承包的土地,在征地補償時婦女同男子待遇不平等,這些現象也屢見不鮮,由此產生的財產分配糾紛更是使得農村女性的財產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造成這些現象的主要原因就是農村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嚴重,以戶口為主要分配依據的現行土地分配製度不能切實保障婦女的土地分配權益,現行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操作性和土地登記製度也不利於保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中國家庭幾千年來沿襲的是父權製度,家庭以父係縱向傳承。體現在婚嫁製度上,即“男娶女嫁”,女方出嫁後到男方落戶,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這種“從夫居”習俗,使婦女一生中至少要變動一次長期居住地。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雖然婦女的生存和發展環境有了較大的變化,但是在廣大的農村,由於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傳統文化的長期影響,“男娶女嫁”、“從夫居”還是男女結婚成家的主要形式,這就必然導致農村婦女因結婚而流動。這種流動不管是村際、縣際流動,或是從農村向城鎮流動,都會影響到以家庭為單位的土地承包關係,如土地承包權問題。因為人可以流動,而土地卻是固定的,出嫁婦女就很容易在流動中失去土地承包權。廣大農村婦女在遇到以上侵權行為時,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土地承包權益。

5、村規民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

1997年1月,家住密山市白魚泡子鄉甲村的王娟與乙村的李鐵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這年王娟25歲,而李鐵已經46歲。王娟考慮到丈夫與自己的年齡差距較大,覺得丈夫百年之後自己仍然要回到娘家居住生活,於是王娟和丈夫共同決定將自己的戶口保留在甲村,一直至今。

就在王娟準備婚禮之時,甲村村委會便向王娟發出了通知。通知載明因王娟已結婚到外村,根據甲村的村民公約規定,自1997年2月起即使王娟戶口不遷出甲村,也不再享受王娟婚前所在的甲村的任何待遇。就在當月,甲村村委會以王娟已婚嫁外村為由,取消了其村民待遇,並將王娟口糧田取消。

婚後,王娟雖然婚嫁到乙村,但由於其戶口未遷入丈夫李鐵所在的乙村,故王娟至今未分得乙村口糧田。為此,王娟多次通過各種渠道要求甲村村委會返還口糧田並恢複其村民待遇,但都沒有結果。2008年6月,因王娟多次要求甲村村委會返還土地,甲村部分村民代表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做出了關於取消王娟村民待遇的決議和甲村村委會關於王娟要求給付口糧田的答複意見。

為此,王娟一紙訴狀將甲村村委會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甲村村委會給付其自2008年至2027年,每人享有3.5畝口糧田或3.5畝土地收益補償款5600元。同時要求享受甲村其他村民已享受的每人500元養老保險。

經過法庭質證及多輪辯論,原、被告的情緒皆有所緩和,法庭把握時機,在立足於法的同時,曉之以情、動之以理,最終促成了雙方的調解。雙方當事人當庭自願達成協議:一、被告密山市白魚泡子鄉甲村村委會於2008年12月30日前為原告王娟發包3.5畝口糧田。二、被告密山市白魚泡子鄉甲村村委會於2008年11月10日前給付原告王娟養老保險投保費500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這起案件中,雙方爭辯的焦點就是“村規民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我國實行村民自治製度,村民自治是通過村民委員會管理本村事務實現的。所謂村民自治就是農村特定社區的全體村民,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依照民主的方式建立自治機關,確立行為規範,辦理本社區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民委員會在管理本村事務時,可以通過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製定村規民約對相關事務進行管理。而村規民約就是村民共同約定的行為規範和村莊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