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村規民約的製定程序和實體內容都必須是合法的。在程序上,村規民約應嚴格按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製定,其製定主體是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實體上,村規民約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規民約如果在程序和實體任何一方麵上違法,都應該是無效的。
甲村全體村民製定的“村規民約”雖然在程序上合法,但是其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關於保護婦女權利和利益的相關規定。所以甲村的村規民約無效。
而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取消王娟村民待遇的一致意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王娟在新居住地並未取得承包地,所以甲村不應收回其土地。並且王娟戶籍所在地仍在甲村村委會,雖婚嫁後居住在外村,但仍屬該村村民,理應享有該村村民應得的口糧田承包經營權及每年500元的養老保險的村民待遇。因此村民代表決議形成的“取消王娟村民待遇的一致意見”無效。對於王娟要求被告給付的3.5畝口糧田和每年500元養老保險投保費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可見,國家法律是高於村規民約的,任何村規民約都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隻要它與法律相違背,它都是無效不成立的,它不是任何不法行為的保護傘!
6、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賠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麵,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麵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的建設用地,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權,包括:①建造房屋以及其他建築物或構築;②種植樹木、花草、蔬菜等並獲取收益;③依法轉讓房屋的所有權時轉讓宅基地使用權;④依法出租房屋時出租宅基地使用權;⑤宅基地使用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近年來,在一些發達地區,特別是城鄉結合部,宅基地已經是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著很大的經濟利益,很多地方在宅基地分配方麵采取了男女不平等的政策,例如,對依法申請宅基地的婦女不予以批準;在宅基地位置、地點的選擇上歧視婦女;婦女享有的宅基地標準與男子不同等等。這些情況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嚴格禁止的。
近年來,在全國有關宅基地平等使用權的最具有影響力的案件就是:2007年的海寧7女子齊上訴狀告海寧市規劃局等三個政府職能部門歧視婦女一案。在這裏我們向大家介紹其中一位婦女的維權之路,供大家借鑒。
33歲的宓躍萍是海寧市硤石鎮硤西村村民,1998年結婚,愛人是城鎮戶口,按照當時的規定,宓躍萍戶口無法遷往對方家庭。1999年,宓躍萍生育女兒後開始向村裏申請宅基地。
根據有關規定,宓躍萍具備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條件。可是,村裏卻以農村姑娘嫁城鎮居民,不予安排宅基地為由,不同意上報她的建房申請。2003年,宓躍萍的房屋因為房地產開發全部拆遷,社區建設了新村規劃點,用以安排村民的宅基地。所有男性村民的宅基地都得到了落實,可是宓躍萍等女性村民卻被告知,要等市裏出台有關出嫁女建房的規定之後,再作考慮,事情一直僵持到2005年。
2005年4月,宓躍萍直接向海寧市政府提出建房申請可是一直沒有得到答複。11月28日,宓躍萍向嘉興市政府提出了複議申請,她認為,海寧市政府7個多月沒有做出答複,已經構成了行政不作為。
12月8日,海寧市政府在上級政府的督促下,做出了書麵答複:宓躍萍應該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討論通過後,上報海寧市政府批準。村委會卻認為,《海寧市城市規劃區(居)民自建房拆遷補償安置的若幹規定》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自發文之日起停止審批居民建房申請,此後他們沒有接到過可以上報的通知。
宓躍萍認為海寧市政府回避了自己的申請,沒有解決自己的問題,堅持要求嘉興市政府對於自己的複議申請做出明確答複。12月30日,嘉興市政府做出了行政複議終止審理裁定。
2005年8月29日,宓躍萍曾經向海寧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但於同年11月28日被法院駁回。
宓躍萍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她認為,她是申請建房用地,《海寧市城市規劃區(居)民自建房拆遷補償安置的若幹規定》不能適用她。而且,該規範性文件有著例外規定:“被拆遷戶所在村原規劃的新村點已在建設的,在該新村點中安排。”因此,即使按照該規範性文件,她的建房用地申請也應該得到批準。
嘉興中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於2007年3月10日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硤西村委會作出的答複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並判令村委會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由此可見,無論侵權主體是最基層的政府機構,還是高層次的政府部門,隻要他們的做法違背了法律,損害了男女平等,侵害了婦女權益,他們最終會受到法律的製裁。不管在什麼時候、麵對什麼人,法律會是廣大婦女群眾最堅實的盾牌!
7、婦女有權依法取得土地補償金
小豔是某市郊區紅嶺村村民,2001年與本鎮小學教師薛某結婚,因丈夫是外鄉人,其戶口仍留在娘家,所承包的土地也未收回。2001年5月生一女孩,戶口隨母。2003年4月因城市建設需要,紅嶺村靠近市區的部分土地被國家征用,小豔母女倆也被“農轉非”。在土地被征用後,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該村被征用土地的村民每人可獲得1.4萬元的土地補償金。可是,在分配該土地補償金時,紅嶺村卻以“小豔已出嫁、戶口應遷至其夫家入籍”為由,未分給小豔母女土地補償金。為此,小豔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本村被征用土地的其他村民具有平等的分配權,並判令被告支付其母女二人的土地征用補償金2.8萬元。
法院受理後,經審理認為,原告小豔婚後仍在被告紅嶺村落戶生活,況且其所承包的土地也未被收回,應屬紅嶺村的常住人口。因此,被告方的部分土地被國家征用後,原告與該村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對土地征用補償金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紅嶺村截留兩原告應得的補償金,違背公平原則,不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判決被告給付兩原告土地征用補償金2.8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1130元。
“男女平等”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在許多的法律法規中都有明文規定。盡管土地補償金和安置補助費一般不能直接分配給個人,但是個人有使用權,婦女對土地征用補償金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使用權。在本案中,小豔所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用後,她理當享有與本村被征用土地的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征用補償金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剝奪。法院的判決,維護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但在現實生活中,值得引起重視的是,在土地被國家征用的補償金問題上,仍有一些地方的“村規民約”歧視“出嫁女”,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法律法規相違背,使得婦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地保護,期望廣大婦女能夠從這一現實生活中的案例中得到啟示:麵對村裏的“偏見”,婦女要鼓起勇氣,勇敢地去爭取自己應得的權利和利益,畢竟,如果婦女自己不出來為自己說話,那麼誰又能知道婦女丟了權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