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的人身權利是法律賦予婦女所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無直接財產內容的、以其人格與身份為內容的權利。婦女擁有獨立的人格,不再是男性的附庸。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6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婦女的人身權利主要包涵以下四個方麵的內容:
一是婦女的人身自由權,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限製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售賣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等;
二是婦女的身心健康權,即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淫或對婦女進行猥褻,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虐待婦女等;
三是婦女的生命健康權,這是最重要的人身權利,即禁止殘害、傷害婦女,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等;
四是婦女的人格權,即禁止侮辱、誹謗婦女,禁止非法使用婦女肖像等。
1、人身自由是婦女的基本權利
23歲的美麗姑娘小蘭經人介紹,認識了寶山村的田剛,兩人情投意合,半年後就結了婚,婚後與公婆共同居住。一年後,田剛去了南方打工,小蘭留在家裏照顧老人,耕種田地。因為田剛半年才回來一次,所以小蘭的公婆雖然與兒媳同住,但還是對她不放心。每次小蘭外出總要問她去哪、和誰去等等,不僅如此,婆婆有時還會在在她後麵偷偷跟著,監視她。小蘭很是苦惱,打電話跟丈夫抱怨,丈夫卻說:“老人麼,你體諒體諒她吧!”從丈夫那得不到支持,小蘭更是覺得鬱悶,所以她就經常回娘家和父母訴苦。可是沒想到,婆婆見她經常往娘家跑,竟然懷疑她往娘家拿錢拿東西。一次在小蘭回娘家前,竟然要求要翻小蘭的包和口袋。這下子小蘭忍不下去了,她眼眶含淚地喊道:“我做錯了什麼啦!你憑什麼這麼對我啊?我有我的人身自由,你這樣做是違法的!”
那麼,什麼是人身自由呢?
婦女的人身自由是指婦女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誌支配其人身和行動的權利。這也是一位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參加各種社會活動的享受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
每個人都擁有人身自由權,行為舉止由自己決定,不受他人非法限製。如果他人通過非正常的手段對當事人進行監視、監聽、跟蹤等做法,都侵害了對方的人身自由權,即使是丈夫、婆婆等親人也沒有權利這樣做。當婦女的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時,婦女可以尋求法律的幫助與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追究侵害人的責任。
現階段,在很多農村地區,由於大部分男性年輕勞動力都外出打工,小蘭的這種類似事件也時有發生,年輕的兒媳和年長的婆婆本來就存在著代溝,再加上帶有傳統觀念的婆婆受到村裏流言蜚語的影響,雙方的矛盾也會愈演愈烈,最後婆媳關係破裂,最終影響到婚姻關係和家庭關係。
那麼廣大農村婦女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應該如何去做呢?首先,媳婦要多多關懷、照顧公婆,和他們勤溝通,以實際行動來贏得他們的信任。如果自己解決不了的話,還可以找村裏的村幹部或親朋好友來做工作,進行勸說。其次,婦女也要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在必要時,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人身自由。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7條規定:“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製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0條規定:“有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也有罪
今年35歲的蘭西縣平山鎮農民王某,由於家境貧困一直沒娶媳婦。隨著年齡的增長,王某想有個媳婦的想法越發強烈。今年4月,王某到尚誌市打工時,一個姓張的朋友告訴他,花兩三萬塊錢就能買個媳婦。做夢都想娶媳婦的王某便湊了兩萬元錢,張某介紹王某認識湯某,幾天後,湯某領著一個女孩兒來見王某,女孩人長得漂亮,王某心花怒放。交了2萬元錢後,王某高高興興地領回了自己的“媳婦”。6月,王某買個女孩做媳婦的事被當地村民告發,公安機關解救女孩時,發現女孩還被王某捆綁著。經過調查,被拐賣女孩隻有17歲。如今,王某已經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任何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製。……”
拐賣婦女是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構成拐賣婦女罪,我國向來對這種行為加以嚴厲打擊和懲處。
雖然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的行為人不是以出賣營利為目的,而是為了“結婚”或“收養”,但仍然觸犯了法律。因為這種收買婦女的需要是拐賣婦女行為的原動力之一,強烈地刺激著人販子的發財欲望,並直接為拐賣行為提供了條件。因此我國《刑法》在嚴懲賣方的同時,對收買的行為也予以製裁。並且根據5種不同情況,分別作了區別對待。
那麼婦女應當怎樣防止自己被拐賣呢?首先不要盲目外出打工,不要輕信非法小報和隨處張貼的招聘廣告,找工作應當到正規的中介機構;不要輕信以介紹工作、幫忙找住宿或代替你的親友接站等理由,跟隨你不熟悉的人到陌生環境;不要向陌生人介紹自己的家庭、親屬和個人愛好等個人信息;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證、外出證明及其他重要文件;外出期間,把自己的所在地址和聯係方式及時告訴家人和朋友,讓他們知道你的去向;上網交友、外出遊玩一定要慎重選擇對象,不要隨便跟陌生人打交道等等。
當發現自己被拐賣後,婦女要怎麼做呢?若在公共場所發現受騙,立即向人多的地方靠近,並大聲呼救;如發現已被控製人身自由,保持鎮靜,設法了解買主或所處場所的真實地址(省、市、縣、鄉鎮、村、組)及基本情況;向人販子、買主及相關人員宣講國家法律,告知嚴重後果,伺機外出求援或逃走;采取寫小紙條等方式向周圍人暗示你的處境,請求外人幫助,設法與外界取得聯係;不要放棄,想方設法,尋找機會向公安機關報案,撥打電話、發送短信或通過網絡等一切可與外界聯係的方式盡快報警,說明你所在的地方、買主(雇主)姓名或聯係電話等等。
3、溺、棄、殘害女嬰是重罪
李某在城裏打工期間與老板何某發生了性關係,後懷孕。單純的李某以為隻要自己生下這個孩子,何某就會和她結婚,所以沒有將懷孕的事情告訴何某。後來何某知道李某懷孕時,已經無法再去醫院做流產手術。2002年3月,李某在何某為其租住的房間內產下一活體女嬰。何某趁李某休息睡著時,將女嬰扔進了男廁糞坑裏。當李某知道後,拖著疲憊虛弱的身體到男廁打撈女嬰,並將女嬰偷偷放在了醫院門口,然後離去。經醫院搶救,女嬰幸存了下來。後經公安機關多處查詢,知道了女嬰的父母身份。公訴機關將李某與何某以遺棄罪和故意殺人罪送上了法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禁止溺、棄、殘害女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規定:“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溺、棄、殘害女嬰的行為有可能構成遺棄罪、傷害罪或殺人罪。而對於溺、棄、殘害女嬰的具體處罰是:
溺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行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棄嬰的,如果屬於情節惡劣,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遺棄罪的規定進行處罰,即對行為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如果情節較輕,不構成遺棄罪,則可由公安部門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當然如果嬰兒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將嬰兒棄置於人跡罕至的地方或者危險地帶,主觀上希望通過遺棄行為達到剝奪嬰兒生命的目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而不是遺棄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傷害女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的規定進行處罰即對行為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致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那麼,法律對溺、棄、殘害女嬰的行為是如何界定的呢?
溺嬰是指所有非法剝奪嬰兒生命的違法行為;棄嬰是指對嬰兒負有撫養義務的人將嬰兒拋棄,致使嬰兒處於無法生存境地的行為;殘害嬰兒是指對嬰兒實施殘害、致殘的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無論是出於何種原因,溺、棄、殘害女嬰的行為都是對嬰兒的生命健康權的非法侵犯,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後果,屬於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在本案中,何某將剛出生的嬰兒扔在糞坑裏,其行為主觀動機上是想通過遺棄行為致女嬰死亡,因此存在主觀上的殺人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首先,何某明知將嬰兒扔在糞坑可能造成嬰兒溺死仍將嬰兒扔下;其次,他所實施的行為追求的結果不是將嬰兒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後丟棄在容易被他人發現的地方;最後,胎兒自脫離母體、能夠呼吸後,就有了生命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剝奪他的生命權利。可見,何某犯了故意殺人罪。而李某由於產後體弱,再加上屬於外來打工人員,因此在獨立承擔嬰兒的撫養義務上存在困難。同時,在其得知嬰兒被扔後,拖著虛弱的身體將嬰兒救起並送往醫院後離開。因此,李某的違法行為情節較輕,因此可以不被認定為遺棄罪,但要對其進行必要的處罰。
4、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2001年小翠經人介紹認識了剛子,並於2002年3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剛結婚那幾年,夫妻兩人感情很好,先後育有兩個女兒。但是自生了第二個女兒後,公公婆婆開始對她冷漠了,甚至在月子裏時,婆婆竟說:“又不是頭一胎了,生個女娃還在炕上躺著,快點下地幹活。”這讓小翠很是傷心,夫妻兩人也開始為一些瑣事吵架。但是丈夫剛子是家裏的獨子,重男輕女,因為妻子小翠沒有生男孩,他認為妻子未能替他家續香火,開始疏遠、甚至有意要拋棄妻子。2006年8月,丈夫要求妻子再生一個男孩,否則兩人就離婚。但是妻子小翠因為之前的兩個女兒都是剖腹產生的,身體已經不可能再生第三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