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小翠堅決不同意離婚,剛子把小翠攆出家門,不讓她再踏進夫家大門,並不讓她拿任何東西。後來小翠在本村離夫家100多米的地方開了一家小賣店,吃住都在店裏麵。丈夫剛子有時會來小賣部,還一直保持夫妻關係。但不久,小賣部被村裏征用拆掉了,小翠隻好到工廠去打工維持生活。小翠說,“因為不能回家,我隻好住在祠堂旁邊的破舊房子裏,白天去工廠上班,晚上就睡那。夏天還好,到了冬天的晚上,呼嘯北風從門隙吹進房間,太冷了!但是最不能讓我忍受的是,他竟將兩個女兒藏了起來,不讓我們見麵,我已經快一年沒有見到孩子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2條規定:“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製。……告訴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第45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什麼樣的行為構成歧視和虐待呢?

所謂歧視是指違反男女平等原則,給予男女性別上的差異,而對婦女給予不公正的對待,表現在行為上是用打罵、冷漠、施以某種壓力等方式折磨婦女。

所謂虐待是指在家庭生活中,對共同生活的婦女從肉體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迫害的行為,具體表現為經常性的打罵、體罰、凍餓、強迫從事過重勞動等。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剛子及其父母對小翠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歧視和虐待。

對於剛子及其父母的歧視和虐待行為,其所在地村委會和村幹部有責任對其行為進行規勸、督導、責令改正。同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

我國是一個經曆封建社會比較長的國家,尤其在農村,“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等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在一些經濟、文化比較落後的地區,對於生育女嬰或不育婦女的歧視和虐待現象時有發生,給婦女造成很大的心理和生理傷害。這種歧視可能來自家庭成員,也可能來自社會外界。

楊木村的養雞能手姚某,嫁到夫家以後,吃苦耐勞,通過自己鑽研肉雞養殖的技術,取得了不錯的經濟效益。並帶領全村開始籌建肉雞養殖廠。但就是這樣一位能幹的婦女,有時還遭到別人的冷嘲熱諷,原因就是她嫁過來6年了還沒能懷上孩子。一些人在背後議論嘲笑她:“別看她挺能的,還不是一隻不會下蛋的母雞麼!咋呼什麼啊?”每每聽到這些閑言碎語,姚某都心如刀絞。

5、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年近70的雙城市農村婦女趙大娘老伴早逝,多年來,她獨自一人含辛茹苦拉扯著4個兒子。如今,幾個孩子都已經娶妻生子、自立門戶,看著家裏兒孫滿堂,趙大娘開始打算安享晚年的時候,卻意外地陷入了無人贍養的境遇。原來,因為生活水平不高,幾個兒子在各自媳婦的慫恿下,因為分攤老人的贍養費而引發了矛盾,爭論的最後結果就是誰也不把老人接回家、誰也不拿贍養費,致使年邁的趙大娘連續幾天都無米下鍋。村裏人看不下去了,紛紛勸說:“大娘把你們拉扯大不容易,你們怎麼能這麼做,良心都哪去了,你們不能這麼對待老人,這是違法的!”

不錯,趙大娘的四個兒子的做法已經構成了遺棄罪。

所謂遺棄,是指對於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的行為。遺棄是對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的生命健康權的嚴重侵害。

當老年婦女遭到遺棄時,首先應該向所在村村委會或婦代會申訴,請他們幫助勸說、協商、調解;其次,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最後,對於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或虐待罪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追究其刑事責任。

現階段,在農村,老年婦女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婦女。但是由於農村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固有道德體係的崩潰,部分子女道德素質低下,“孝道”觀念弱化,子女間非正常攀比,互相推諉,貪圖享受,視老人為負擔,造成了老年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無人贍養,生活困頓。據悉,近年來,法院受理的老年人贍養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

贍養老人自古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人在年輕時為家庭為社會付出了努力和勞動,做出了貢獻,在步入晚年時本應該享受到自己的權利和應得的待遇,因此希望大家都能夠意識到這一點,用一顆孝心去關愛老人,讓老人快樂、幸福地生活。否則將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5條規定,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撫養人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

6、“熱心人”毀掉了我的名譽

青州市某村婦女王玉花今年41歲,生性活潑,性格開朗,熱心助人,在村中很有人緣,說起她來村裏人沒有一個不豎大拇指的。丈夫老實肯幹,有一手木工活,在四鄰八村也算個能人,一雙兒女都很聽話,女兒高中畢業,務農在家,還談了個自己村的小夥子,兩家知根知底,相處的很融洽。正在讀小學的兒子學習在全校八個班級中數一數二。怎麼說這也是一個幸福美滿的小家庭。但一場意外的災難打破了這個家庭的平靜。

去年八月十五日早晨,王玉花起了一大早去收莊稼。一拉門栓,掉出張紙條,上麵寫道:“老王你不聽話,有你上當的時候,吃虧是你,德華不是個東西,很壞,昨天晚上你在後街又和他見麵。我去拿錢看見你們。我說你不用不聽話。——‘熱心人’。”這個紙條可把王玉花氣懵了,頓時沒有了種莊稼的心緒,借口生病在床上躺了整整一天。八月十五仲秋夜,是個團圓的節日。人家都歡歡喜喜,熱熱鬧鬧過節,她們一家卻都打不起精神頭。王玉花勉強吃了一個月餅,後半夜又全吐了出來。家裏人都勸她到醫院看看病,她拒絕了,她知道這病是心病,是醫院看不出來的。她在心裏一遍遍反問自己,是不是做過對不起人的那種事,一遍遍她又自我否定了,她相信自己的清白。德華是自己的一個本家叔叔,但兩人因為年齡相差不大,而且德華還有農村人少有的一手絕活“說評書”,他早年曾下關東,走南闖北,因此很有見識,全村人都愛到他家,聽他說評書,侃大山。王玉花也去過,但絕沒發生過什麼越軌的事,再說那麼多人,而且論輩份是公公和兒媳,兩個人怎麼能有那種關係?那不是豬狗不如了嗎?心裏翻騰了一夜,想了再三,覺得身正不怕影子斜,決定不理這檔子事。

這事像風兒一樣無聲地吹來又無息地飛走了。雖然在王玉花的心上留下了一道陰影,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快又消失了。

一晃四個月過去了。時間已進入了年關臘月。臘月廿三,是農曆的小年。王玉花進行一年一度的大掃除,在沙發的後麵突然發現一片煙卷盒撕下的一半紙,王玉花一愣,“熱心人”又來了,上麵寫著:“隻當為兒女,你不能和德華玩,德華是很壞的人。德華和老王從7月開始相好,一直到現在還相好。集上和他賣菜,他們去城裏五六次,這是真事。署名仍為‘熱心人’。”王玉花看後,趕緊回憶這幾天坐過沙發的人,有東家二嬸、西頭老王,還有……掂量再三,滿腹疑團,也沒有主意,“熱心人”到底是誰呢?帶著這一疑團,王玉花強打笑臉,和家人過了一個並不快樂的春節。

農曆二月初二,“龍抬頭”,是農家一個大日子。但一大早,這個小村的人們都抬起了頭,在王玉花家門前的樹上竟又掛著一張與上兩次內容一樣的紙條,而在德華家門前的樹上也出現了同樣內容的紙條。本來精神生活就單調的整個小村莊沸沸揚揚了,人們都抬起頭,看樹上的紙條,一時間,這成了小村的“頭號新聞”。王玉花被激怒了,到底是誰非得把自己的名譽毀掉不行呢?自己到底在哪些方麵得罪了“不共戴天”的仇家?

丈夫憤怒了,自己在外為這個家舍命賺錢,最怕的就是戴“綠帽子”,誰成想這件事到底落到了自己頭上。任憑丈夫怎樣毒打和折磨、羞辱,王玉花就是不承認(本來沒有的事,她怎能承認呢?)。無奈之下,丈夫使出了“殺手鐧”,他叫出了證人張繼勝夫婦。沒想到張繼勝夫婦倒是痛快,“你就是與德華相好,告訴你吧,我們為了你好多次警告過你,可你迷了心竅,就是不改,那些紙條也是我們寫的。”到此,王玉花才明白,“熱心人”竟是自己的小叔子和妯娌。

無辜受害的王玉花百口難辯,她隻得離家出走,在壽光蔬菜市場給人家作短工度日,女兒的婚事也因此告吹,兒子在學校也被人指指點點。想到自己本來有個幸福美滿的家,因為他人的誹謗而有家不能歸,家破人亡,想到這裏,她常常整夜的哭,可一個弱女子的哭又有什麼用啊!

一天,她突然在路邊撿到了一張報紙,報紙上登上一名律師幫一個無辜的被公安機關錯認為賣淫的女孩打贏了官司的案例,她突然眼前一亮,我為什麼不可以找個律師呢?

於是,她抱著試試看的心情走進了濰坊一家律師事務所,一名青年女律師熱情地幫助了她,並肯定地告訴她這個官司打得贏。

在律師的幫助下,她將張繼勝、李淑霞這對冤家告上了青州市人民法院。法庭上,被告承認了上述事實,法庭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很快作出了如下判決:一、兩被告於判決指定日前通過本村高音喇叭向原告賠禮道歉,恢複名譽(內容及廣播時間需經法庭許可);二、兩被告於指定日前向原告王玉花的丈夫、公婆澄清事實,承認錯誤,賠禮道歉;三、兩被告賠償原告王玉花精神撫慰金2500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