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2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行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那麼,什麼是名譽權呢?婦女又有哪些相關權利呢?

在法律上,名譽是指社會或者他人對特定的人的品德、才幹、信譽、資曆、身份等所給予的社會評價,直接關係到公民在社會上的地位、尊嚴、信譽和聲望。對名譽權的侵害一般是指行為人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權利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使其受到他人的厭惡、蔑視、嘲笑、歧視等。

婦女的名譽權是指婦女依法享有的保護自己的名譽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種人格權利,為婦女提供從事社會活動所必需的信譽,是婦女在社會中得以正常生活的必要條件。

婦女的名譽權包涵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方麵,婦女有權保持自己的名譽不受他人非法侵害,使自己在社會中獲得應有的尊敬和評價;另一方麵,婦女有權排斥他人對其名譽的侵害,如果他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毀損婦女的名譽,導致婦女的社會評價降低時,被侵害的婦女作為權利人可以尋求法律救濟,請求他人停止侵害並賠禮道歉,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維護其名譽權不受侵害。

我國婦女雖然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名譽權,但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婦女的名譽更容易受到人們的詆毀、侮辱和誹謗,侵犯婦女名譽權的現象要比侵犯男子名譽權的現象嚴重得多。

除了像青州市的王玉花這樣名譽權受到嚴重侵害的案件外,在農村日常生活中,還有很多大家“習以為常”的事件,大家在一起時,東家長西家短的,背後傳個瞎話啥的,都會不經意間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而不論侵權的大小,受害婦女都有權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某村一位婦女小平由於父母包辦婚姻,與丈夫感情不合,結婚兩年後與丈夫離婚。不久經人介紹,嫁給了第二任丈夫,婚後兩人生活甜蜜、幸福。但好景不長,丈夫在一次意外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受封建思想影響,村裏人對她議論紛紛,鄰居王大娘還說:“這女的不怎麼的,離了一次婚,這回又把男人妨死了。”周圍人也都隨聲附和,大家都認為她是一個“克夫”的女人。已經極度悲痛的小平在聽到這些議論後,認為自己今後在村裏已經沒法再活下去了,衝動之下喝了農藥。幸好家人發現的早,及時送醫,搶救了過來。醒後的小平,意識到“我沒有錯,我不能活的這麼屈、讓她們逼死啊!”,於是將鄰居王大娘告上了法庭。最終,法庭認為王大娘侵犯了小平的名譽權,判決王大娘向小平公開道歉,並賠償小平的經濟損失。

7、禍從口出,昔日“好姐妹”對簿公堂

楊木鎮某村婦女張鳳和鄰居劉蘭關係要好,情同姐妹,村裏人都說她們倆不是親姐妹勝似親姐妹,但是今年5月,張鳳卻以侵犯隱私為由將劉蘭告上了法庭。這是為什麼呢?是什麼讓倆“姐妹”對簿公堂呢?原來,去年11月,張鳳的丈夫進城打工,生活不檢點,染上了性病,並傳染給了妻子。張鳳得知後,痛不欲生,想要和丈夫離婚。但是丈夫痛哭流涕,發誓再也不會對不起她,求她看在孩子的份上原諒他。張鳳考慮到剛上初中的女兒,原諒了丈夫。但是性病難纏不易治愈,所以一段時間以來,張鳳一直精神不好,很鬱悶。好姐妹劉蘭見她精神不好,雖然不知緣由,但還是經常來她家陪她聊天,勸慰她。

今年2月,剛過完年,張鳳去村頭的小賣店買醬油,看見一幫婦女在那不知是在議論是什麼,走近一聽,她的腦袋嗡的一下子懵了,她們議論的正是自己和丈夫的病。天啊,我們夫妻倆沒對外人說啊!在她的追問下,才知道這一切都是好姐妹劉蘭說的,可她怎麼知道的呢?原來是劉蘭在張鳳家聊天時無意中看到了夫妻倆的診斷書。從那以後,張鳳夫妻倆覺得自己在村子裏抬不起頭來,村子裏的人都在背後對他們指指點點。現在張鳳隻要看到一幫人在聊天,就認為那是在說自己,她的精神都要崩潰了。

不久,張鳳住在鄰村的哥哥知道了這件事,生氣地說:“走,咱告她去,她這是侵犯了你的隱私!”於是,張鳳夫婦將劉蘭告上了法庭。經審理,法庭作出判決:被告人劉蘭公開向張鳳夫婦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3000元。

目前,在農村日常生活中,由於鄰裏之間往來密切,再加上傳統封建思想的影響,互相之間的“家長裏短”很容易在不經意之間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張鳳夫婦”類似的事件時有發生。

那麼,什麼是隱私呢?什麼樣的情況是侵犯了隱私權呢?

隱私是指公民不希望他人知道的或者是不願向他人公開的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私人活動等個人私生活方麵的事情,如私人日記、個人身體秘密等等。隱私一旦被他人知道,當事人往往感到羞愧難當,在心裏上引起強烈的反響,有的甚至因此而結束自己的生命。因此,國家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主要有:一是侵入他人的私人領域,如竊聽他人電話、偷窺他人沐浴、偷看他人手機短信等;二是公開他人的個人秘密,如擅自出版他人的日記、公開他人的病情、病曆等等。

婦女隱私權是指婦女就自己的個人私事、個人信息、私人活動等個人生活領域內的事情享有不為他人知道,禁止他人幹涉的權利。

國家法律嚴禁用宣揚隱私的方式侵害婦女的隱私權,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宣揚隱私是指故意宣揚婦女不願意被他人披露出來的隱私,對婦女造成一定影響,毀損其名譽或者侵犯其人格尊嚴的行為。如故意在公共場合宣揚某位婦女有性病、某位婦女不能生育,或者宣揚某位婦女曾與上司同居等。盡管行為人宣揚的這些隱私是真實的,也構成對婦女隱私的侵犯。

那麼隱私權受侵害了,婦女應該怎麼辦呢?

對於利用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的,受侵害的婦女應當收集有關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機關保護自己的權利,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損害婦女名譽和人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訴訟,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同時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某村朱某(女)與郝某(男)原來是夫妻關係,後因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解除二人的婚姻關係。離婚後,郝某多次向他人宣揚自己與朱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性生活細節,給朱某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朱某和當地村委會幹部為此多次找到郝某,要求其自重,不要再宣揚這種事。郝某不聽勸告,認為自己說的是自己的事。繼續用汙言穢語公開向他人描述自己與朱某的性生活細節。朱某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郝某停止侵害行為,並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經審理,法院支持原告的請求。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2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以書麵、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中規定,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資料或以書麵、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8、禁止侵害婦女的榮譽權

榮譽是公民或法人因其突出貢獻或特殊表現而獲得國家或有關組織授予的光榮稱號等積極評價,如“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等等。榮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其榮譽,並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公民、法人依法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婦女的榮譽權是指婦女對自己的榮譽稱號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榮譽獲得權、榮譽保持權、榮譽利用權和榮譽權的保護。婦女的榮譽權一經獲得,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得撤銷或者非法剝奪,也不得繼承和轉讓。婦女榮譽權的撤銷必須要依照一定的程序,並由原授予榮譽機關或者組織依照法定事由而撤銷。婦女榮譽的剝奪,則要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判決的方式來進行,否則都是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侵犯婦女榮譽權的行為,是指非法剝奪婦女榮譽稱號的行為。但是,現實生活中這種非法剝奪婦女榮譽稱號的情況較少,而發生較多的是非法侵占婦女榮譽、詆毀婦女所獲得的榮譽稱號、侵害榮譽權人應得的物質利益等行為。

某村婦女範蘋,在鎮政策引導和技術支持下,從事苗木花卉生產,通過辛勤勞動蓋起了漂亮的三層小洋樓,買了新車,過上了令三裏五村的鄉親們羨慕的小康日子,走上了致富之路。她自己富,沒有忘記周邊貧困的農戶,她采取農戶聯合生產、聯合銷售、對等分成,使全村過上了富裕的生活。鑒於她的先進事跡和優秀的工作成績,市婦聯決定授予她市級“雙學雙比先進個人”的榮譽稱號,並獎勵1000元人民幣。範蘋知道這個消息後非常高興。但是由於頒獎那天,範蘋無法從外地趕回,因此委托村委會替她領獎。但是當範蘋從外地回來後,村委會隻將獎金交給她,證書卻不交還,並提出要將證書擺放在村會議室,以彰顯本村優秀的精神麵貌。但是範蘋拒絕,認為證書這是頒發給她個人的,而不是頒給村委會的,並要求村委會歸還證書,但是村委會拒不歸還,雙方產生爭議。因此範蘋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村委會返還獲獎證書,並賠禮道歉。法院經審理,依照《民法通則》第102、120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村委會於判決生效後3日內,向原告範蘋返還獲獎證書,並在法院認可的範圍內向原告賠禮道歉。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2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