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權益是婦女合法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家庭是指基於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收養關係或其他親緣關係而發生在親屬間的權利。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就是指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人格獨立、地位平等,在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麵都處於平等地位,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

婦女的婚姻家庭權利主要分為三個方麵:

一是基於婚姻家庭關係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包括婚姻自由權、配偶權(是指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權、互相撫養權、獨立使用姓名權、互為家庭成員的住所權以及參加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的人身自由權)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

二是基於婚姻家庭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包括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權、離婚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離婚婦女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居住權等;

三是生育權利。

1、包辦、買賣婚姻都不算數

楊某,女,16歲,綏棱縣某村人,農民。2003年5月,14歲的楊某由父母包辦與本縣農民李某的兒子訂了婚。2004年9月,楊某的父母賣給李某2600噸煙煤,李某故意拖欠煤款27000元,並揚言:隻要楊家閨女和李家兒子領了結婚證,就給楊家煤款。楊某的父母想:閨女遲早都是李家的人,早點領了結婚證也好收回煤款。於是,便以虛假情況開到了結婚介紹信。在2005年2月強迫女兒含淚與李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楊某回到家後痛哭不止,心想:我才16歲啊,還沒有到法定婚齡,我要控告你們。於是楊某到縣婦聯尋求幫助,縣婦聯將情況反映到縣政法委員會,政法委員會調查核實後,依法撤銷了楊某與李某的結婚登記,收回結婚證,並對楊某父母包辦女兒婚姻的行為進行了嚴肅批評。

本案例中,楊某的父母在女兒14歲時就包辦,讓女兒與李某訂了婚,這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後來又強迫女兒在16歲就辦了結婚登記,這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於法定婚齡規定的公開踐踏。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而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情況而論,對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又稱不自主婚。這是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受封建製度影響而殘存下來的陋習,並多發生在經濟文化落後的地方,兒女婚事必需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切由家長包辦代替,或由宗族包辦,青年男女們喪失了自主選擇婚姻的權利而聽憑家長擺布。時下農村除了包辦婚姻外,買賣婚姻和換婚的現象也屢見不鮮。買賣婚姻價格有低有高,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而換婚則一般發生在老、少、邊、窮地區農村中那些已到婚齡男女雙全的家庭。大都因家庭貧苦,男方娶不起媳婦或有缺陷,而家中又有女孩待嫁閨中。這樣隻有物色社會上的同類情況,實行交換通婚。大都從經濟角度考慮出發,缺乏情感基礎,其中不少違背了男女雙方的意願,有的女方為成全兄弟婚姻而甘願付出犧牲。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婚姻的“交易市場”。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的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如果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間已建立了一定感情,應根據夫妻關係的現狀和發展前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

2、寡婦有改嫁的自由

桃山鎮某村婦女王某,1997年與李玉成結婚,生有一子。2000年李玉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喪生。本村青年李鐵軍瞧見王某生活上有難處,便經常幫助王某料理家務,幹些農活,照顧他們母子的生活。在兩年多的時間裏,兩人有了感情,相約擇日登記結婚。但是,卻遭到了村裏人強硬的反對。王某的公婆以“寡婦不能嫁同族人”為理由加以幹涉,村裏的其他人也以“嬸侄相愛、有傷風化”為由不允許成親,並糾集同族人對李鐵軍進行毆打、體罰。2002年6月,王某、李鐵軍因不堪忍受族人對他們人格的汙辱和身體的摧殘,帶著孩子出走。後來在當地市婦聯的支持和幫助下,兩個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判定王、李二人結婚,同時,對幹涉他們婚姻的有關人員追究了法律責任。

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王某在丈夫亡後與李鐵軍在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兩人結婚是符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的。王某的公婆和族人以“寡婦不能嫁同族人,侄嬸不能相愛”等傳統封建思想為由而幹涉其婚姻是違法行為,並且他們用暴力手段幹涉兩人的婚姻自由,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7條之規定。

隨著改革開放和新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人思想解放,逐漸擺脫了傳統封建思想的束縛,“三從四德”、“從一而終”等舊思想逐漸被人們所唾棄,寡婦改嫁或離婚女再嫁也開始被人們所接受,並得到了大部分人的祝福。但是,在一些地區,還是有一些頑固不化的人存在,他們以各種“荒誕不經”的理由阻撓“不被他們接受”的婚姻,並以暴力手段幹涉婦女的婚姻自由,侵害婦女的權益。麵對類似侵害婦女婚姻自由權的行為,當事人應主動向當地婦女組織和司法機關尋求幫助,運用政府的力量和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婚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4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幹涉婦女的結婚和離婚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3、老年人也有再婚的自由

某縣一位農村母親因為想改嫁,居然被親生子女逐出了家門。她到法院谘詢時,沒有向法官要求什麼,隻是提出了一個非常質樸的問題:“我有權利決定改嫁嗎?”

農村母親姓趙,今年五十多歲,有過兩次婚姻,丈夫都因病不幸去世,留下三個女兒和一個兒子。這些年她拚死拚活將四個子女拉扯大,並蓋起了房子。如今,兩個大女兒都已經出嫁,另一雙兒女也成年,在外打工,家裏隻剩下她一個人。為了更好地照應承包田,使子女在外沒有後顧之憂,也想讓自己晚年生活過得有質量一些,她尋思著找個老伴。同村葉某在生產、生活方麵經常給她幫助,她信得過葉某,葉某也同意和她一起生活,於是兩人決定擇日結婚。

不想,她的這一舉動卻遭到村人的非議。令她不能忍受的是,她的子女極力反對她招人進家,並威脅說:“如果你嫁人,我們就不認你這個母親。”開始她還不以為然,但隨著她與葉某關係的進展,子女對她反對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子女們最後說,“你要和葉某在一起也不要緊,先得和我們斷絕母子關係;另外你不是我們許家人,房屋財產都是許家的,你離開許家。”今年3月,子女逼著她簽訂了兩份協議,一份斷絕關係,一份交出財產。現在,她已經把親手建起的房屋的鑰匙交給了兒子,但兒子卻連協議裏答應給母親的幾樣動產也不讓母親帶走。她聽說法院是說理的地方,隻想問問“作為一個母親,我是否有權決定自己改嫁?是不是改嫁了,就得離開許家,就什麼也沒有了?”

法官仔細傾聽這位母親的哭訴後,給了她肯定的答複。四個兒女的做法既不合情也不合法,觸犯了我國《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本案中,趙老太的子女出於各種目的,通過種種方式幹涉母親再婚的行為違法,情節特別嚴重還有可能受到刑法的製裁。趙老太受迫和子女所簽訂的“協議”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首先,父母子女的關係是一種與生俱來的血緣關係,依法不能解除,趙老太的子女要與其“斷絕母子關係”的“願望”不能實現,應該繼續他們的贍養義務;其次,趙老太的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包括其子女在內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索取和非法侵犯。所以,趙老太依法有權和葉某結婚,安度晚年。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第19條規定:“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第47條還規定:“暴力幹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在農村,老年人再婚困難的原因主要是兒女、親朋的反對和生活困難。兒女反對的主要理由是怕分家產,怕自己再多一份贍養義務。親朋的反對主要是受傳統婚姻觀念和道德觀念的影響,認為老年人再婚是“不正經的事”。而在生活上,老年男性由於沒有退休養老金,上了歲數又掙不來錢,生活來源還要靠兒女,更談不上娶親,就是送他們一個老伴,他們也不敢要,因為養活不起。而老年婦女則是怕壞名聲、“晚節不保”,她們把名聲看得極為重要。用她們的話說:“都快成棺材瓤子了,還再婚什麼呀!不嫌人笑話?!”麵對這些偏見和阻撓,許多農村老年人對於再婚都望而卻步,或者有心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