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研究價值、意義及目的(1 / 1)

(一)研究意義

企業年金監管製度的法律研究具有重要意義。雖然企業年金為雇主對雇員自願性的資助計劃,各國政府多將企業年金設置為誘導性模式,即不強製推行企業年金製度,是否為雇員提供企業年金也是由經濟和勞工市場的供求關係來決定,以避免企業背負過重壓力,遏製企業年金製度的活力。但是,企業年金計劃的運營較為複雜,涉及受益人、托管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等多個主體之間的信托、委托代理等多重關係。若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失衡,受益人權利很容易受到損害,企業年金契約在缺少政府法律保障的情況下很有可能變為一紙空文,若缺少對權力濫用損害雇員企業年金受益權之行為進行約束的配套監管法律,政府無法有效介入屬於私人行為的企業年金領域。因此,相對於政府主導的國家公共養老保險製度,企業年金監管製度的研究和體係構建,意義更為重大。

(二)研究目的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於,通過對不同國家的多種企業年金監管製度的比較,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企業年金監管法律製度(包括監管模式、籌資製度、投資規則、爭議解決製度等多方麵),保證企業年金計劃設立過程中的公平性以及企業年金資產運行風險與收益的最佳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