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組織的宗旨和基本原則與關貿總協定基本相同,旨在通過市場開放、非歧視性和公平貿易等原則,達到推動實現世界貿易自由化的目標:但它與關貿總協定又有所不同,它比關貿總協定有更寬的管轄範圍,除管理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新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遊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服務貿易等領域。
WTO通過規定各成員政府所應承擔的主要契約義務,來規範各國國內貿易立法與規章的製定和實施。1995年WTO取代GATT(關貿總協定)後,不僅將貨物貿易,而且將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也納入其管轄的範圍。可以說,在經濟、尤其是貿易領域,沒有一個國際組織的影響力能與WTO相比,WTO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經濟聯合國。
WTO的所有文件都遵循以下4項基本原則:
1.非歧視貿易原則
所有成員都必須相互給予對等的貿易條件,即通常所說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但是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是個例外,它們可以為自己的成員製定更優惠的貿易條件。發展中國家也是個例外,它們可以將不對等的貿易條件保持5~10年。最惠國待遇又稱“無歧視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麵相互給予的不低於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特權和豁免待遇。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種。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優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適用於締約國的另一方;後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優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2.可預見的和不斷擴大的市場準入
WTO要求各成員保證各自的法律法規及具體操作方法的透明度,所有已有的和新製定的規章製度都必須盡快公布並且能方便地獲得和查詢。WTO的透明度條款保證了世界貿易的可預見性。WTO要求各成員主要隻用關稅作為貿易門坎,並且不得隨意提高關稅。WTO及GATT迄今為止已發動了8輪多邊貿易談判,使發達國家工業品的平均關稅降到了3. 8%,轉型經濟國家降到了6%,發展中國家降到了12. 3%。貿易壁壘的降低使戰後世界貿易的增長一直快於生產的增長。
WTO的《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規定到2005年實現該領域取消配額限製,《信息技術協議》規定到2000年,發達國家實現信息產品零關稅,基礎電信協議和金融服務協議規定這兩個傳統的高保護領域對外開放市場,《農產品協議》規定取消非關稅措施,全部實現關稅化。
3.促進公平競爭
WTO有一個專門機構即爭端解決機構,負責受理一成員因另一成員采取不公平競爭手段而對其提出的指控。如果該機構的調查結果表明指控屬實,被訴方就必須取消不公平手段或向申訴方提供補償。否則,WTO將授權申訴方報複被訴方。
WTO關於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條款允許受損害的成員在一定期限內向對方征收懲罰性關稅或限製對方產品的進口。
4.鼓勵發展和改革
WTO允許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有一段過度期以適應WTO條款。WTO也鼓勵發達國家把幫助發展中國家當作一種自覺的有目的的行動,並在談判中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對等優惠,但這種鼓勵是非強製性的。
到目前為止,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達到133個,世界貿易的90%以上是在WTO成員之間進行的。
在回顧世貿組織過去4年的工作時,原世貿組織總幹事魯傑羅認為,世貿組織取得的最大成就是該組織能夠根據製定的條款,要求包括美國在內的所有成員執行世貿組織的決定。他說,世貿組織仲裁委員會在4年間處理了168起國際貿易糾紛,成為世界貿易領域內的最高仲裁機構。魯傑羅認為,電信、信息技術和金融服務業的市場開放將是未來世貿組織麵臨的重要課題。他希望世貿組織在新總幹事的領導下能夠繼續為建立一個開放的世界貿易市場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