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財富的增殖到觀念的增殖(3 / 3)

古時工匠或商人把以前生產的實物商品攜帶到市場上來。可是,這些現代的無形財產,總的來說,凡勃侖認為是一些可以取得還沒有生產出來的東西的權利,就是,一種預期的獲利能力,也就是,除掉預期的工資支出以外的差額利益,這種利益的多少,決定於怎樣限製供給從而抬高價格,以及怎樣限製勞動的需求和增加勞動的供給,從而壓低工資。

因此,凡勃侖的無形財產是可以要求差額利益的權利,這種利益,在分配於各要求者之間時,采取利潤、利息和地租的形式。它們不必要在產業的機械程序方麵具有什麼基礎,完全依賴所有權的權利以及結果對供給的控製。

可以看出,在這方麵凡勃侖走的是曆史的路線,所作出的區別和美國最高法院於1896年在阿丹姆斯捷運公司案件中最後作出的區別一樣。他和法院一樣,擴大了財產和資本兩者的定義,從有形體的財產擴大到預期的獲利能力。這種獲利能力的買進和賣出,構成“可賣資本的交易內容”。這種可賣的資本,像我們在阿丹姆斯捷運公司案件中看到的那樣,對物質資本沒有一定的關係。按凡勃侖的說法,它是一種“貨幣價值的基金”,“對舊式產業資本的概念的產業設備,隻有一種很淡的和不斷變動的關係”。舊時資本化的根據是“一個特定的機構所有的物質設備的成本。……這種根據現在已經不是物質設備的成本,而是公司作為一個運行中的機構的獲利能力”。

換一句話說,“資本化的核心不是工廠設備的成本,而是那機構的所謂商譽”。凡勃侖說,“商譽”的意義擴大了,為了適應現代商業方法的要求:“性質大不相同的各種項目應該包括在商譽的範圍之內;可是所有的項目具有一個共同點,它們都是‘非物質的財富’,‘無形的資產’;這一點,可以附帶地指出,特別意味著這種資產對社會沒有用,隻對所有人有好處”。他於是進一步列舉在他認為現代的意義上商譽的成分如下:

“商譽……包含這些內容,例如已經建立的慣例的業務關係、誠實不欺的名聲、特權、商標、牌記、專利權、版權、法律保障的或者保密的特別方法的專用權、特殊原料來源的獨家控製。這一切給它們的所有人一種造成級差利益的有利條件,可是對社會全體沒有好處。對有關的個人,它們是財富——級差財富;可是,它們不構成國家財富的一部分。”如果能賣的或者非物質的資本和商譽是相同的,而商譽隻是所有權的權利,那末,被占有的具體的東西是什麼呢?必須有一種實在的、所有權的基礎。古時的工匠自己占有房屋、原料、工具和產品,現代的企業家自己占有工廠的物質設備,可是和它的技術上的財產沒有關係。

他有“能賣的資本”,然而這必須也涉及一種有形的東西,能夠被保持和占有,象一所房屋、一匹馬或一台機器那樣。因此,凡勃侖的有形體的財產概念,使得他硬說企業家“有”他的工人,這同一概念曾使得費希爾硬說企業家“有”他的顧客——工人和顧客都被人“所有”。

無形的資本,或者商譽,和物質的資本或商品一樣,唯一的區別是無形資本的所有人“有”他的工人,而物質資本的所有人“有”房屋和工具。由於“有”他的工人,他就“有”那和運行中的工廠分不開的生產組織,生產組織是隸屬於工廠的。

這使得我們可能有一種量的差別,因為這種貨物是能賣的——就是,無形的資本——而且交易的規模比物質產品的交易大得多,產生更大的利潤。我們已經看到,法院在希基曼案件中的意見含有同樣的假設,確認了後來人們稱為“黃狗”合同的那種東西,在該案中“商譽”這個名詞的解釋使雇主對職工的服務獲得一種所有權的“權利”,不僅不容許威脅和強迫,而且連工會的說服也不容許。

凡勃侖的概念和法院在該案中的概念距離不遠。然而必須記住,根據我們的相等權利的公式,所謂對消費者和工人的所有權根本不是所有權,而是買方和賣方的“自由-暴露”關係。這種單純的所有權的權利或者“能賣的資本”,具有獲利的能力,因而具有一種價值,不管技術的機械程序賦予物品的價值,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凡勃侖認為,所有權,在現代的“大企業”形式下,它的價值隻有一個來源,就是,有權力對生產者和消費者抑製物質貨品的供給。技巧增加物品的供給,而所有權抑製供給。它是一種可以任意停止產業的權力,這種權力使生產者和消費者不得不對所有人屈服,付給他們一種代價,僅僅換得所有人的允許,可以使用土地、機器和原料,信用還不在其內。這“準許使用”具有巨大的價值,因為所有人可以任意不予準許,不獲得這種準許就一切沒法進行。

如果不給予“準許使用”相當的代價,產業隨時能被停止,工人隨時能被解雇。可是這又是“自由-暴露”的關係,不是“權利-義務”的關係。因此,僅僅這些使用的許可證,就和任何物質的東西一樣能買進和賣出,借入和貸出。它們按當時的目的或用途而取得不同的名稱。從信用製度的觀點來說,它們是股票、債券、銀行存款,這些構成一種對這些“使用許可”的預期的獲利能力的要求權的基金,凡勃侖稱為“貸款基金”。

可是,從產業本身的運轉來說,它們是超過工資支出以外的級差利益,其中包括最廣的是人們稱為“商譽”的那種無形財產。這裏可以看出,凡勃侖對級差利益的說明,和馬克思在解釋李嘉圖的地租法則時所采取的說法完全一樣。可是凡勃侖把它擴充到一切級差利益和一切淨收入。李嘉圖認為地租是由於勞動在教好土地上的較大的生產力,而馬克思認為地租是由於土地私有製。不管按哪一種說法,土地所有人都不生產任何東西,相當於所收入的地租。

李嘉圖說地租是財富的“轉移”,不是“財富的創造”。在這方麵,李嘉圖、馬克思和凡勃侖三人是一致的。可是,李嘉圖說土地的自然增值是由於用在較好土地上的勞動的較大生產力,而馬克思和凡勃侖說它是由於私人所有者具有的較大的能停止生產的權力,因為勞動的較大生產力的工具屬他所有。馬克思得到他的結論,是用黑格爾的方法,把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來對比。

假使一切土地都屬公有,級差生產力就不會對任何個人產生一種地租。人們就會對全部產品加以平均,如同一個農夫對於自己的農場範圍內好田和壞田的總產品平均計算一樣。馬克思同樣地把他的求平均數的方法擴大到全國的全部資本;因此他把利潤、地租和利息化成一種平均利潤率,又同樣地把它擴大到全國的全部社會勞動力,把熟練勞動化成普通勞動的倍數。資本成為不是個別資本家,而是全國總的所有權權力的一部分;勞動成為不是個別勞動者,而是全國總的生產能力的一部分。

另一方麵,凡勃侖當然沒有犯平均數的錯誤。他把級差利益的原則從李嘉圖的地租擴大到也包括全部利潤、利息和地租這一類的收入,不管這些收入是從商譽、專利權、特權、土地、或者從任何所有權權利中得來的。馬克思使資本成為平均的取得收入的能力,凡勃侖使資本成為許多級差的取得收入的能力。然而,無論如何,都是和李嘉圖的地租完全一樣,就是,不同程度的“不勞而獲利”的能力,或者,用李嘉圖的話來說,是不同程度的“轉移”財富的能力,而不是“創造”財富。

這樣,凡勃侖揭露了古典派和快樂主義的財富的定義所包含的物資和所有權的雙重性,這種雙重含義以前曾受到普魯東和馬克思的攻擊。一方麵它趨向管理的交易,另一方麵趨向買賣的交易。我們先考慮管理的交易。在凡勃侖發展形成他的效率學說的同時,泰勒從事於他的時間和運轉的研究。

泰勒,和亞當·斯密一樣,有一個“假定”:大大地增加勞動的生產力,從而取得“利益的協調”。

他反對工人的限製產出的理論,不是反對它的有組織的工會主義,而是反對它那種本能的恐怕減低計件工資和恐怕失業。他看到工人和雇主的矛盾的習俗,不用說服而用暴力,不講效率而隻管討價還價,以及工人實際生產的東西和他們可能舒舒服服地生產出來的東西之間的距離。他看到疲勞的最高限度以及笨拙的、浪費的工作方法。

他的主要興趣在於生理上的疲勞問題以及工程上的最高限度的產出問題,以前的著作家沒有超出一種概括的生產力的概念。泰勒不得不想法把問題的範圍定得很窄,以便可能測量,並且可以普遍地適用。他發現這些限度在於增進人類能力的工程問題以及誘發較大程度的願意的經濟問題。前者,對泰勒來說,和任何機械工程的問題完全沒有區別——人不是一種商品,而是一種機器。可是經濟的問題,用克萊格的字眼來說,是向工人“推銷”科學管理的問題。

“問題應該是完全明白了,”泰勒說,“隻有當本機構的工作花費最少的人力、自然資源、機器和房屋等資本使用的成本時,才能實現工人的最大幸福,同時實現雇主的最大幸福。……科學管理的普遍采用將來一定會使從事於產業工作的人的生產力平均增加一倍。想一想吧,這意味著全國可以得到更多的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到適當的時候可能縮短勞動的時間,並且教育、文化和娛樂的機會都會增多。科學管理差不多將……消除產業糾紛的一切原因。一天應該做多少工作,將由科學研究來決定,不再是一個需要討價還價、斤斤較量的問題。……我們不爭執太陽是否從東方升起,我們隻加以測定。”

這樣,經濟學成了人對自然的關係的工程問題。泰勒,像馬克思和凡勃侖那樣,小心地排除那些混淆了物質經濟學家的生產力觀念的所謂生產要素,例如土地、資本、機器。這些隻是工具。生產力是勞動和產出的關係,包括管理和設備的裝置在內。它是每工時的出產率。這是效率。不斷增加的效率創造一種剩餘,而不增加疲勞。資本家應該和工人分享,可是後者沒有分享那剩餘的權利,如果他取得現行標準的工資。這不是一個權利問題,而是管理問題。

關於從馬克思的形而上的社會勞動力、凡勃侖的生物的技巧的本能和泰勒的把勞動當作機械,轉變到社會的管理的交易問題,我們要研究亨利丹尼遜那位雇主-所有人-經理。丹尼遜的分析,我們已經引證。丹尼遜和福特一樣,收購了股票持有人的權利,並且更進一步使董事和經理的選舉決定於上層的“工人-所有人”集團,而不決定於“投資者-經理”。這裏,管理不僅是泰勒的工程科學,也不僅是凡勃侖和福特的技巧和權威。它是一種意誌的程序,一種工頭和工人之間的交易,在那裏不是工人選擇,也不是工頭選擇,而一切選擇是“共同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