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和稀少性的關係(續) 能力和機會的關係
1.物質的和法律的占有因此,我們得到能力和機會的區別。能力是行為的能力。機會是有限的可供選擇對象,人們在行為中對它們進行選擇。可是,能力向兩方麵發生作用,控製自然和控製其他的人,可以分別作為生產的能力和買賣的能力。因此那有限的選擇對象是自然的機會和所有權的機會。
這種區別,雖然很明顯,在經濟學說中卻被財富的雙重意義所隱蔽:財富的意思,我們以前說過,既指物質的東西又指它們的所有權。可是,所有權這個名詞因此也被賦予一種雙重意義,既指物質上的占有又指法律上的占有。這種雙重意義,布萊克使用如下:
“我們的許多欲望肯定與東西的所有權有連帶關係,而不一定有關那東西本身的某種特性。在許多的時候,必須有所有權然後那東西才能適當地滿足我們的欲望。拿衣服、牙刷或者可以放在膝上玩的小狗來說,沒有人會不同意這一點。對於土地、房屋、汽車、書籍、圖畫、樂譜,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這樣。因此,占有實在必須被認為是一項第四條件,決定一物滿足欲望的能力。這種分類也可以適用於服務,和適用於物質的東西一樣。”
這裏,所有權和占有這些名詞被用於兩種意義,那可以分別為物質的意義——把持著自然的物資,供自己在生產或消費中使用;以及所有權的意義,這在經濟上恰恰相反,就是有權利排斥別人,不讓他們取得他們所需要可是不占有的東西。我們不能悄悄地在街上走過去或是走到鄰人的田裏,撿取我們為了生產或消費所需要的無論什麼東西。我們必須和所有人談妥條件。
因此,占有的雙重意義,像經濟學裏所用的,是物質上的控製和法律上的控製。在取得物質上的控製以前,人們必須談妥法律上的控製。這似乎是物質的和快樂主義的經濟學家的疏忽。他們的意思總是指物質上的占有,不是指法律上的占有。這包含在他們把財富作為物資和所有權的雙重意義裏。
可是,假使經濟學家不事先取得法律上的占有,就企圖生產或消費,他一定會吃官司。如果我們事先取得法律上的占有,那末,由於物質上的占有,我們就有機會增加財富的生產或消費。由於法律上的占有,我們就有能力排斥別人,以及通過買賣,進行所有權的轉移。物質的占有是持有,法律的占有賦予持有或把持不放的權利。一個是從自然的力量中選擇的機會;另一個是從許多買戶或賣戶中選擇的機會。實際上,根據這種區別,我們不僅辯別物資和所有權,而且也辯別財富和資產,財產和財產的權利。財富是使用價值,由腦力、體力和管理的能力加添到否則無用的自然原料上麵。可是,假如自然的物資非常豐裕,像空氣那樣,可以隨便取得,它們當然就沒有稀少性價值,也沒有人會那麼傻,要獨自占有它們,作為自己的財產。
空氣雖然是一切自然物資中最有用的東西,卻由於豐裕而沒有價值,因此沒有人要獨自占有它。可是,假使空氣變成稀少,像北方人工取暖的熱空氣或者南方人工降溫的涼空氣,或是無線電訊的波長,那就發生衝突的所有權的要求。甚至設立了一個無線電委員會,專管把有限的波長配給個人專用一個時期。波長是財富,可是法律上的占有是資產。因此,我們區別財產和財產的權利。財產是有權控製稀少的或者預期會稀少的自然物資,歸自己使用或是給別人使用,如果別人付出代價。
可是,財產的權利是政府或其他機構的集體活動,給予個人一種專享的權利,可以不讓別人使用那種預期稀少、對於專用會造成衝突的東西。這樣,財產不僅是一種權利,而且是權利的衝突,可是財產的權利是管理衝突的集體行動。
當然,我們在這裏區別分析和辯解。分析是講稀少性、財產和財產權利的關係。對財產權利的辯解是為了維持或改變財產權利而提出的理由。這種辯解我們現在不管。分析的目的是要說明“占有”的雙重意義。它在物質的意義上是控製自然力的能力。在所有權的意義上,它是集體賦予個人的能力,使個人能不讓別人侵犯個人有權留歸自己使用的東西。在一種意義方麵,它是效率的必要條件;在另一種意義方麵,它是買賣的能力的必要條件。
2.選擇
可是,不管就哪一方麵來說,能力總是歸結為選擇,選擇是在稀少的機會中進行選擇。在物質的意義上,選擇是在自然的或物質的機會中進行選擇。在所有權的意義上,選擇是在不同的買戶、賣戶、借款人、貸款人、工人、雇主、出租人或承租人等等中間進行選擇。是在所有權的讓與和取得之間進行選擇。在物質的意義上,選擇有關於增加對自然力控製的能力。
在所有權的意義上,選擇有關於增加對別人控製的能力。一種是相對的效率,另一種是相對的稀少性。在占有的物質意義方麵,財富的生產或消費是通過在自然的機會中進行選擇而實現。布萊克說,“選擇”是一種“生產的形式。”布萊克的說法正確地把消費包括在他的生產的意義以內,如果我們所謂選擇,意思是選擇的行為,而不僅是對可能的機會作主觀的估價,結果產生行為。
“在吃能開始以前,”他說,“必須先決定或選擇吃什麼。……選擇的對象可能是商品生產或者服務生產中所使用的物品或服務。……沒有疑問,這些都是生產。可是為自己選擇食物、衣服、或娛樂同樣肯定地是生產。”如果我們要研究怎樣那選擇的行為能生產財富,就必須比較仔細地考察在不同對象中進行選擇的意義。
它是一種方向和力量的選擇,我們用這種方向和力量來使用我們的人力——腦力、體力、和管理的能力。根據這種意義來說,每一個選擇,在它對自然物資發生作用的各方麵上,是三重的。在選擇的那一刻時間,它是履行、避免和克製,可以從下麵的圖式中看出。
在一個方向,AC,人力或是控製自然力的能力,可能被認為大於在另一個方向,AB。可是,在那個方向,施展一個人的能力,被認為沒有用。因此在兩者之間作出選擇。一個方向的放棄,我們稱為“避免”;另一個方向的采取,我們稱為“履行”。可是,隻有在危機的時期或者極度緊張的時期,“履行”才等於那個方向的全部人力。實際履行和可能履行之間的差額,我們稱為“克製”。
因此每一個選擇是一種雙重的可能對象的選擇,“履行”的選擇既受“克製”的限製,又受所“避免”的較次的一個對象的限製。履行是推動當時可供選擇的因素之一的實際努力。避免是舍棄那些認為無益於所抱的目的的其他因素。克製是履行所做到的程度,不發揮全部可能的能力,而由意誌力加以限製,因為發揮的能力太多,反而會達不到目的。
因此,每一個選擇有三重的限製。
第一,能力,就是可能的能力,不管是管理的或者身體的能力,受著腦力的見識的指導。
第二,使用多少力量的選擇,就是,發揮較大或較小程度的力量,這時候履行少於那個方向中可能的能力。
第三,方向的選擇,就是,在一個方向履行而避免其他的方向。雖然這樣完全歸結於實際的人類能力的大小,我們還是有一種意誌的指導,所以選擇是生產的。
我們稱為“行動中的意誌”。那是控製自然力量起作用的方向,決定人類力量在實行中使用到什麼程度,克製過分的、不必要的使用,並且避免用在其他的方向。所以,選擇是生產的,因為它是履行、克製和避免。這種選擇的行為的分析,使限製的和補充的因素的原則富有意義,作為財富的生產中對管理的交易的指南。如果精明的話,我們選擇一種“履行”,受著“克製”的限製,根據當時當地的限製的因素,而暫時“避免”補充的因素,盡管以後這些因素可能陸續被選為一時的限製的因素。這種對自然力的限製的和補充的因素進行選擇的程序,我們區別為自然機會的選擇,或者財富的生產。然而,對於合理的、習慣的和偶然的選擇,必須加以辯別,像布萊克所辯別的那樣。
實際所作的選擇也許不是真正限製的因素,若是那樣的話,氣力就浪費了。合理的或科學的選擇(有別於習慣的和偶然的選擇)所做到的程度,我們稱為“及時”。它的範圍是腦力和管理的能力。這方麵的能力各人大不相同,而在純粹體力勞動上達到最低的程度。因為“及時”是所用的人力發生效力的程度,由於所選擇的可以變化的限製因素在時間、地點、形式和數量上都很正確。
因此,人們在自然的物質力量之間進行選擇的三種限製的或關鍵性的因素,是人力、機會和及時。人力是腦力、體力和管理的能力。機會是自然力量中的限製的和補充的因素。及時是在正確的時間、地點、形式、數量和人力使用程度下履行、克製和避免。這種工程的選擇的程序特別存在於管理的交易中,但它的原型是魯濱遜,他隻考慮物質的占有。用最高可能的效率作為尺度,它是在現有的能力、自然機會和對時機的判斷等一定條件下所能做到的最小的工時入量或最大的使用價值出量。在對自然力的控製上,從這些方麵選擇的結果,我們稱為效率。
可是很奇怪,這種多方麵的選擇在經濟能力或者相對稀少性的範圍內也存在,那是占有的所有權的意義。這裏買賣的或討價還價的能力的不同方麵也是履行、避免、克製。我們稱為“經濟的或所有權的機會”,因為它們是提供機會的相對稀少性,而其他的是“物質的機會”,在那裏相對的效率提供機會。機會是客觀的一麵,它的意誌的一麵是能力和選擇。機會的選擇的分析逐漸地才進入經濟學說,雖然人們向來總認為是顯然的,因此不需要研究,在這裏我們將試行區分它的發展的階段。因為機會的選擇是價值的法律上的意義,不同於物質的生產成本的概念和快樂主義的苦樂的概念。
3.機會
(1)服務的成本和產品的成本
在龐·巴維克對悉尼耳的節欲論的批評中,開始了晚近的“效用成本”和“機會成本”的理論,後者的意義我們發現等於司法上的合理的服務成本的理論。龐·巴維克用快樂主義的說法,所謂從物質服務得來的快樂,就是,“效用成本”——這種說法我們很容易把它變成所有權的貨幣的說法,或者“機會成本”。他區別兩種幸福的損失,一種“正的”,在這裏“我們使自己受到正的實在的損害、痛苦或麻煩”;一種“負的”,在這裏“我們不取得否則可能得到的一種快樂或滿足。”
這種二中擇一所避免的一麵是他的效用成本。這兩種量度成本的方法不是累積的。兩者不能相加。它們是二中取一的選擇。龐·巴維克說,“既然在今天的經濟生活中,我們有無數的可能的途徑,把我們的工作變成收益,”用勞動痛苦作為量度犧牲的標準,“差不多決不會實現。”現在“我們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不用工作的痛苦計算,而用我們所放棄的利潤或利益計算。”這樣,他改變他的經濟哲學,從悉尼耳的節欲和稀少的經濟,改變到豐裕的經濟,人們隻是在較大和較小的快樂之間進行選擇。這一原則的普遍性沒有疑問。我們選擇較大的快樂而不選擇較小的快樂(有些變化以後再討論)。我們獲得一種快樂的剩餘。這種放棄了的利益,龐·巴維克稱為“負的成本”或“效用成本”那種自相矛盾的名詞,而對於亞當·斯密和悉尼耳的犧牲、痛苦或麻煩,稱為“正的成本”。
然而,“正的”和“負的”這兩個名詞用在這裏的意思和數學上的正負不同,因為在這裏的意思顯然是指在不同快樂之間進行選擇那種意誌的意義,所以我們用他的避免了的快樂的“效用成本”這個名詞,和古典派的“正的成本”或正的痛苦作為對比,如果正的快樂的“收入”和正的痛苦的“支出”相抵衝的話,正的成本或痛苦產生淨收入的觀念。可是,如果所避免的快樂和所取得的較大的快樂相比較的話,效用成本的概念產生“剩餘”的觀念。
當我們從龐·巴維克的講物資和快樂的自然經濟轉移到一種貨幣社會的所有權經濟時,這一點會顯得更普通。在這裏每一種東西都歸某一個人所有,個人必須先和所有人談妥,然後才可能利用自然。因此我們把“效用成本”這心理的說法變成“機會成本”這金錢的說法。這裏,活動不是物質的,而是行為的。這裏的行為是同意轉移法律上的控製,從而結束談判。機會成本起源於有很多的賣的機會可以選擇。
這樣,在我們的買賣的交易的公式裏,賣戶S有兩個機會可以賣給兩個競爭的買戶。他不能在一次交易中賣給他們兩個人,因為在每一筆交易中,他隻求售一種商品,不管怎樣大小,因此他必須在兩個買戶之間選擇一個。買戶B出價一百元,可是買戶B1隻出價九十元。如果賣戶S不能誘使買戶B出價多於一百元,那末,S接受一百元賣出他的商品,從而放棄B1所出的九十元。對S來說,這九十元是他的機會成本——意義是“負的”,甚至似是而非的,因為它不是一種實在的支出的意義的成本,而是他所避免的、在現有的可以用錢購買的豐裕的物品中一種較小的份額。可是S的正的成本也許是八十元,這個數目他在以前的一次交易中以買戶的身份付給一個賣戶。因此“機會成本”和“正的成本”不是累積的。實際上它們是正的支出和可能的收入之間的差額。買戶B1代表S所有的可以賣貨的一切所有權機會中第二好的一個機會,而買戶B代表當時一切所有權機會中最好的一個。因為這個緣故,我們叫它機會成本。因此,我們得到一種“剩餘”和“淨收入”應有的分別,可是通常人們不加辯別。淨收入是S在兩次交易中的總收入(從B處收到的一百元)和他的總支出(付給以前一個賣戶的八十元)的差額——在這個例子裏是二十元。
可是,在這個例子裏,剩餘是一次交易中兩種總收入的差額,就是,B願給S的收入一百元和B1願給的另一種較少的收入九十元的差額。在這個例子裏,剩餘是十元。剩餘和淨收入不是累加的,若是累加就會是三十元了。它們是兩種量度價值的方法,一種用成本,一種用機會的選擇。若是“剩餘”的時候,那剩餘收入十元是一種“不勞而獲”的收入,或者“準地租”,起源於選擇的自由,不費任何成本,在兩種所有權機會中選擇一種,這兩種機會由同一時間同一市場上的兩個所有人B和B1代表。可是,淨收入是那二十元的差額,是在不同時間兩個市場上一筆正的支出八十元和一筆正的收入一百元之間的差額。換一句話說,剩餘是在一次交易中兩種售貨機會的差額,可是,淨收入是兩次交易中正的支出和正的收入之間的差額。我們將看到,法庭的合理的服務成本的概念係根據這種剩餘的多少而不是根據淨收入,係根據它作為機會成本的大小而不是根據正的成本。
再說,這種區別,數理經濟學家在他們對統計在理論上的運用中,才開始了解。然而,為了保持這種區別,必須有一種名詞來表示正的成本,並且辯別它和機會原則的服務的成本。我們將稱為“產品的成本”,而機會原則的概念是“服務的成本”。產品的成本是古典派的或者痛苦的成本觀念,作為正的貨幣或痛苦的支出,換取正的貨物或快樂的收入。可是,服務的成本是意誌的避免了的另一種可能的收入,因為個人是受著限製的,不能同時有兩種收入,因此選擇較大的一種。因此,產品的成本是支出,可是,服務的成本是放棄了的另一種可能的收入。
一切買賣實際上根據兩者擇一的收入或是服務的成本原則在進行,產品的成本隻是“目標”中的一項因素,這種售價的目標,賣者盡可能爭取達到。最先陳述這種機會成本觀念的,是格林和戴文波特。戴文波特認為,格林雖然“第一個明確地陳述這種理論,”可是,他不是“第一個加以有係統的應用。”
這一點由戴文波特做到了,他仔細地考查了古典派和快樂主義派的主要經濟學家的學說,讀者可以參考他的著作《價值和分配》一書。他發現龐巴維克和奧國學派曾看出這種原則,可是沒有“毫不猶豫地”加以堅持;後來個別的經濟學家也曾說明或暗示這一原則,他們用了“排出成本”、“準地租”以及特別是馬夏爾的“替代”成本。我們依據戴文波特的詳盡的分析以及和舊派理論的對比,把他的說法歸結為前麵所講的那種交易的公式,仍然用他的名詞“機會成本”、“分配的成本”或者“分配的份額。”
這些名詞十分恰當地說明每一個買賣的交易中發生的主動的選擇過程。每一個賣戶所選擇的是許多買戶願意以貨幣形式付給他的種種不同數量的一部分社會總產品之中最大的一份。這一份代價可以叫作他的“分配的份額”,就是他接受的那一份。
然而,在作出選擇的時候,他放棄第二高價的買戶所願意以貨幣形式付給他的僅次於最高價的那一部分社會總產品。這是“分配的成本”,差不多等於替代成本、排出成本、或者格林和戴文波特的機會成本那些概念。“分配的份額”是有權取得的一份社會產品,他實際收到作為“貨幣收入”的購買力。機會成本是可以取得他所放棄的那較小的一份的權利,因此這一份成為一種“成本”,從意誌的意義來說,這是為了取得那較大的一份而放棄了的較小的一份。兩者的差額是一種準地租、一種剩餘、一種不勞而獲的收入,得來不費成本,隻費選擇,可是作為組成部分之一,有助於增加他的淨收入。
(2)服務的價值和產品的價值
可是,如果個人由於有機會在兩種總收入中選擇較大的一種,而獲得一種剩餘,增加他的淨收入,那末,難道他不能由於有機會在兩種總支出中選擇較小的一種,也增加他的淨收入嗎?我們在凱雷從1837至1847年的作品中找到這種分析的開端。他的分析被巴斯夏在1850年拿來加以宣揚,巴斯夏並不聲明來源,甚至在文字上和例證上都不加改動。他們兩人實際所做的工作是回溯到亞當·斯密的“省免的勞動”,按斯密的意思,這就等於“勞動成本”和“所支配的勞動。”他們兩人都用斯密的“省免的勞動”的概念來推翻李嘉圖的成本和地租的學說,可是,凱雷用它來支持保護稅則,而巴斯夏用它來駁斥無政府主義者普魯東和支持自由貿易。
凱雷和巴斯夏采用“服務的價值”這個名詞來區別他們的“省免的勞動”的意思。我們考查了美國法院和買賣人的價值理論,發現這完全是他們的“價值”的意義。法律上的和資本主義的價值論是一種“省免的勞動論”,因而在古典或正統派經濟學的“正的”成本價值論裏不存在,在他們的共產主義、無政府主義、快樂主義或者非正統的信徒和反對者的理論裏也不存在。
然而,“省免的勞動”是貨幣或貨幣價值的一種人化,那法律的—資本主義的理論是一種貨幣價值的理論。凱雷和巴斯夏撇開貨幣不談,以便達成他們的“省免的勞動”的概念,可是,他們又把省免的勞動變成省免的貨幣。
因此,我們說明他們的學說的來源,就是在說明法律上的和資本主義的價值論。然而,我們發現他們的理論包含在我們的交易的公式裏,在那裏顯然是一種意誌的、有關機會的選擇的理論。巴斯夏,和凱雷一樣,從一種和龐·巴維克相反的社會哲學出發。
巴斯夏不談機會的豐裕,從中我們選擇最有利的機會,因而不管犧牲的痛苦;他從機會的稀少出發,因此也是從犧牲的痛苦出發,從中我們選擇痛苦是輕的機會,並且不管正的貨幣或快樂的收入。他說得很對,這是由於普遍的稀少的法則,就是,欲望超過供給,因此需要勞動來生產供給。可是,既然勞動是討厭的,產品的價值,對於在交換中取得這些產品的買戶來說,不是按照他自己在生產中的勞動成本計算,而是按照假如他不向別人換取而自己從事生產所必須花費的勞動計算。因此,它們的價值是以亞當·斯密的省免的勞動為尺度,不是以李嘉圖的勞動成本為尺度。他用勞動的形式來說,其實可以用貨幣的形式來說。
“價值,”巴斯夏說,“不必一定和作出服務的人所實行的勞動成比例,”像李嘉圖以及後來馬克思和普魯東的勞動成本學說那樣“而可以說是和取得這個價值的人所省免的勞動成比例。這種一般的價值法則,據我所知道的來說,沒有受到理論家的注意,然而實際上普遍地流行。……它的原則和基礎大半不在於自己服務的人的努力,而在於被服務的人所省免的努力。”
因此我們可以把巴斯夏的“主觀的價值”叫做一種“負的”價值,或者用矛盾的名詞來說,一種“反效用”價值,就是另一種較重的痛苦的避免對自己的價值,正如龐·巴維克的負的成本或“效用成本”是自己由於放棄另一種較小的快樂而犧牲的成本。改用貨幣的說法,用專門名詞來說,這是一種“反機會價值,”等於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是凱雷和巴斯夏的概念),服務的價值。這和一般所謂“障礙價值”的意義是相同的。
障礙價值是一個人為了消除一種正在減少他的財產的價值的障礙,而付給另一個人的代價。這個名詞已經獲得法律的承認,從而否定了一種“好感價值”的要求。我們已經看到,這種專門術語上的反機會的價值,或者一般所謂障礙價值,是“分配性的”而不是負的價值的意義。它是由於有機會選擇一種對別人較小的支出因而避免了一種較大的支出,對自己的價值。如果必須付出代價換取這個機會,那是一種障礙價值。這種情況可以在買賣的交易的公式裏看出。在我們的公式裏,買戶B或B1有兩個可以選擇的對象。他可以用一百一十元從S購買或者用一百二十元從S1購買。作為一個買戶,要從僅有的兩種討厭的對象中進行選擇,他選擇討厭的程度較輕的一種,付給S一百一十元。那差額就是一種障礙價值。這個一百一十元的賣戶因此對他作了一種服務——這種服務使他免於采取那次一級的更壞的對象,或者障礙,付出一百二十元。
服務的量值是因此而“省免了的”剩餘,就是十元,有助於增加他的淨收入。這十元是他必須付給S1的障礙價值,如果不能買得S的商品。在後一種情況下,它不是“非勞動收入”,而是一種不勞而獲的“節餘”,一種“準地租”,起源於沒有成本的自由權,可以在兩種正的成本(支出)中選擇較小的一種,這種成本是法律製度使他必須付出的代價,換取他所需要的可是供給有限並且屬於別人所有的商品。就是根據這種“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概念,法院建立它們的“服務的價值”和“障礙價值”的概念。可是,例如在那另一種情況下,有兩種價值的意義,預期的貨幣收入的正的價值或避免一種較高的貨幣支出的負的價值,我們又需要一對名詞來保持這個區別。就是“產品的價值”和“服務的價值。”
產品的價值是古典派和快樂主義派的價值觀念,作為正的貨物或痛苦的支出所換得的正的貨幣或快樂的收入。可是,服務的價值是意誌的避免了的較高支出,或是不能避免的障礙價值,因為個人的力量有限,不能同時忍受兩種支出,因此選擇較小的一種,或是付出障礙價值,如果他沒有其他辦法的話。這樣,產品的價值屬於收入,服務的價值屬於另一種較高的支出。產品的價值是淨收入的一項因素,另一項是產品的成本。可是,服務的價值是另一種意誌的剩餘,其他一種是服務的成本,兩者都增加淨收入。這種服務的價值的概念在經濟學說裏不是什麼新的東西——而是李嘉圖的國際貿易中“比較成本”論的一種新的名稱和新的應用。
李嘉圖曾說過,“在一個國家裏調節商品的相對價值的同一法則,不能調節兩個或更多國家之間交換的商品的相對價值”。凱雷根據李嘉圖的這“兩種法則”建立他自己的保護稅則的理論,跟李嘉圖和巴斯夏的自由貿易相反。他說,在一個國家裏,像美國實際的勞動量可以作為相對價值的尺度,像李嘉圖所說的那樣,因為一切勞動具有“相等的能力,支配自然的服務。紐約或費城的兩個木匠的產品一般地能交換兩個泥水匠的產品。”
法國、英國或印度國內不同地區不同勞動者的產品也是這樣,也是大致相等,按國內的勞動時間的比率互相交換。可是,在國外貿易中卻不是這樣。“波士頓的一個勞動者的時間在價值上差不多相等於匹茲堡、辛辛那提或聖路易士的另一個勞動者的勞動;可是,對一個巴黎或哈弗爾的勞動者的時間,就不會給它同樣的價值。……意大利人民一年的勞動,所得的價值不及英國人民半年的勞動。”
凱雷的這種說法是李嘉圖的比較成本學說。然而,如李嘉圖在讚成自由貿易時所說,國外貿易是有利的,因為每一個國家輸出它自己的勞動效率比較高的產品,輸入自己的勞動效率比較低的產品。這樣它節省本國高成本產品所需要的勞動,可以用來生產本國的低成本產品,供給出口。從這種學說不過再進一步,就像凱雷所說的,外國人的服務的價值的尺度就是國內“節省”的勞動量,這筆勞動否則需要用來生產輸入的那些貨物。這種在兩種勞動成本中選擇較低的一種的觀念,凱雷和巴斯夏加以擴大,成為一種普遍的價值法則,在國內和國外貿易中都能適用,因此,把李嘉圖和馬克思的實際勞動成本作為價值尺度的學說變成李嘉圖的比較勞動成本作為價值的尺度,以及斯密的“省免的勞動”作為價值的尺度。
由於稱為“服務的價值”,用避免了的較高勞動成本為尺度,而不稱為“產品的價值”,用它自己的勞動成本為尺度,他們把它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東西,雖然李嘉圖隻看到它在國外貿易中存在。可是,這服務的價值把整個的價值概念從古典學派和共產主義的實際勞動成本改變到一種競爭的、在各種成本中選擇的較低的成本。很奇怪,戴文波特非常傑出地發揮了那機會成本理論,卻沒有同時發揮這種“反機會價值”的對偶的理論。可能是因為,像大多數經濟學家那樣,他認為凱雷和巴斯夏是文不對題的怪物,不加研究,因而隻注意古典派和快樂主義的經濟學家。
他認為“反機會價值”的概念隻是“競爭”。可是那另一個也起源於競爭。戴文波特卻利用了凱雷的一項貢獻,這是一切經濟學家所立即采取的,就是,他用“再生產的成本”替代老派經濟學家的“生產的成本”,不過,他對這一點並不特別注意。實際上,凱雷的“再生產的勞動成本”是一種完全新的概念,不是僅僅等於而且相反於李嘉圖和馬克思“生產的勞動成本”。它根本不是一種勞動成本論,而是一種普遍的有機會從兩種可能的勞動成本中選擇較低的一種的學說。可是,經濟學家和法院一般地加以接受,而不注意其中的差別,正如亞當·斯密沒有注意勞動成本和省免的勞動的差別。然而,像一般使用的那樣,它變成一種空想主義的意誌的選擇的概念,在想象中構成的一種“理想的類型”,就是假使有自由競爭一定會發生的那種價格,不管以前的實際的生產的勞動成本,像李嘉圖顯然主張的那樣。然而,它的普遍性是沒有疑問的,在變成經濟理論的根本單位買賣的交易的公式時更是顯而易見,在這個公式裏,競爭的四個參加者致力於選擇,不僅作為賣戶要選擇兩種總收入中較大的一種,而且也作為買戶要選擇兩種總支出中較小的一種。
這使人想到戴文波特何以會忽略反機會價值的另一種原因。這是由於他始終不能利用總收入和淨收入的分別。假使他時刻記住淨收入的兩個組成部分,總收入和總支出,那就需要有從兩種總支出中選擇較小的一種的概念,和需要有從兩種總收入中選擇較大的一種的概念一樣。實際上,大概由於小心偏見,他確曾說明機會成本(兩種總收入的選擇)不應該和我們可以稱為職業成本的那種東西(兩種淨收入的選擇)混淆不清,這兩種淨收入代表著兩種不同的職業。
他說,“……機會成本的理論,如果正確地了解,主要地不是指在某種兩者擇一的職業或活動中可能獲得若幹利益的問題,而隻是指在那職業或活動中必須獲得若幹利益……才能保證它繼續進行。”換一句話說,選擇不是改變職業,而是在光顧同一機構的買戶中有所選擇。賣戶選取願出較高價格的買戶,被拒絕的買戶代表對賣戶的機會成本或服務的成本。可是,似乎忽略了同一個人,現在作為買戶,所作的有關的一係列的選擇,在這裏他的選擇對象是兩個賣戶。
這些是例如原料的賣者或勞動的賣者,在這裏那願以較低價格出賣的賣戶被選取,而被買戶所避免的賣戶代表“反機會價值”,或者服務的價值。戴文波特似乎認為這是自明的競爭的事實,不需要研究。買戶確實選擇競爭的賣戶們所要求的較小的價格,這一情況他叫做“競爭”,可是賣戶同樣地選擇買戶們所願出的較高的價格,這也是競爭。根據戴文波特的說法,機會的選擇不應該和競爭混為一談,因為他把賣戶看作競爭者,可是他的機會成本是一個賣戶在兩個買戶之間的選擇。
然而,從公式中可以看出,這些買戶同時也是競爭者。競爭是買戶之間的爭取,同樣也是賣戶之間的爭取;買戶在兩個賣戶中選擇,正如賣戶在兩個買戶中選擇一樣。
競爭和機會在交易的兩麵出現。研究一下法庭在合理的服務的成本和合理的服務的價值方麵的判決,可以提供進一步的說明。這兩種概念在法庭判決中都存在,對這些判決加以研究,就能看出它們不采取李嘉圖和古典經濟學家的實際生產成本和實際產品價值的觀念,因為它們相信這些是私人的問題,除非在人們認為有了不公平的競爭或歧視,影響公眾的時候。
為了明確這種公共福利問題的大小程度,法庭采取比較的方法,用同一市場內其他的人所得或所付的另一種價格為標準,試圖證明這是買戶或賣戶可能采用的合理的價格,假使他們在當時的供給、需求、習俗以及同樣情況的人們的慣例等等條件下,可以自由選擇這種價格的話。
如果改用經濟術語來說,這是李嘉圖的比較成本、凱雷的生產成本和服務的價值,或是那比較專門性的反機會價值、以及戴文波特的機會成本或者服務的成本。這裏,在法律的論壇上,這比較的和分配的概念,服務的價值,和那類似的比較的和分配的概念,服務的成本,同樣地時常發生爭論。關於服務的價值的概念何以被忽略,還有一種更可能的解釋,就是凱雷和巴斯夏給它的那種荒謬的意義。對他們來說,這個名詞是李嘉圖留下來的一種老的說法,和他平常的一套學說十分矛盾,可是,突然發現它有利於巴斯夏的學說裏的“資本主義”和凱雷的學說裏的“保護貿易主義”。
為了要找出這些謬誤意義的來源,我們必須檢查所謂在不同對象中進行選擇那種意誌的概念,它的合理的和真正的意思是什麼。
(3)不能得到的選擇對象
自由意誌和自由選擇——當巴斯夏說明他的服務的價值的概念時,他把那反對地租、利息和私有財產的普魯東,帶回“一種原始森林和一種鄰近汙穢沼澤的地方”。他對普魯東說,“這裏的土地完全和最初開墾的人必須處理的情況一樣。你愛拿多少就拿多少。……你自己耕種。你所能使它生產的一切都是你的。我隻提出一個條件,你不要依賴社會,這個社會你說你自己是它的犧牲品。一個勞動者,”他繼續說,現在用十五天的工作取得若幹物品,這同樣數量的物品“他以前用六百天的工作才勉強取得。”因此,六百天的工作是地主和資本家以食糧形式給予勞動者的“服務的價值。”實際的勞動成本,或者生產的成本,是十五天的勞動。這是李嘉圖和普魯東的價值的觀念。
可是那省免的勞動,“社會”從原始沼澤狀態中所造成的較低的再生產的成本,是五百八十五天的勞動。勞動者付出再生產的成本,不是生產的成本。那差額——五百八十五天的勞動——是地主和資本家的服務對那勞動者的價值(這裏地主和資本家作為“社會”的代表),為了報酬這種服務的價值,當然地租、利息或利潤是一種微不足道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