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和機會的關係(2 / 3)

同樣地,最初鐵路運費的管理還很幼稚的時候,鐵路公司的法律代表使農民回顧七十五年前的情況,辯說鐵路的服務的價值是假使沒有鐵路,農民用馬車在土路上拖運小麥所必須付出的費用。這樣估計每噸哩的運費至少五角,而鐵路運費不過每噸哩三分左右。鐵路對農民服務的價值因此是五角,而鐵路隻收取了微不足道的三分,農民獲得四角七分的剩餘。

因此,如果減低他們的鐵路運費,是不公道的。這也是企業家的本能的理由,如果他們在說明他們自己由於供給就業,對勞動的服務的價值,或者宣傳他們對消費者的服務的價值,強調“服務”而不講減低價格。理由很好,但是容易成為一種謬論,可以叫做不同時存在的選擇對象,或者做不到的選擇。

實際上它是一種有關人類意誌的謬論。意誌局限於當地和當時。巴斯夏的勞動者不在現在的食糧成本和一千年前的成本之間進行選擇。”鐵路線上的農人不在現在的鐵路運輸和五十年前的土路運輸之間進行選擇。這是一種對鐵路和那做不到的用馬車把小麥拖往市場的方法的選擇。這不是“選擇”。他不在一個在空間上可以達到的對象和一個在空間上不能達到的對象之間選擇,也不在一個在時間上已經消逝於過去的對象和一個在時間上現時存在的對象之間選擇。他在同時同地可以做到的兩個痛苦最輕的對象之間選擇。

如果次一個對象是不合理地繁重或痛苦,那是他的不幸,可是,假如是這樣的話,那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的實際的服務的價值,雖然在常識上聽上去感到奇怪。因此,唯一的辦法隻有在理想上構成一種“倫理的典型”,作為一種“合理的”服務的價值,這是想像的、在現有條件下由一條可供選擇的可是想像的鐵路所造成的“再生產的成本”。

不久,人們就發現那鐵路的說法,像巴斯夏的說法,是謬誤的。它的謬誤在於從常識來說,我們不選擇不能得到的對象。它是一種自由意誌的錯誤,不是自由選擇的錯誤。那合理性也許是想像的,可是,它總是這樣開始的。要徹底加以研究,也許需要作廣泛的探討。這種做不到的選擇和不同時存在的對象的謬論,使凱雷和巴斯夏獲得“樂觀主義”派的名稱。他們是樂觀主義者,因為他們不講一種有限的人類意誌。巴斯夏的做不到的選擇在理論上是不妥當的,比較妥當的是他對於做得到的選擇的說明,這就是法庭的合理價值論所根據的價值學說。他說:

“我在海灘上散步,偶然發現一塊燦爛的鑽石。我就這樣取得了一種巨大的價值。為什麼呢?我將給人類造成一種重大的利益嗎?我自己曾做了長時間的辛勤的工作嗎?都不是。那末,為什麼這塊鑽石具有那樣大的價值呢?沒有疑問,是因為我把鑽石轉移給他的那個人認為我對他作了一種重大的服務——因為許多的富人想要它,而隻有我一個人能作出這種服務,所以,顯得更重大。他的評價的根據也許可以辯駁——盡管這樣。他的評價的基礎也許是炫耀或虛榮心——又假定是這樣。可是,這種評價卻出於一個有意根據它采取行動的人,這就足以說明我的問題。”在這裏我們的名詞可以適用。有三種決定價值的方法。

(i)鑽石的價值是對賣的人的“產品的價值”,這是在供求的一切情況下他可以實際賣給一個買戶的價格。對賣的人的“產品的成本”是發現這塊鑽石所費的微不足道的勞動。兩者的差額是賣的人的淨收入。這是古典的和正統的說法,講“正的”價值,減去“正的”成本。它是一種淨收入的概念。

(ii)可是,對賣的人的“服務的成本”或“機會成本”是第二富人所願出而賣的人所拒絕的那個較低價格,因為他有了較好的對象。兩種價格的差額是賣的人所得的剩餘。這是龐·巴維克、格林和戴文波特的說法。

(iii)另一方麵,對買戶的“服務的價值”或“反機會價值”是他將不得不付出的較高價格,假如不是那發現鑽石的人肯以較低的價格出售因而使他“省免掉”若幹支出。這一次,兩種價格的差額是買戶所得的剩餘。這是凱雷和巴斯夏的說法。把巴斯夏的分析推進到他的下一步,雖然那發現鑽石的人的“正的”成本隻是在發現時所費的一步微不足道的勞動,卻另有一種“反效用價值”,等於采掘鑽石所需要的更大的勞動成本。這是巴斯夏比喻地可是鄭重地說的那海灘所作的“服務的價值”——自然的許多“免費的服務”之中的一種——對鑽石發現者的服務,因為使他能省免掉采掘所需的更大的勞動成本。或者,可以適用於龐·巴維克,鑽石的買戶,沒有疑問,從鑽石上取得的滿足(收入)大於從相等的食糧的消費中取得的滿足。被放棄的食糧的“效用”是他選擇享受鑽石而不選擇食糧所犧牲的“效用成本”。

做不到的選擇或者不同時存在的選擇對象的謬論,使人想起一種連帶的有關服務的價值的謬論。據說,個人在選擇痛苦最小的對象時,不僅拒絕一個“較差的”對象,而且拒絕所有的其他對象,從較差的一個直到“最差的”一個都包括在內。因此,對他的服務的價值是一切被避免的對象的總和,這種總和在想像上可能增長到無限大。這種謬論可以叫做無限選擇對象的謬論。隻有一個無窮大的人能在同一時間和地點享受一切可能的選擇對象:可是那樣他就不必選擇——他一定會同時全部接受,不管空間和時間。經濟學家的有名的對自由市場的分析將糾正這種謬論。做不到的、不同時存在的和無限的選擇對象這些謬論使得凱雷和巴斯夏的“樂觀主義”派不合理。

可是,應用在經濟學家的市場上的一些有限的人上麵,他們的發現,像戴文波特的發現那樣,成為對經濟學說的一種值得注意的貢獻。一個有限的人,一個經濟學家所研究的人,在進行選擇的那一刻時間,隻限於世界上無數的可能性之中的一項。他可能認識錯誤,關於那是最好和次好、或者較壞和“更壞”。那是他的錯誤。但無論如何,他在一個時間隻能采取一個對象,雖然這一個對象的數值可能是大,如果他富有;或是小,如果他貧窮。他不能在同一時間和地點對兩個對象都采取。因此,他被逼入需要選擇的苦境。在實行選擇以前的心理作用中(這種作用我們稱為談判的心理,這種作用如果是本能的,就更加是這樣),他已經放棄了一切遙遠的對象,把選擇範圍縮小到兩個,就是他認為“最好的”或是“害處最小的”兩個,從這兩個裏麵,他以有限的資力隻能取得一個。這裏最後困難的解決以及談判的結束,不是由於思想而是由於行動。這種行動是選擇的行為。它和以前的“心理的行為”或者“選擇”的心理,人們必須加以區別。

它是實際的選擇的行為,從行為主義的觀點來說,我們已經把它分解為履行、避免和克製。這種在選擇中的積極的利益的尺度,或者是他所放棄的次好的收入(因此這是他由於必須選擇而犧牲的“成本”),或者是他所避免的較大的支出(這是避免那較大的支出的機會對他的“價值”)。經濟學上的有限的選擇是行為主義的在兩種可能得到的對象中選擇較好的一種。由於避免或放棄兩者之一,他把一切其他的機會留給廣大的世界。一種相反的謬論出現在龐·巴維克對悉尼耳的節欲論的批評裏,上麵已經談到。

龐·巴維克在經濟理論中不考慮痛苦和犧牲,是由於他認為在現代條件下機會豐裕,因此人們不是在痛苦中選擇,而是在快樂中選擇。所以,在他看來,一切成本是效用成本——避免了的次好的可能的收入。可是,他所采取的方法,不是真正地排除正的痛苦和正的成本,而是用那通常的手段,假設它們是不變的,從而在實質上排除它們,正如巴斯夏在實質上(而不是真正地)排除正的快樂和正的收入,也是由於假設它們是不變的。我們認為,這種疏忽是由於不能看到淨收入是兩個可變數——總收入和總支出——的結果。由於假設支出是不變的,對龐·巴維克來說,那可變數就是效用的快樂或者總收入。

可是,由於假設收入是不變的,巴斯夏的可變數就是反效用或者總支出。戴文波特的機會成本顯然也是同樣的情況。他在實質上排除了支出或痛苦,作為不變的因素,以致他的選擇是兩種可能的收入之間的選擇。可是,這種實質上的排除隻是一種心理的方法,替代那種真正排除的實驗室的方法。實際上,在每一次轉移中,對一方總有一個可變的總收入,這是對另一方的相等的總支出,因為它的所有權不過轉移了一下。可是,一次交易是兩種移轉。若是其中的一種被認為是不變的,因而實質上等於加以排除,其他的就是可變數。在賣的重複中,被認為可變數的是總貨幣收入。

在買的重複中,被認為可變數的是總貨幣支出。可是,兩次交易中的兩種可變數結合起來,就產生淨收入的實際數額。在這裏,我們又想到以前說過的那第三種選擇的概念,就是,兩種淨收入之間的選擇。這種淨收入的機會的概念和總收入的概念,大不相同。機會成本指的是一個賣戶在兩個買戶所願出的兩種總收入之間所作的單一的選擇,可是,淨收入的選擇是一個人又買又賣所作的兩次選擇,作為買戶在兩種總支出之間選擇,作為賣戶在兩種總收入之間選擇。因為這個緣故,我們把這種淨收入的選擇叫做職業成本,不叫做“機會成本”。

因為,想像一下,一個人既從賣中取得總收入又從買中負擔總支出,那是什麼樣的情況。他顯然是一個占有一種地位的人,例如占有一種工作,或者甚至占有一種整個的營業的機構,從事於買進原料和勞動和賣出製成品的一切有關的活動。這種在社會結構中的地位是他的職業,因此“職業成本”必須是兩種職業的選擇,在這裏那選擇者放棄淨收入較小的職業,而選擇淨收入較大的職業。他在不同職業之間選擇,不在他的產品的購買人之間以及勞動和原料的出賣人之間選擇。他改變他的職業——不是改變他的顧客或者工人或原料。

這種概念,對於一個人脫離一種工作改做另一種工作,或者一個整個機構放棄一種業務,例如製造自行車,轉移到另一種業務,例如製造汽車,雖然頗為適當,可是如果這個人仍然留在同樣的職業裏,這種概念就隱蔽事實的情況。這裏發生的情況是討價還價的社會現象以及賣者和買者的社會關係,需要判決的爭端大多數是基於這些現象和關係。這樣,“職業成本”隱蔽那作為服務的社會成本而付給的總收入,以及對別人服務的總支出。

因此,它使得效用成本、機會成本或者法律上的服務成本的概念的分析,以及反效用價值、反機會價值或者巴斯夏和法庭的所謂服務的價值的分析,都不可能。隻有在正的成本已經被合同關係排除,像合同規定的地租或合同規定的利息那樣,因而總收入和淨收入偶然相同的時候,總收入和淨收入才偶然一致。因此,在這種時候,職業成本和我們所謂機會成本恰巧相符。可是,在所有像這種工作和營業機構中由總收入和總支出這兩種可變數決定淨收入的情況下,在理論上必須把買和賣分開,因為在實踐中確實是分開的。我們現在有可能扼要地說明為什麼龐·巴維克和戴文波特沒有把他們的機會論貫徹到底。他們利用分配的成本(效用成本或機會成本),排除了正的成本(痛苦或貨幣支出),可是沒有能排除正的價值(快樂和貨幣收入),因此沒有利用分配的價值(反效用價值或反機會價值)。原因是不能區別作為淨收入的價值和作為總收入的價值。在這一點疏忽背後有兩種原因(前麵已經提到),何以反機會價值的概念沒有被發掘,像被凱雷和巴斯夏所發掘那樣。一種原因是樂觀主義的假設,認為我們生活在一種豐裕的快樂經濟中,因此不在痛苦之間選擇。

另一種是古典派學說的個人主義的假設,認為我們追求最大可能的淨收入,不管對別人的影響。第一種排除正的成本,由於假設它們是相等的,因而可以不加重視。第二種在個人主義的淨收入觀念裏隱蔽了正的成本。可是,它們不是看不出的,如果我們不從個人而從社會的交易概念出發,所有勸說、強迫、購買力等等社會關係就顯露出來了。這是對機會和職業加以辯別的重要意義。這裏所說明的機會的觀念,使那被隱蔽的總收入和總支出的觀念出現在人們麵前。這揭露那被隱蔽的利益對立的問題,以及結果需要法庭或類似的處理糾紛的機構來造成一種合理的利益的協調。個人的概念是一種一個人從私人職業中取得淨收入的概念。那是一種個人的問題,不涉及和其他個人的衝突,不涉及為他們判決爭端的機構,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

可是,交易的概念是兩個人之間一方的總收入等於另一方的總支出,這裏就有利益的衝突。賣戶的總收入是一筆交易中買戶的總支出,而淨收入或損失隻是一個人在兩筆交易中總收入和總支出的差額。當同義的名詞分別作為價值和成本來說的時候,也是同樣的道理。對賣戶的正的價值(就是總收入)是他賣出時所得的價格;對買戶的正的成本(就是總支出)就是他在這筆交易中所付的價格。因此總收入上的增加,對賣戶是一筆利得,對買戶是一筆等量的損失。在每一種價格裏,利益的衝突是抑製不住的。所以,在調和利益的衝突中,需要討價還價、折衷妥協以及國家的幹預。可是,淨收入上的增加隱蔽買賣中這種利益的衝突。買賣是法律上的事實,為了轉移對社會總產量中一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合法控製權。因此,買賣包含談判、在別人的討價和出價中選擇、部分地或完全地控製供求、勸誘、說服、強迫、威脅——總而言之,討價還價。

從魁奈的時代起,經濟學說中慣用的名詞,例如,貨物的“流通”、所得的“流轉”、“交換”等等,用物理學和工程學的類比推論出來,隱蔽這種討價還價的經濟行為和這種利益的衝突。這隱蔽的事實沒有被注意到,部分地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沒有和實物的移交辯別清楚;部分地因為從個人主義的淨收入觀念出發,決定淨收入的買賣卻沒有被包括在問題之內。

可是,由於從不斷重複的總收入和總支出的觀念出發,也就是從交易的重複而不是從自我中心的個人出發,買賣的以及管理的和限額的交易,以至因此而自然存在的利益的對立,都取得顯著的地位,可以適當地計量。淨收入的選擇的觀念,也就是個人主義的既是買者又是賣者的觀念,隱蔽著討價還價的活動,這些活動也許能也許不能調和那對立的利益;總收入或總支出的選擇的觀念,用“機會成本”或“服務成本”以及“反機會價值”或“服務的價值”來衡量,是利益和損失的尺度,這些利益和損失是在買賣的交易中一個人從另一個人身上得來的。利益的衝突在管理的和限額的交易中也存在,因為在這些交易中稀少性原則也起作用。以上對買賣的活動的分析使我們能更完全地辯別好感和競爭的意義。

如果消除買賣的交易中的一切使人迷惑的廣告、欺騙、偏私、壟斷和脅迫——以便達到一種願買願賣的價格概念,買賣雙方因而各有選擇的自由——我們就得到好感和公平競爭這兩種概念。顧客的好感是自由的買戶情願付出同樣的或者比別處較高的價格向某一個機構購取同樣的服務,就是一種“公平的價格”。自由競爭是買戶隻願付出同樣的或者比別處較低的價格購取同樣的服務,就是一種“削價”,甚至是破產大拍賣中的一種毀滅性的價格。

這裏,個人在相互交易中的損益的大小和它們的社會後果,越來越成為一種有關公眾的重要問題。因此,我們問,是什麼曆史上的情況引起了這些機會的選擇的觀念,替代古典派的生產成本的觀念?這使我們必須講到十九世紀前半期中有名的可是當時認為異端的那種轉變——從個人轉變到社會。

(4)從勞動的分工到勞動的組合和公共的目的

在十九世紀四十年代的十年間,“勞動的組合”風行一時。我們在其他的地方說過,這十年和前十年是“美國曆史上高談闊論的時期”。所有的經濟學家、改革家和實際工作的人都開始考慮“組合”。他們的說法,按照各創始人的不同傾向,采取種種不同的名稱和形式。其中大多數人稱為合作;無政府主義者稱為“互助論”;歐文或馬克思稱為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奧古斯特·孔德稱為“社會學”;對於注重實際的企業家,那是組織結合的自由;對於勞工,那是工會主義;對於凱雷和巴斯夏,那是“勞動的組合”。對他們大家總的說來,那是“社會”,有別於政府。社會,而不是一種個人的集合體,生產了財富。從這方麵來說,這一時期不僅是亞當·斯密用來替代政府的重商主義的那種分工的一種反作用;也是斯密反對一切控製個人的各種形式的團體和組合的主張的一種反作用。

斯密的分工使各個人成為獨立的和唯一的財富生產者,同時他的組合的概念僅僅是把一個人的產品加到別人的產品上去,然後和別人交換。可是一個合作的社會的新的組合主義現在是生產財產,然後歸各個人所有,相互轉移。從這些新陳說的社會概念中產生了種種天真的和不可思議的謬論。凱雷和巴斯夏把他們的社會看作一種無限的、從石器時代到現代為止所有過去的社會服務的積累,等於以土地、固定的改良和機平等形式積累所得的價值。可是,十分奇怪,他們認為社會就是資本家和地主,這兩種人占有全部這種過去積累的財富。

然而,據他們說,所有這種社會積累的價值都可以無代價地由那並不占有它的現在的工人享用,從而使他們能“省免掉”否則他們必須實行的勞動,作為個人在重複社會的過去的曆史,以便取得現在的必需品和奢侈品。不管他們叫它社會財富、或者社會價值或者服務的價值,那沒有關係,因為它的價值,和李嘉圖和馬克思所說的價值一樣,是過去物化在它裏麵的勞動力的數量。這種由積累的社會價值省免掉的現在的勞動,幾乎是無窮大的,例如,巴斯夏在前麵提到的那個沼澤地的例證裏,估計它的積累的價值六十倍於現在生產莊稼所需要的活勞動的數量。

從現代任何人所可能做到的程度來看,實際上那是無窮大的。我們把它叫做一種無窮大的社會價值積累的謬論,如同我們以前從個人的觀點,叫做不能達到的或者不同時存在的選擇對象的那種謬論一樣。凱雷利用這錯誤的理論,駁斥李嘉圖的不勞而獲的地租和馬爾薩斯的悲觀的人口法則。在農業上,人口不是從較高的生產力邊際擴張到較低的生產力邊際,而是從較低的擴張到較高的。

居住和墾殖從那種地力較次但是用原始工具容易耕種的山頂開始,向比較肥沃而需要大量資本設備的土地擴展,這些設備係過去的社會勞動力所創造,用於排水、築路、伐除森林、深耕等等。這是社會創造的物質資本的累積,增加了控製自然的能力。這種肥沃的土地不可能由個別移民照它目前耕作的情況複製出來,因為,假使要複製,他個人就得經過他的祖先從古至今所經過的各種曆史階段。

李嘉圖所講的不勞而獲的地租增值,無論怎麼大,也不及在人類曆史上社會把所有人的土地培養到現在的生產力所花費的力量的價值。因此,凱雷和巴斯夏的理論,和馬克思的一樣,排除了地租、利息和利潤的分別。社會產品的這些職能的分配,每一種各別地說以及各種合在一起來說,都顯然不足,不能算是對社會在土地和資本的現在價值中的以往投資的公平報酬。

可是,這種物質的社會的財富積累的概念,使凱雷和巴斯夏陷入一種他們的私有財產的新意義的矛盾,這種矛盾,洛克和斯密由於把個人作為他自己生產的東西的所有者而得以避免,馬克思由於他的共有財產的觀念而得以避免。按凱雷和巴斯夏的說法,個別的所有人不僅占有他所生產的東西,而且占有社會所生產的東西。洛克和斯密的說法不是這樣,他們認為個人相互交換各人以前生產的東西,全部社會產品僅僅是所有的個人產品的總和。顯然,凱雷和巴斯夏對於新發現的勞動的組合的原則,作了天真的運用。正確的看法是,他們受了馬克思的支配。

他們的理論是一種謬誤的特別辯護,為了要格外給現在的所有人實際收入的地租、利息和利潤進行辯解,抵製新出現的社會主義者、無政府主義者和共產主義者當時的攻擊,這三種人的理論係根據同樣的社會生產,而不是根據個人的生產。現代的經濟學,從李嘉圖時代開始,受了十九世紀四十年代的社會學說的比較深刻的刺激,越來越忙於怎樣測量能力有限的個人和機構對社會總產量的有限的服務,並且比較它們的價值和個人因為這種服務從社會得到的現在的和延遲的報酬。

揭露四十年代關於組合的謬論所需要的心理工具,是幾種新的概念和方法,例如觀念的累積,替代財富的累積;運用會計的紀錄,說明單獨一個機構的未得報酬的服務的淨累積,而不講無窮大的過去一切服務的總累積;以及財富的周轉(由於折舊),而不講財富的累積。凱雷和巴斯夏避免了他們自己的困難,由於用再生產成本替代李嘉圖的生產成本,作為現代人對過去的服務所付的代價。除非為了硬要辯護私有財產,他們不可能認為無限的過去的社會服務被物化在一切土地和資本設備的現在的價值裏。

過去的服務,由於折舊與陳廢,已經消失。換上了新的服務和對舊服務的改進,這些不是根據財富的積累,而是根據觀念的重複和積累,加上財富的生產中大大提高的效率。因此,再拿我們的買賣的交易的公式來說,任何積累的財富的現在價值不能超過現在再生產這種財富的成本(一百一十元)。顯然這是因為任何過去積累的財富的購買者,不管生產時它的特殊的勞動成本多大或多小,現在可以另外從一個競爭的賣戶(一百一十元)按照現在再生產的成本買得同樣的東西。這是凱雷和巴斯夏的服務的價值(或者反機會的價值)的基線,也是量度勞動的省免的標準,這種勞動的省免是由於有可能向另一個生產者購買,他按現在較低的生產成本出賣,因為他利用了有史以來社會效率(不是社會財富)的增加。

因此,凱雷的再生產的成本解救了他和巴斯夏,使他們免於他以前從倫理上為私有財產辯護、為人們占有社會(不是所有人自己)所生產的東西辯護的謬誤。這是他對主張共同所有製的人們的答複,也是對他們利用李嘉圖的生產成本的一種必要的糾正,因為他們利用了生產成本的概念來譴責私人占有社會生產的東西。可是,凱雷認為,私人所有者從社會財富中所取得或付出的,不多於或少於現在的再生產的成本。

這同樣地適用於地租、利息、利潤以及工資。因為,很明顯的,根據他們所假設的自由、平等和敏捷的競爭,賣戶所取的價格和買戶所付的同樣價格之間的平衡點是再生產的成本。因此,根據這些平衡的假設,後來龐·巴維克、格林和戴文波特的機會成本的理論,從賣戶的觀點,跟凱雷和巴斯夏的反機會價值的理論,從買戶的觀點,是一致的。

表麵上,在我們的買賣的交易的公式裏,機會成本是買戶一百元和買戶九十元之間的差額,反機會價值是賣戶一百一十元和賣戶一百二十元之間的差額,然而,如果一百一十元是再生產的成本,如果自由、平等和敏捷的競爭使價格降低到這種再生產的成本,那末,對賣戶的機會成本是九十元和一百一十元之間的差額,對買戶的反機會價值是一百二十元和那同一百一十元之間的差額。

各人從這筆以一百一十元成交的交易中獲得利益,可是這利益不是苦樂經濟學家的那種不能計量的心理利益——而是可以計量的經濟利益,選擇再生產的成本,而不選擇次好的賣戶所索取的價格一百二十元或者次好的買戶所願出的價格九十元。然而,假使構成平衡論的基礎的那三種假設——自由、平等和敏捷——被否定了,我們就會發現我們的公式適用於法律上的強迫的限度。我們拿“新古典派”或平衡經濟學家的最高代表人馬夏爾的學說,跟凱雷和戴文波特作對比,就可以看出這是怎麼一回事。

(5)代用的法則

當人們假設自由競爭的時候,機會成本或服務的成本以及反機會價值或服務的價值,可以相互代用,看不出它們的分別,這一點在馬夏爾所謂“偉大的代用原則”中可以看出,他說這一原則往往“有關競爭的作用。”

他陳述他的代用原則的兩麵,就是,“用一定的支出取得較大的結果,或者用較少的支出取得同樣的結果。”我們了解,第一方麵采取賣戶的觀點,就是戴文波特的機會成本。第二方麵采取買戶的觀點,就是凱雷和巴斯夏的反機會價值。馬夏爾然後把這兩方麵作為同義的名詞使用。他說,企業家“不斷地比較那些可以用來取得同樣結果的各種生產要素的效率和供給價格,以便發現一種配合,可以用一定數量的支出產生最大的收入;或者,換一句話說,他不斷地應用“代用的法則。”這是戴文波特的機會成本,在這裏支出是不變的,收入是可變的。

可是,馬夏爾接下去說:“所用的那些要素的供給價格的總和,通常少於可以用來替代的任何其他一套要素的供給價格的總和。當生產者發現情況不是這樣的時候,通常就會立刻想法用支出較小的方法來替代。”這是凱雷和巴斯夏的反機會價值,或者“再生產的成本”,在這裏收入是不變的,支出是可變的。因此,結果是馬夏爾的“代用法則”就是凱雷的“再生產成本”,和李嘉圖的“生產成本”成為對比。

布朗同樣地認為戴文波特的機會成本和凱雷的反機會價值是同一的,兩者都等於“再生產的成本,”雖然後一種概念起源於凱雷,不是起源於戴文波特。堅持馬夏爾的代用法則的這些雙重意義,也許似乎過於強辯,但是並不是強辯,如果我們從個人主義的觀點轉移到社會的觀點並且轉移到法庭的價值理論,這種法庭的理論勢必要采取社會的觀點。

馬夏爾在考慮個人企業家和他的淨收入,這裏沒有利益的衝突,可是,法庭在比較某一個人(作為原告或被告)和一切情況相同的個人中的慣例。法官或仲裁人在問,如果在法律麵前大家受到平等的待遇,各方麵所可能得到的合理的選擇是什麼。這就需要對當時和當地的慣例進行調查研究。合理的服務的價值是同樣情況的其他買戶為了換取這種服務所付的代價;合理的服務的成本是同樣情況的其他賣戶作出這種服務所得的報酬。馬夏爾的自由競爭以及效用或利益的平衡邊際問題(然而,這種利益在實際上可能是毀滅性的、強取豪奪的、或者不公平的),讓位給公平競爭、機會均等和合理價值。在這方麵,當時和當地的一切慣例和機會被用來跟個別原告或被告的慣例和機會作比較,這原告或被告要求社會(以法官或仲裁人為代表)運用集體的力量,幫助他執行他的意誌,控製那另一方或所有其他方麵的意誌。可能又似乎是我們過於瑣細地在強調經濟學家們(像馬夏爾所說的)已經認為顯然是由於競爭的一些關係,可是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如果我們注意到,在情況和平衡論相反,競爭不是完全自由、平等和敏捷時,這種不同對象的選擇所造成的非常重要的變化;再則,如果我們注意到這些機會的概念標誌著一種過渡,從古典派的絕對的生產成本的觀念和快樂主義的絕對的苦樂的觀念,過渡到意誌的不同對象的選擇的觀念。

律師在大多數利益衝突的問題中代表製度的觀點,他不問什麼情緒和“原則”。他把一切事物歸結到元和分。他問,我的訴訟委托人由於對方的行動所麵對的次好的選擇對象是什麼?損失的賠償一定不能用情緒來計算,而是用貨幣計算,其數目須足以使他的當事人在財力上和對方相等,可以享受社會應該同樣地給予一切成員的機會。假使像非製度主義者所運用的假設那樣,競爭總是完全自由的,競爭和機會的選擇之間就不會有顯著的差別。可是,那律師,雖然比經濟學家更“機會主義”,雖然“原則性”不及經濟學家,卻因此比較接近有關各種人不平等的日常經驗。

他直接和個人經驗打交道,處理個人對其他個人所占有、控製或把持的社會機會的關係,這種關係發生在一個沒有以再生產成本為平衡點的世界裏,隻因為沒有完全自由、完全平等或者完全敏捷的競爭。因此,我們必須研究人們所麵對的比較現實的另一方麵的情況。這些情況我們稱為強迫的限度。

(6)強迫的限度

這裏我們接近買賣的交易的一個第三方麵,我們叫它討價還價的能力,不叫做再生產的成本。在我們的公式裏,顯然賣戶S不能強迫買戶B出價超過一百二十元,因為超過這個限界,他的競爭者S1就會代替他作為賣方。買戶B也不能強迫賣戶S接受九十元以下的價格,因為低於這個限界,他的競爭者B1就會向S去買。這些限度,一百二十元和九十元,在這個假設的交易裏,可以叫做“強迫的限度”。

在這種情況下,這兩種價格是S和B有自由的可是不平等的機會的限度。我們把這些限度放得距離很遠,對那些慣於根據自由、平等和敏捷的競爭來考慮問題的人,也許似乎不合理,因為那種競爭使成本和價值都以再生產的成本為平衡點。可是這些極端的限度恰恰是人們在中世紀所麵對的稀少性的情況,當時公開市場、行會和君主實行了他們的管理貿易的規則,這些規則繼續可以作為典型,代表現代製定規則試圖處理的許多能力較差的買賣者的情況。

因為,在可能選擇的對象所決定的這些強迫的限度以內,價格將被決定在那裏呢?如果S是實力較強的討價還價者,控製著一種供給有限的商品,而他的資力又非常豐裕,能夠比買戶B堅持等待較長的時期,那末,他就能使價格漲到實力較次的一個競爭者S1提供給B的自由機會的限度。反過來說,如果買戶B是實力較強的討價還價者,他需要買不像S需要賣的情況那樣迫切,那末,他就能使價格降到S可以自由地以九十元另外賣給B1的限度。在這些強迫的限度一百二十元和九十元之間的某一點,將發現賣戶S和買戶B雙方同意的實際價格。這是自由競爭和平等機會的區別。這裏發生了兩個問題,由於現代經濟學的兩種特點,這兩個問題已經變得顯著,就是,一致行動的產生和利潤邊際的縮小。過去三四十年中,這些問題開始以各種各樣的具體案件鬧到法庭,結果當局需要設立委員會,賦予法庭所沒有的調查的權力。所涉及的一些問題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自由或公平的競爭以及合理的價格。問題可以從我們的買賣的交易來說明。這些問題都跟勸誘和強迫的談判心理有關,並且是研究怎樣劃分強迫和勸誘的界限。

在我們的公式中,如果一家S公司賣給B取價一百元而賣給B1取價九十元,那末就發生問題:那較低價九十元是不是一種合理的服務的成本,因此從B那裏取得剩餘十元是不是一種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不利於B而有利於B1。在這兩種情況下,古典經濟學家的生產成本問題和凱雷與巴斯夏的再生產成本問題,都不發生。或者,如果買戶B對S給價一百一十元而對他的競爭者S1給價一百二十元,所發生的問題是那一百二十元是不是合理的服務的價值,那一百一十元因此是不是一種差別待遇(十元),有利於S而不利於他的競爭者S1。

我們將看到這種差別待遇和服務的合理價值或成本的經濟的和倫理的爭點,直到1901年美國最高法院才加以解決。在經濟上,它是確定合理的強迫限度的問題。在一切勞動的交易以及對借款人所取的利率等等問題上,也發生很多的類似的爭論。這問題的研究也許采取實際生產成本的形式,作為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可是社會的問題是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