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度經濟學的未來性原則 債務的流通問題
1.債務和商品政治經濟科學在十八世紀開始出現時,和當時占優勢的認為人類原來是自由的和有理性的學說相一致,盧梭在他的名著《社會契約論》(1762年)裏,通俗化了這種學說。人原來是自由的,而政府使他變成奴隸。人也是有理性的生物,隻要能自由,就會按照理性行動。這是獨立宣言和法國革命的理論。它始終是古典派、樂觀主義者和心理學派的主要假設。他們的理論的基礎是一個絕對自由的個人,他了解自己的利益,如果讓他自由行動,所有一切行動的總和自會是利益的協調。這些自由和理性的學說在推翻君主專製、廢除奴隸製和建立普及教育上造成了非常重大的結果。可是,那不是因為這些學說在曆史上是真實的——而是因為它們樹立了未來的理想。從曆史上說,比較正確的說法是絕大多數的人生活在一種解除不了的負債狀態中,自由是由於逐漸代以可以解除的債務而實現的。從曆史上說,比較正確的說法是像馬爾薩斯所說的那樣,人類原來是一種具有情欲的和愚蠢的生物,對於他們,自由和理性是一個道德品格慢慢進化以及由政府執行紀律的問題。由於現代曆史研究的發展,特別是由於獲得現代社會學、人類學和法學史的幫助,人們可能完全改變十八世紀關於一種原始的自由和理性狀態的幻想,說明怎樣通過實際的可是受到反抗的步驟,根據從屬階級的習慣和目的,可以解除的債務變成為現代資本主義的基礎。
政治經濟學變成不是個人自由的科學,而是一種有關債務的創造、流通性(negotiability)、解除和稀少性的科學。我們現在稱為商人階級的那種人,他們買進和賣出、雇用和解雇、借入和貸出,並且因為握有對產業的合法控製權,現在是其他各種人的“發款員”。這些人原先是奴隸、農奴或者小販,沒有公民的權利,而隻靠封建領主和君王是否願意和能夠賜予和委派給他們一些特殊權利。他們最想望的權利是自治,就是集體控製他們自己的成員,不受到封建領主的專橫暴力。有了這種集體的自由,他們就可能建立自己的法庭,製訂自己的規則,用來判決他們自己之間的爭執。這樣就產生了商人基爾特和商業習慣法,然後又產生了同業行會;通過這些東西,適宜於買賣、製造和國外貿易的契約和習慣就由它們自己的法庭發展和實施起來了,很像我們現今在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中所看到的那樣。
可是,商人和製造家所需要的不僅是不受任意的幹擾——他們也需要君主所創立的法庭的幫助,以便實施他們的契約和習慣,正如提倡商事仲裁的運動現在正爭取立法規定,要法庭執行他們自己的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定一樣。這後一運動是四百年前在英國法庭中開始發生的那種情況的再現,美國法庭的習慣法方法就是起源於那種情況。在十六世紀以前,買賣行為比較少。買賣隻限於市集和商業村鎮。隻有地主和富人能訂立契約,習慣法法庭會保證它的執行。這種人高於別人一等的特別標誌在於他們各有一種印信,可以用火漆蓋在冗長的文件上:作為他約定償付的證據。那叫做“蓋印契約”。這種交易需要時間和鄭重的手續。今天在房地產的出賣和抵押中它仍然存在:雖然在發源於澳大利亞的托倫斯製度下,連這種手續都被取消了,代以一種類似汽車所有權登記的簡單的登記製度。可是,買賣商品的商人沒有閑暇、財富或政治權力。他們的“口頭的”或者沒有蓋章的契約不能一律在法庭上執行。但在十六世紀中,他們成了不可少的、有勢力的人物。法庭現在必須想法執行他們的成百成千的契約。經過若幹年的實驗以後,聰明的法律工作者發明了一種簡單的假設,認為一件交易的當事人的心中一定有這種假設的情況。這種假設認為商人無意於掠奪、竊取或欺騙,他們隻是想做正當的事情。這意味著,如果一個商人實際把一種商品交給另一個人,有意使他成為這一商品的所有者,那另一個人就有意付給代價。即使沒有提到價格,他也準備償付恰當的代價。他承擔了償付的義務。
這是“口頭的”契約,或者不如說,行為的契約。自從有“欺詐律”以來,它隻限於小額的契約。然而,它仍然存在於證券交易所的規章裏,在交易所中,價值百萬的財產在幾分鍾內僅僅憑發狂似的經紀人的手勢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其契約由交易所本身執行,雖然必須有書麵的證據才能在法庭上執行。當一個監工接受一個工人的產品,或者接受一個供給者的原料時,公司方麵就有意償付代價。現在我們認為這種意圖是當然的,是一種自然法則;可是它是四百年前法律家的發明。商品的接受就造成一種法律上的負債,盡管在心理上也許並沒有想要償付的意思。可是,對商人來說,這還不夠。他們還需要可以買賣債務的法律上的權力。法律家費了整個十七世紀的時間才完全發現債務的流通性。商人所需要的是把他們的債權變成貨幣。在早期的曆史上,貨幣僅僅是一種計算上的貨幣,像希臘所用的牛;後來它變成一種金屬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