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的流通問題(2 / 3)

後來,國王們在金屬上標以印記,使它成為納稅和償付私人債務的合法手段。鑄幣於是就不再是商品。它成為一種製度,就是“法幣”,償付公私債務的共同手段。因此必須賦予鑄幣兩種屬性,以便使它和商品有所區別。這些屬性又是法律家的發明。一種是流通性,另一種是可以解除債務的屬性。如果一個誠實的商人在賣貨時從一個竊賊手裏收到他偷來的錢,這些貨幣就變成那商人的財產,全世界都不能幹涉他,包括那被偷的人在內。那竊賊取得了驚人的法律上的權力,使他對原來不屬於他的東西有了完整的權利。這就是流通性的意義。必須將可轉讓性和流通性區別清楚。一個人轉移給另一人的東西,不能超過他自己所有的權利。他隻能轉讓他的“平衡法上的權利”——買方仍然對這項財產上的任何留置權負責。這是可轉讓性。

可是,買進所謂商品——即鑄幣——的“買方”,也就是賣出貨物的賣方,對於貨幣卻取得完全的權利,沒有任何義務要為他的占有權提出證據。這是流通性。因此,鑄幣和金銀塊不同,甚至和外國錢幣不同,外國錢幣在輸入的國家裏不是法幣。金銀塊或者外國錢幣可能被偷去賣掉,但是,可以被合法所有人收回。貨幣可能被偷去,如果由賣貨人在老老實實的交易中作為“貨款”收進,那就不能由原失主收回。那失竊的原主隻能控訴其他有關的人,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如果要使商人的債務像貨幣一樣,就必須使債務也可以流通。

這裏有另一種困難作為障礙。契約曾被認為是一種履行諾言的義務,但隻以對契約的另一方為限。這是一種個人的問題。工作之約,婚姻之約,至今還不能賣給一個第三者。假如以契約的自由為借口,那豈不是奴隸製、勞力償債製或者蓄妾製。可是,一種有一定數目和一定日期的償付法幣的契約,為什麼不可以賣給第三者換取貨物,雖然那貨幣還不存在?人們不僅費了十七世紀而且費了以後的幾個世紀才發明了方法,使得這種契約可以轉讓。結果,“可轉移的票據”法成為法律上的一套辦法,這些辦法把貨幣的預期變成了貨幣本身。在發展債務流通性的這一段長時期的同時,由自然權利到私有財產的觀念也在發展著。直到1689年的革命把統治權和財產分開以後,這種權利才在英國生效。隻要統治者對臣民的生命財產有任意處置的權力,就不可能存在什麼不可侵犯的財產權;像我們在費爾默和洛克的辯論中所看到的那樣,不管人們認為這種權利多麼“自然”或“神聖”。

又經過一百五十年之久,財產權本身包含商品的兩種矛盾的意義,即有形的物質和物資的所有權。古典經濟學家的卓越的著作之所以調和一致,完全是因為他們本身內含的矛盾是看不出的。直到1840年至1860年二十年中,從正統學派的這種基本矛盾中產生四派非正統的經濟學家時,這一矛盾才顯得很突出。普魯東把這種矛盾轉換為無政府主義,馬克思把它變成共產主義,凱雷和巴斯夏把它變成樂觀主義,可是,麥克勞德采取了商品所有權那方麵的意義,把商品的物質的意義放在生產論和消費論裏麵去。這種商品的雙重意義,一直是既有通俗的意義,又有經濟學家的意義。商品是一種可買可賣的有用的東西,可是,當它正被使用時(不管是用於生產或者用於消費),卻不是商品。它在這時候隻是物資——包括土地、設備、生產過程中的半製成品、或者最終消費者手裏的消費資料。隻有在市場上,它才是商品。麥克勞德所做到的是創立一種在市場上可以出賣的“經濟量”的概念,用它替代古典經濟學家的物質資料。這種經濟量他稱為“債務”,相當於法律上的“義務”之經濟名詞。這“經濟量”的概念對經濟學家們顯得非常奇怪,以致他們不能了解,可是,我們發現它的意思等於現代“資本”的意義。這種現代的意義本質上是一種法律的概念,因為它完全以所有權為基礎。它使古典經濟學家感到稀奇,是由於它包含“未來性”作為它的一麵,同時也包含老派經濟學家們的使用價值和稀少性價值。然而,未來性是商品的所有權方麵的要素,他們以前認為這是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