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安全、平等和財產的概念(1 / 3)

經濟學與自然秩序(續) 自由、安全、平等和財產的概念

根據斯密的理解,重商主義政策的運行,直接地通過它所采取的措施,間接地通過它所容許的一切。在直接的方麵,它是一種政府幫助私營企業的政策,利用保護稅則、獎勵金、殖民和航海條例、公司組織特權等予以扶助;在間接方麵,它是容許個人通過私人的集體措施,采用規則或遵守風俗習慣,束縛個人的充分自由,使他們不能從事於無限製的競爭。斯密認為,政府在維持一種自然自由的製度方麵所負的責任,不過是“保護社會,使其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暴力行為和侵害”;保護“社會的每個成員,使他不受任何其他成員的欺負或壓迫,或是建立精密的司法行政的義務,”包括個人的(不是集體的)契約的執行;“建立和維持某些公共事業和公共機關……因為利潤決不能抵償任何個人或少數個人經營這種事業的費用。”這就否定了一切獎勵金、保護稅則、公司組織的特權、貿易的限製、勞動立法、童工法律等等。

然而,他的政府的觀念不是完全放任主義,像後來無政府主義者所主張的那樣。他的意思是政府主動地使各個人和其他的個人隔開。每個人,用人類學的語言來說,是不許接近的“禁忌”,可是,每個人可以自願地暫時取消禁忌,可以自願地授權政府要他自己履行自己的諾言,保障別人的利益。如果做到這樣,各個人就有“完全的自由”。這種完全的自由意味著他可以用任何方法追求他自己的利益。他可以任意處置他自己的身體、或者他所有的自然物、或者他的勞動的產品、或者他從交換中得來的別人的勞動的產品;借助於國家的實力,來實現他個人的意誌。天賦的“是非的意識”足以防止自由的濫用,雖然這種自由得到國家的力量幫助它實現。這種自由的利己主義的概念,以法律為後盾,是和“安全”的概念分不開的,因為,假使不能有把握地預期別人在未來以及目前不會有不利於我的舉動,或者別人一定會實行他們的諾言,那末像人類這樣一種靠“預期”生活的家夥,就會不肯生產、儲蓄或交換。這種概念也意味著機會“平等”,因為,假使某些人不許有不利於別人的舉動,而後者對前者卻不受同樣的限製,那末前者就不自由,而後者是自由的。如果這是邏輯上必然的結果,那末我們所得到的正是斯密所譴責的重商主義或地主特權主義的結果,因為它授權或容許特權階級侵害那些勤勞和節儉的商人、製造家和農人的自由,這些人他認為正是生產力、節約和交換所依賴的。

總之,個人的私利的取得是由於既把到人隔開,不許有對他不利的舉動,又把他們用契約結合在一起,使兩方麵都可以發生對他最有利的作用。斯密的利己主義的意義不完全是一種放任主義的政府;它是一種習慣法的自由、安全、平等和財產的意義,由洛克的獨立的司法使其實現。實際上,這意味著司法的統治權,不是立法的統治權。可是,不僅立法是妨礙自由平等的集體行動。斯密認為,凡是限製個人競爭的一切風俗習慣和規定種種辦法、規章或君子協定的一切私人聯合,都同樣應該禁止。他說,“同一行業的人聚在一起,即使為了娛樂消遣,他們談話的結果很少不是圖謀不利於公眾的勾當或者想法抬高價格。”

因此,他譴責同業協會以及現代商業倫理的那種“自己生存、讓人生存”的諒解。這些都違反一種“完全自由”狀態。對這種聚會加以阻止,雖然不合於“自由和公道”,但是,法律應該“決不以任何方式便利這種集合;更不應該使它們成為必須的。”他認為最好在現代生活中,取消所有的城市居民住址錄和電話簿,因為,不應該有這種登載他們姓名的“公開紀錄”,把“那些否則可能決不會相識的個人聯係起來。”有了住址錄和電話簿的幫助,他們可能彼此同意放棄他們的完全自由,接受規章的束縛。同樣地,有些規定,“使同業的人能要他們自己出錢,照顧他們的貧、病、孤、寡,使他們管理一種共同的利益,使這種集合成為必須的。”因此,連慈善組織和互助保險也侵犯自由。雇主和他們的工人也是同樣的情況。“雇主們人數較少,聯合起來比較容易得多;……我們實際上很少聽到說起這種聯合,因為這是事物的普通狀態,也可以說是自然狀態,所以沒有人說起。”這些聯合“把勞動的工資甚至壓低到自然率以下”,這種情況是不會發生的,假使雇主們不放棄他們的完全自由,遵守他們自己作出的規定。

對利己的完全自由所有的限製中,最討厭的是那“使全體服從多數”的規定。在一種自由的行業裏,除非每一個從業者的一致同意,不能建立有效的聯合,而且必須每一個從業者繼續意見相同,聯合才可能保持。

可是,一個公司組織的多數能夠製定細則,規定相當的處罰,這種處罰比任何自願的聯合更有效地和更長久地限製競爭。“所謂公司組織對於更好地管理業務是必要的,這種說法完全沒有根據。對工人的真正的和有效的紀律,不是他的公司組織的紀律,而是他的顧客們的紀律。”因此:斯密在主張恢複一切個人的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神聖自然權利時,沒有誤解習俗、或者公司的細則、或者現行組織的運行規則、或者我們近年來所謂“商業倫理”的強製力、或者商業中有穩定作用的慣例、公平競爭的“自己生存、讓人生存”政策、現代在規定價格上“服從領袖”的辦法、或者工會的工廠委員會規則:這一切,斯密沒有誤解它們的性質。這一切通過集體控製個人任意行動的自由,對個人的產量強加限製。因此,斯密的自由的意義不僅沒有立法所造成的法規的強製,而且沒有任何道德的或經濟的強製,例如習俗、或者同業慣例、或者商業倫理、或者集體壓力、或者集體談判,這些在今天都譴責減價競爭者、或破壞同業規定的破壞者,他們非分地從有限的資源或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中攫取自己的利益。斯密的所謂勞動是世界上從未有過的自由勞動。這是由於他的理論是神賜恩惠、普遍豐裕、理性的時代和明辯是非的意識等等理想主義。因此,不會有不平衡的生產過剩,沒有公司組織或其他集體活動所造成的人為的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