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以這種豐裕、恩惠和明辯是非的理論,像魁奈那樣,反對政府所製定的一切法規章則、一則稅則、一切習俗的束縛,甚至懷疑用租稅維持義務教育以及結果的教育服從政治。他要廢棄那束縛個人的習俗和業務規則,從而樹立一種純粹個人主義利己心的神聖法則;他用一位慷慨的上帝的指導和他的代理人“是非的意識”替代歐洲的全部管理的政策,甚至公然反對那公共的同情心,盡管它把人們結合成團體,照顧他們的貧、病、孤、寡。在這方麵他表現了時代的心情,法國革命實現了他的主張,廢除教會、地主、協會和公會。斯密差不多造成了拿破侖的獨裁政治所能容許的最大限度的“無政府時代”。斯密的理想主義不能不是那樣,假使他廢除經濟事務方麵的一切集體行動。廢除了集體行動,理論家就必須在個人的心裏找到一套維持社會運行的本性。這種本性必須是由一種關心人類幸福的外界的力量放在那裏的。
這外界的力量是上帝。完成他的目的隻需要三種本性——同情、交換和明辯是非的意識。這三者替代經濟上的一切集體行動。財產,在斯密看來,和洛克的看法一樣,是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使他可以保有他勞動的物質成果,供他自己使用,不受他人的侵犯。這是那種物質的、殖民地時代的或者農業的“有形體財產”的概念,這種概念洛克和魁奈都有,它的基礎不是“稀少性”的概念,而是實際持有具有使用價值的東西。斯密不可能用稀少的原則為“財產”的基礎,像休謨提出的那樣,因為那一來結果就會否定上帝,並且給重商主義的壟斷性的或特別優待的辦法找到理由,它的借口正是限製供給可以有利於大眾。
可是,他的自由的定義沒有包括個人財產的全部意義。自由包括為了自己使用而占有物質的東西,聽他自己任意處置;包括出賣或不出賣那個財產的自由、規定價格的自由、未來的安全、以及在法律麵前和一切其他的個人平等。可是,這種私有財產完全是個人財產,他的意思和一切法人組織的財產、或者聯合的財產、或者所有人的意誌必須服從任何習俗、同業行規或細則,是有精細的區別的。因此,我們若是用“個人財產”這個名詞,就符合斯密的主要觀念,盡管他用了一些表麵上不同的名詞,例如“勞動”、“個人”、“私利”、“交換”、“生產力”、“節儉”、“商品”、甚至“國富”。他所謂“勞動者”總是有形體財產的個人所有者。他所謂“商品”總是由個人所有的商品。他所謂“國富”是個人財富的總和。
因此,他所謂財富就具有雙重意義,既作為物資又作為物資的所有權。他所謂利己心是一個不受到任何管理的個人所有者的自由意誌。總之,斯密所謂個人願意生產財富並且和別人交換的觀念,指的是“個人的有形體財產”,而不僅是可能屬於團體所有的私有財產。這種財產的意義美國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中采用了,可是不像斯密那樣隻限於個人的財產,或者不包括團體的財產。後來,最高法院為了要把現代商業慣例歸入財產和自由的意義的範圍,不致受到立法的限製,就進一步對交易和定價的自由給予財產的意義。法院采取洛克和斯密的上帝、自然和理性的觀念;可是,它擴充了財產的意義,包括法人組織、交易甚至沒有成為法人組織的組合以及按照當事人在交易中所規定的價格進行買賣的權利。
這種意義上的擴充是無形財產的基礎,無形財產又是“運行中的機構”的觀念的基礎,一個運行中的機構的最重要的事情是有利的買賣的預期。我們可以說這是美國目前憲法上的財產的意義,1890年以後才達到這個程度。它不僅包括斯密的個人的私利,而且由於包括了斯密所不包括的組合權,財產的意義成為一種人格化的組合(股票持有人和債券持有人的組合)在有關占有和使用一切稀少的東西方麵的團體的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