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安全、平等和財產的概念(3 / 3)

這樣,財產的意義就包括團體的占有的自由,團體的讓與的自由,團體的取得的自由,以及團體的和別人聯合的自由。這些權利的對象都不是具體的東西,而是東西的所有權;財產的意義成為個人和團體之間的交易的預期。因此,財產的意義從具體的東西擴充到交易和預期的交易的重複,並且從使用價值擴充到稀少性價值(表現為價格)。斯密在他的財產和自由的意義裏既不包括財產的交易,也不包括它的稀少性價值。後者是重商主義的弊病。前者已經包括在自由裏麵。

重商主義的理論和實踐擺在他麵前,需要對付,它們完全以稀少性的事實和公共效用的托辭為根據。他說,這種托辭,用來辯護聯合組織對個人買賣的控製,是偽善的;另一方麵,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勞動和積累,卻是照顧公共福利的老老實實的方法。他認為,稀少的原則使經濟學說不得不受物質自然、或者政府的政治控製、或者行會和公司的壟斷行為的支配——這一切都包含在他的“重商主義”的意義之內。針對著這種我們可以叫做“集體的稀少”或者“協定的稀少”的虛妄的理論,他創立了一種個人生產力的理論,這種個人生產力的發揮,不是通過個人財產的製度,而是通過個人財產的自然法則,不受到政府、公司組織、習俗或者任何其他聯合行動的控製。

因此,他的三個主要論題,生產力、節約和有效的需求,關鍵都在於他的一種個人意誌的觀念,這個人意誌,由於完全自由的誘發,在一個豐裕的世界中從事於生產、積累和交換。這就成為個人的有形體財產,和重商主義或公司主義的政策在一種人為的稀少的世界中所造成的任何形式的團體的、集體的或政府的財產或控製,完全相反。這樣,斯密以個人財產代替法人團體財產或集體控製,拋棄了休謨用稀少性作為財產的基礎那種現實主義的說法,而像洛克那樣,用自然秩序、上帝恩惠和豐裕為基礎。因此,他實際上是用發源於財產的習慣法的“個人的稀少”代替一種由政府、協會或公司組織利用成文法賦予的權力,訂立規章和實行限製所造成的“集體的稀少。”

他認為財產的基礎不是“稀少”的事實,也不是習俗的事實,而是他所講的個人對自己勞動的產品應該享有所有權。和洛克一樣,他把事實和對事實的辯解混合在一起了。可是,我們對財產物、財產權和認為財產是正當的理由,加以分別;這種分別斯密是沒有的,他必然沒有,因為他的社會哲學是一種道德秩序的哲學,在這種哲學裏一種習俗和對它的辯解肯定是分不開的。總之,他的理性的觀念,和洛克的一樣,是把“快樂”和“認為快樂是正當的理由”結合在一起。如果我們要分出這些區別,那末,財產作為一種有形體的事實就是物質的東西的占有,因為它們是稀少的;財產權利是跟著這種占有而發生的集體的安全、強製、自由和暴露。這些財產的權利斯密在勞動的基礎上認為正當。可是,財產本身——或者不如說是資產,包括有形體的、無形的和無形體的財產,並且有別於財產的權利和理由——不過是個人的稀少性的情況,按照當時通行的規則,在決定他們和其他個人的交易。

斯密不可能想到後來任何形式的集體財產的發展,無論是公司組織或是聯合行動——它們使個人自由和個人財產服從機構的集體規則。休謨所理解的稀少性是衣、食、住和土地的稀少,可是,對於買賣人、工人、債權人、債務人、地主、佃戶來說,稀少性是所有人的稀少。這種所有人是占有或者有希望占有食物、衣服、住所和土地的買戶、賣戶、貸款人、借款人、地主、佃戶。人們付出代價是因為這種所有權的稀少;這代價不是食物、衣服、住所和土地的代價——而是如麥克勞德後來在1856年所說的那樣,是為了換取一種權利,使政府不許任何別人占有和使用這有關的食物、衣服、住所或土地。稀少性,作為一種買賣中的直接事實和經濟學的研究對象,是有合法控製權的人的稀少,不是物品的稀少。隻有對野獸的欲望而言,這稀少性才是食物的稀少。就人類的欲望來稅,稀少性是實際的和可能的“食物所有人”的稀少,願意命令代理人轉移所有權和命令勞動者生產使用價值的所有人的稀少。這種分別是和亞當·斯密時代的常識相反的。可是,現代的“在外”所有人、公司、辛迪加、聯合組織、大企業的資金供給以及批發買賣,已經改變了斯密時代的常識。物品有物質的形體,由工人處理;可是所有權有稀少性方麵的問題,由買賣人談判交涉。買賣人是稀少性專家。在小製造者、小商人和小農人的時代,他們自己工作、自己積累和自己交換,這種區別不明顯也不很重要。